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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信息公开办法

人事局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纪检组长担任,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机关党委、监察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办公室承担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负责健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牵头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协调;协调维护、更新网站信息;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会同有关处室起草局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策法规处承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的涉及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应诉事宜。

机关党委负责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监察室负责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

各处室(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涉及本处室(单位)业务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及责任单位:

(一)*市人事局职能,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名称、职能、联系电话,局领导姓名、职务、分工(责任单位:机关党委);

(二)我市制定的有关人才人事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文件(责任单位:办公室、有关处室和单位);

(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及其他面向社会公众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提交材料目录、办理结果及责任处室(单位)、责任人员、联系方式(责任单位:有关处室、单位);

(四)规划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责任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各处室、单位);

(五)主要业务工作信息(责任单位:各处室、单位);

(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决策情况(责任单位:各处室、单位);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单位:办公室、有关处室和单位);

(八)其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责任单位:各处室、单位)。

第七条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五)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除按第七条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九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的信息,不得公开。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形式

第十一条局机关定期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一般在每年3月底前更新一次。

第十二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人事局门户网站或者报刊、广播、电视、新闻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使用*市人事局公文送审签发单应在签发单相应栏目标注是否向社会公开,并按公文审核程序逐级审核确认。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各处室和单位应及时在*市人事局门户网站。

使用*市人事局以外的公文送审签发单拟制的各类信函、专用文书等公文,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拟办处室和单位提出意见,经办公室审核后在*市人事局门户网站予以。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第八条规定向我局申请公开有关信息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在*市人事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我局领取《*市人事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通过当面递交、邮寄或*市人事局门户网站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向我局提交。因特殊情况无法填写申请表的,也可现场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向我局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评选表彰、考试成绩等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当场提交书面申请。

(二)受理。办公室指定专人接收和定时上网查收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予以登记,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当面予以退回,或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三)答复。对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延长答复期限应向申请人出具《延期答复告知书》。信息存在且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通知申请人办理缴费手续。申请人办理缴费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申请人要求的方式提供信息。信息不存在、属于不予公开范围和不属于我局公开范围的,应分别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和《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第十五条依申请公开信息过程中,已归档的信息由办公室负责提供;当年尚未归档或业务处室(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归档的,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提供。

第十六条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我局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八条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印、刻录、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监督机制。局机关党委对局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监察室对责任处室(单位)给予书面告诫:

(一)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有关处室(单位)未按规定时限,影响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完整性和时效性的;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未能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提供的;

年度内被书面告诫的处室(单位),本年度考核中取消评先资格,直接责任人员不能评为优秀;被书面告诫后仍不改正的,直接责任人员确定为不称职。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应公开信息丢失的;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三)因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我局被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二条局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于每年3月底前起草上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签后予以公布。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局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