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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户籍制度改革制度

人事局户籍制度改革制度

第一条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使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部门为我市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实施。市各**派出所为我市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市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税务、房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市登记的常住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

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的家庭人员登记为一个家庭户口。

居住在机关和企事业等单位内部的人员,以一个共同住宿处登记为一个集体户口;不具备设立集体户口条件的企事业等单位,其调入或录用人员的户口,可委托经市**部门批准设立的集体户口代管机构代管,登记在代管集体户口内。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制度。本市居民没有在户籍登记住址居住生活的,应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其它实际居住地址。

第五条申请市外户口迁入的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并实际居住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县迁入本市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予迁入。

第六条凡迁入人员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七条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可凭市人事部门工作调入、录用或者接收安置等相关手续,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人员;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被单位合法聘用,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至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下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在本市工作大专以上满3年,中专满5年,并拥有固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本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录用公务员;

(七)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军家属;

(八)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九)按政策规定经市人事部门批准调入和审批准入的其他有关人员。

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

第八条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可凭市劳动保障部门工作调入、录用等相关手续,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具有中高级技工和技师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

(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本市生源的技、职校毕业生;

(四)按政策规定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军队离退休干部、复退军人被批准在本市安置的,可凭市民政部门相关手续,申请将户口报入本市。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向市**部门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在本市投资(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且经营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15万元以上,并在本市城镇建成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

(二)购买本市城镇建成区成套商品住房面积达90平方米以上,房产证办理3年以上,且在本市经商、兴办产业连续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15万元以上,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

(三)购买本市城镇建成区成套商品住房面积达90平方米以上,房产证办理并实际居住5年以上,且被本市单位合法聘录用5年以上,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5年以上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

(四)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

被合法收养投靠养父母或依法解除收养关系投靠生父母的未成年子女;

(五)结婚后实际居住本市配偶处2年以上,需夫妻投靠的市外无业城镇或农村人员;

(六)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需来本市投靠子女生活,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子女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七)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并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

(八)按政策规定需**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凡被本市范围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迁,均待其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非本市籍学生,户口迁移仍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现役军人家属户口迁入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对随军家属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要求入户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资的,提供由市会计事务所审核出具的验资证明;纳税的,提供由市税务部门审核出具的近3年纳税证明;在本市就业的,提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业主凭营业执照)、用工单位工资证明;在户籍地无业的,提供户籍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证;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社会保险凭证和交纳保险费年份证明;育龄人员还需提供经本市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的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由相关部门予以规定。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申请入户人员,分别凭市人事、劳动保障、民政部门批准调入、录用或接收安置手续和相关材料,经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核准后开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有关**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入户。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申请入户人员,应向申请入户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批准后凭市**局开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入户。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入户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有产权的住宅房屋或享有合法使用权并办理合法租赁手续的公有住宅房屋。在我市购买二手房的,业主应在原户内人员户口迁出该住房后,方可办理户口入户申请手续。

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入户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稳定生活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且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本市平均水平。

实际居住时间按申请入户人在本市取得的居住房屋产权时间和暂(居)住证确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