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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统计工作考评办法

统计局统计工作考评办法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加强镇(街)统计工作,逐步使镇(街)统计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本着公正、公平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制定本考核评比办法。

一、考评范围

考评范围为全县11个镇(街)。通过对各镇(街)的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量化打分,排出名次。

二、考评内容

考评内容为统计站基础建设工作和专业工作,考评总分为420分,其中,基本分300分,奖励分120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统计站基础建设工作(基本分50分)

1、无领导分管统计工作的扣4分。

2、综合统计员不专职的扣4分,统计员未取得国家确认的统计从业资格证的扣4分,新上任统计员未及时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扣4分。

3、无独立专用办公室,无统计工作站牌子、印章、资料档案柜的,每缺一项扣2分。

4、统计站专用电脑必须连接互联网并实现网上报送业务,否则扣4分。

5、各项统计制度未上墙的扣4分;未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知识宣传工作的扣4分。

6、未建立健全农村农业生产情况统计历史台帐的,每缺一年镇级台帐的扣4分,镇级台帐中每缺一个村的数据扣4分;村级台帐由镇统计站统一保管,每缺一个村级台帐扣4分。本项最多扣60分。当年检查上年年报有该项数据但台帐漏填的,每一项扣0.4分,最多扣8分。

7、统计资料未及时归档的扣4分;归档不完整的扣2分。

8、综合统计员工作岗位变动,事前未书面征求县统计局意见的扣4分,变动后无书面文件抄送县统计局备案的扣4分;未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清单的扣4分。

(二)专业工作(总分360分,其中基本分250分,奖励分120分)

1、农业统计(基本分50分,奖励分10分)

(1)上报报表基本要求(基本分40分)

A、及时性。各种统计报表和工作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和上报的不扣分。报表每迟报一天扣4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B、准确性。填报出现逻辑错误的,每笔扣1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C、全面性。报表填写不全面,该填写的项目没有填写,每漏填一项扣1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D、上报的各种定期报表必须有基层表,出现一种报表无基层表的,扣除本项全部分值;同时要确保村、镇、县三级数据的衔接,出现数据不衔接的,每种报表扣5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2)农业总产值(基本分10分,奖励分10分)。镇(街)农业总产值增长速度达到全县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10分,未达到按比例扣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奖励2分,最高奖励10分。

2、农村住户调查(基本分30分,奖励分10分)

(1)上报报表基本要求(基本分20分)

A、及时性。各种调查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和上报的不扣分。每迟报一天扣4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B、准确性。填报出现逻辑错误的,每笔扣1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C、全面性。报表填写不全面,该填写的项目没有填写,每漏填一项扣1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D、数据质量。出现无住户调查表的,扣除本项全部分值;同时要确保调查户、村、镇、县四级数据的衔接,出现数据不衔接的,每种报表扣5分;镇(街)省调查点主要汇总数据增幅超过20%以上的要写文字说明,缺一篇扣5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2)农民人均纯收入(基本分10分,奖励分10分)。镇(街)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达到全县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10分,未达到按比例扣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奖励2分,最高奖励10分。

3、工业统计(奖励分25分)

(1)新增规模以上(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镇(街道)每新增(含当年投产和规下转规上)一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按照统计局专业要求,收集、审核新增企业的统计报表上报到县统计局,并确保报表的及时、准确和全面的,给予奖励5分,最高奖励10分。

(2)新增500-2000万元工业企业。镇(街道)每新增一家主营业务收入500-2000万元工业企业,且按照统计局专业要求,收集、审核新增企业的统计报表上报到县统计局,并确保报表的及时、准确和全面的,给予奖励2.5分,最高奖励5分。

(3)贡献奖。镇属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可比价)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分,最高奖励10分。

4、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总分30分,其中基本分20分,奖励分10分)

(1)及时性。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和上报的不扣分,报表每迟报一天扣4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2)准确性。报表填报出现错误的每笔扣1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3)全面性。报表填报不全面,每漏填一项扣1分。出现一个投资项目无基层表的扣除本项全部分值。

(4)贡献奖。本辖区内5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当年累计完成投资额1000万元奖励2.5分,最高奖励10分(中省属企业、县属工业园、县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不列入本项考核范围)。

5、劳动情况统计(基本分10分)

(1)基本要求。报表由综合统计员统一收集、审核和签名,否则扣3分。

(2)及时性。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和上报的不扣分。报表每迟报一天扣4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3)准确性。报表填报出现错误的每笔扣1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4)全面性。报表填写不全面,该填写的项目没有填写,每漏填一项扣1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5)逻辑性。报表中主要指标出现逻辑错误的,每笔扣1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6、基本单位清查(基本分20分)

(1)及时性。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和上报的不扣分,报表每迟报一天扣4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2)准确性。报表填报出现错误的每笔扣1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3)全面性。报表填报要全面,如统计局反馈的名录资料没有查到的单位要进行文字说明,报表填报不全面的,每缺一项扣1分。

(4)调查表要加盖被调查单位公章,不能代章,对不能加盖公章的调查表要进行文字说明,无章又无文字说明的扣5分。

7、镇级GDP发展速度(总分75分,其中基本分50分,奖励分25分)

(1)GDP总量的确认:按地域统计。通过招商引资进来的企业,属于镇(街)单独引进的,其增加值全部计入该镇(街)的GDP总量,属于多部门联合引进的企业,则按县经贸部门提供的分成比例分摊计算。

(2)基本分评分标准:镇(街)GDP增长速度达到(含超过)县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50分,未达到县平均水平的按各镇(街)增长速度占县平均水平的比例计分。

(3)奖励分评分标准:超过县平均发展水平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奖励1分,最高奖励10分。

(4)对全县经济增长贡献奖(奖励分15分)。镇(街)当年生产总值的增量占全县生产总值总增量的比例(贡献率)给予奖励。计算公式:镇(街)对全县经济增长贡献奖得分=镇(街)当年生产总值贡献率÷县生产总值平均贡献率(9.091%)×10分,最高奖励15分。

8、贸易业统计(奖励分20分)

(1)镇(街道)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销售额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分,最高奖励6分。

(2)镇(街道)每新增一个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且按照统计局专业要求,收集、审核新增企业的统计报表上报到县统计局,并确保报表的及时、准确和全面的,给予奖励5分,最高奖励10分;每新增一个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个体户,给予奖励2分,最高奖励4分。

9、统计专用设备管理(基本分20分)

(1)设备的保管。综合统计员是具体责任人,设备如被盗、遗失或遭人为损坏,由综合统计员负责按价赔偿损失;设备损坏后应及时向县统计局计算机人员报告,未报告的每次扣3分。

(2)设备的专用。设备应保证用于完成统计任务并放置在统计站。挪用统计专用设备,每发现一次扣10分。

(3)统计数据备份。所有统计数据要及时备份,如因未及时备份,造成统计数据丢失,每发现一次扣10分。

(4)计算机系统安全。计算机未安装杀毒软件的扣5分;未及时更新杀毒软件的扣3分。

(5)计算机硬件安全。任何情况下,不经县统计局计算机人员同意,私自开拆统计专用计算机的扣8分。如在保修期内,确需送相关单位进行保修,应先经过县局计算机人员同意后才能送修,否则按私自开拆统计专用计算机处理。

10、统计服务(总分55分,其中基本分40分,奖励分20分)

(1)农业统计分析。全年完成一篇农业专题分析得10分,字数在1500字以上、具有一定深度和社会效果的可酌情加分,满分为2.5分,未上报不得分。

(2)专题分析。11月前完成一篇专题分析得10分,字数在2500字以上、具有一定深度和社会效果的可酌情加分,满分为2.5分,未上报不得分。

(3)统计信息。要确保质量,不能为了完成任务敷衍了事在12月份突击报送,否则不计分。全年完成5篇得15分。

(4)所撰写的统计分析被国家、省、市、县采用的分别奖励10分、7分、5分和3分,同一篇分析按最高分不重复奖励。此项最高奖励10分。

(5)所撰写的统计信息被国家、省、市、县采用的分别奖励5分、4分、3分2分,同一篇信息按最高分不重复奖励。此项最高奖励10分。

11、临时性任务(基本分10分)

能够按时按质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的得基本分,出现推诿或扯皮现象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不得分。

三、考评奖惩办法

根据考评内容和办法,统计局定期开展检查和及时做好有关业务工作情况记录,并给予打分,根据得分高低进行排序,考核结果向各镇(街)通报,并将《通报》送县主管领导,同时在统计信息网及《统计》上予以公布并给予奖励。

(1)一等奖1名:考核总分达到340分及以上,第一名的镇(街)给予奖励3000元。

(2)二等奖2名:考核总分达到330分及以上,第二名和第三名的镇(街)分别给予奖励2000元。

(3)三等奖3名:考核总分达到320分及以上,第四名至第六名的镇(街)分别给予奖励1000元。

(4)对全年考评总分达到310分及以上的镇(街)给予基本奖励500元。

本考评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