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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建筑行业管理办法

县级建筑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全县建筑行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以及工程监理、招标、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建筑市场管理

第三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要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建筑经营活动;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建筑业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入本县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到县建设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符合条件要求的,允许在本县范围内依法从事建筑活动。

第五条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要依法办理图纸审查、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相关建设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第六条强化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建设、施工等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及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建设单位要按时足额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确保各项施工安全措施落实。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担负起质量安全监理职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第七条加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力度。建设单位要及时、足额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挤占、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第八条工程监理、招标、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要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按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各单位(企业)要遵守公平原则,不得出现竞相压价等违规行为,或违反工程结算计价标准抬高或者压低工程结算价款。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资格)证书和图鉴。

第三章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

第十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不论专业类别、隶属关系和投资渠道,除个别保密等特殊工程经县建设、监察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公开交易外,其余都必须进行公开交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第十一条属于国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幕墙、防水等专业工程;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的招标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新建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时,总承包企业不得整体转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主体装修、安装工程肢解分包。经建设单位同意或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专业或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分包单位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章建设工程民工工资管理

第十三条规范劳务分包市场。施工单位必须与施工现场民工签订由上级建设部门统一印制的劳务合同。施工单位要以货币形式按合同约定支付民工工资。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

第十四条严把招标投标关。施工单位在进行工程投标活动前,必须提供县清欠办出具的该单位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证明,方可参与工程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严格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县建设部门领取、签署承诺书,并按工程总造价的2%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

第十六条严格落实民工工资发放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加强民工工资发放监控力度,健全完善总包、分包、专业承包三级监控网络。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要及时提供县清欠办出具的施工单位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证明,确保民工工资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必须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一经发现,县建设部门必须立即责令建筑施工单位停工并撤离现场。

第十八条加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县建设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各责任主体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施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未按要求在合同中约定的,县建设部门不得进行施工合同审查登记。

第十九条加强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县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职能,强化建筑装饰装修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避免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加强企业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力度,有效预防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对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施工单位存在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需清还后方可办理验收备案手续;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县房产管理部门不得登记确权。对拒不支付或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越级或群体上访,以及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推行建筑市场主体诚信机制。县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建设信息平台作用,建立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和定期通报制度,开展信用评价。信用档案包括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程款支付、工资发放、奖励处罚等内容,并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挂钩。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或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招投标扣分、限制或取消投标资格、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