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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考勤管理制度

学院考勤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所有在岗教职工(含劳动合同人员),由人事部统一考勤。

二、要求

行政后勤人员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实行坐班制;专职教师不实行坐班制(须参加每周二、周五的教研活动),但放假前一周、开学第一周实行坐班。班主任、见习期教师、暂时无课(一周以上)的教师实行坐班制,并比照行政人员考勤。主要从事行政工作的兼职教师,不得占用上班时间外出讲课(公派例外)或去其他单位兼职等。

三、形式

学校实行打卡考勤形式。教职工上班、下班、值班、加班必须打卡,考勤结果以考勤机记录为准。严禁代打卡,一经发现,双方当事人每次均按旷工一日处理。无故不打卡者,按旷工处理。少打卡一次,按旷工0.25天处理。

学校组织的全体教职工大会、党员大会及其他各种会议(活动)实行签到制度,由校办公室或对口部处室负责召集签到,会后将签到结果报人事部备案。

四、程序

1、职工出差、请假要由本人事前填写“出差审批表”、“请假条”,按批准权限逐级审批后交人事部。

2、职工突发急病或其他意外事故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部门负责人代办,及时按批准权限逐级审批后交人事部;病假要有卫生所、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3、职工临时外出,必须按照审批权限办理“临时外出通知单”(时间、事由要准确齐全),出校门时将“临时外出通知单”交门卫登记,返校后本人将由门卫填写返校时间的“临时外出通知单”交人事部,若不按时送交登记,按事假对待。

4、职工请假因故不能按期返校的,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续假天数与批准权限同上;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由部门负责人代办。

5、专职教师(含班主任)的出差和请假,除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外,涉及到上课的须到教务处办理调课手续,涉及到值班的须到各部学生科和学工部办理调班手续。

6、安排在校办公室值班的中层干部,因公因私不能值班时,要提前到办公室办理调班手续。

7、请假不经批准擅自离岗、超假、期满不销不续等,均按旷工处理。

五、审批

1、校领导。校长、书记请假或出差由省社审批并向副校长、副书记交代工作,通知办公室登记考勤及说明去向、时间;副校长由校长审批,并向主管部处室负责人交代工作,同时通知办公室登记考勤并说明去向、时间。

2、中层干部正职。中层干部正职的出差、请假由主管校领导同意、校长审批,临时外出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3、中层干部副职及一般职工。一天(含临时外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三天以内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到人事部审批;超过三天由主管校领导审批;超过一个月,须经校长审批;三个月以上,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超过六个月以上,除按以上程序审批外,并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六、缺勤

缺勤指不能按照学校常规的考勤形式打卡上班、在工作时间不能在校内工作岗位上出勤的。缺勤包括事假、病假、出差、临时外出、迟到、早退、旷工、旷课。

事假指个人因私事不能到校上班的。

病假指个人因病不能到校上班的。

坐班人员请事假一天扣35元校内津贴,病假一天扣20元;专职教师请事假一个活动日,扣35元,请病假一个活动日扣20元;全年事假、病假累计超过15天,校内福利奖金按实际上班时间计算发放。

教职工本人及双方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住院手术期间(拆线以前10天以内),有医院出具的手术通知单、重症监护室证明、病危通知书,手续齐全,经学校审批,不作病事假处理。

临时外出指上班期间外出不超过3.5小时,且能正常打上班卡或下班卡的。超过规定时间按请假对待。

出差指因公外出在一天以上的。

迟到指在上班时间后打卡上班的。

早退指在下班时间前打卡离校的。

任课教师上课进教室时间按照学校教师课堂教学规范要求执行。

坐班人员、专职教师打卡坐班时迟到、早退一次扣15元。

旷工指无故未到岗工作和迟到、早退超过2小时的;旷课指上课迟到、早退超过20分钟的。

坐班人员旷工半天、专职教师旷工一个活动日扣60元。

七、休假

1、产假按国家政策执行,产后三个月以内办理独生子女证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者可享受半年产假,否则产后三个月满后继续休假的按事假处理;哺乳期女工在婴儿一周岁以前,可享受每天2小时哺乳时间待遇。教职工休产假期间,不享受校内岗位津贴,校内福利奖金按照实际上班时间计算发放。

2、探亲假按国家规定安排在寒暑两个假期,利用上班时间探亲休假的按事假处理。

3、符合晚婚年龄职工(男25岁,女23岁)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专职教师允许调课),可享受18天休假(含节假日)。

4、职工直系亲属(父母亲、配偶、子女)病逝,市内享受三天丧假,外地五天(含路途时间),逾期按事假处理。

5、经学校批准进修或学历教育,占用工作时间时,要按照审批权限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事假处理。

6、职工因公(工)伤残,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办理因公(工)伤残手续。部门提出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方可由卫生所根据伤情,酌情安排休息,并报人事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