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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和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派、群团机关(以下统称机关)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凡机构编制事宜,归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办,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委、市政府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审批。

第二章机构编制审批权限

第三条以下事项需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程序审批(其中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增减或合并须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市直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

(二)市直党政机构和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或合并。

第四条以下事项需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一)全市各级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分配方案;

(二)市直机关各工作部门职能(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称“三定”规定);

(三)市直机关各工作部门职能(任务)、领导职数的调整;

(四)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总体方案;

(五)市直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含改变机构名称、加挂机构牌子,下同);

(六)市直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

(七)我市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八)县(市)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

(九)县(市)区党政机构和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变更。

第五条以下事项需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成员会议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审批:

(一)市直机关各工作部门和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增设;

(二)市直正科级以下(含正科级,下同)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以及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

(三)市直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以及职能(任务)、领导职数的调整;

(四)市直各部门所属正科级以下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五)市直机关各工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编制增减;

(六)市直机关各工作部门、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增人核编(即申请增加人员需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编制,但不含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任命的副处级以上人员和按计划通过招考录用的国家公务员);

(七)核定和调整动态编制(指为市领导、市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市政协专职常委等人员配备的行政编制);

(八)核定和调整市直机关各工作部门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

(九)分配和调整上级下达的专项编制(不含指定单位)。

第六条以下事项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理:

(一)市直机关各工作部门和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撤销、合并、变更以及科室职能的调整;

(二)市直机关各工作部门中属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任命的人员和通过招考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增人核编手续;

(三)市直事业单位(不含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增人核编手续;

(四)市直正科级以下事业单位更名、加挂牌子和职责(任务)、领导职数的调整;

(五)转发上级下达的专项编制(指定单位);

(六)核定市直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

(七)人员编制登记审核;

(八)市委、市政府领导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办理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机构编制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程序审批的,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上报;

(二)属市委、市政府审批的,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成员会议研究同意或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同意后上报;

(三)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成员会议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审批的,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

第八条凡申请设立、撤销、合并、变更机构或增加编制事项,应书面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正科级及其以下事业单位须先报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再按以上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办理。

第九条申请设立、撤销、合并、变更机构的书面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立机构的主要依据、机构的主要职能(任务)、性质、级别、隶属关系、编制数量、经费来源;如属上级文件要求设立的,要附上有关文件(复印件);

(二)撤销、合并、变更机构的理由;

(三)调整或增加内设机构的理由。

第十条申请增加编制的书面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增加编制的理由:包括职能(任务)增加情况、现有编制及人员情况;

(二)增加编制的数量及增编所需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申请增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增人的书面材料:包括增加人员的理由、增加人员的数量及工作安排;

(二)《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使用编制审核表》;

(三)属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任命的副处级以上人员需提供任命材料(复印件),但不需提供第(一)项材料;

(四)属于招考录用的国家公务员需提供录用证明材料(复印件),但不需提供第(一)项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增人单位应凭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给的《准予使用编制通知》到有关部门办理调动或吸收录用(其中属于机关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调入或吸收录用公务员,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事业单位按调动或录聘用的有关规定办理)、经费供给、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四章机构编制纪律

第十三条凡列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和纪律,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机构编制管理、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