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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考勤制度

县司法局考勤制度

为加强局机关、法律援助处、公职所、公证处、丹霞律师所的内部管理,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局机关、法律援助处、公职所、公证处、律师所从5月1日起进行不定期的上班签到制度,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签到。

第二条早上9时,下午3时后签到的作迟到处理,每迟到一次扣10元;有事不能按时签到,班子成员须经局长同意,其他工作人员必须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全年累计迟到达10次以上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条不请假或未获准假而不上班、上班时间未经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批准而外出办私事的,属旷工。旷工1天,扣50元。旷工3次以上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取消所在部门评先资格。旷工严重的,按《公务员法》处理。

第四条干部、职工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主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由局长审批,所有请假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理由。全年请事假累计30天以上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公休假均按有关规定执行,但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由局长审批。每年11、12月份原则上不安排休假。

第五条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有医院门诊的病休证明,凡没有病休证明的,以旷工处理。全年请病假累计60天以上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条局召开会议、政治学习,或统一组织开展的集体活动(如:打扫卫生、义务植树等)时,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请假须经局长批准),迟到扣10元,无故不参加的,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工作人员必须随时保持通讯畅通,无故关闭通讯工具,影响工作的,每次(半小时内无法联系上)扣10元。一个月无故关闭通讯工具5次以上的,扣发当月的通讯费。

第八条工作人员在接待群众办事过程中,因服务态度不好,造成不良影响,被群众投诉,有损我局形象的,经查实是我局工作人员的责任,一次罚款200元,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九条干部职工被县机关效能监察工作考核组检查到有上班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未经准假外出办私事,打麻将等情形,造成我局被扣县直机关绩效考评分的,被查到一次的扣500元,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各科室科长(主任、负责人)应对本科室人员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自觉遵守本办法。经查实发现有代替他人签到的或科室负责人在考勤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有意包庇的,取消科室当年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对违纪人员的罚款从考勤奖、通讯费、计生奖等中扣除。

第十二条公证处、法律援助处、公职所、丹霞律师所的考勤由负责人组织。月底将考勤表报办公室。

第十三条考勤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每月5日前公布上月的考勤情况。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其他规章制度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特殊情况解释由局班子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