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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公众评价规则

县级公众评价规则

第一条县政府部门绩效管理社会公众评价在县政府绩效委领导下,由县政府绩效办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条社会公众评价(满分为100分)的主要依据是被评价单位加强和改进服务的情况,主要包括服务态度、服务能力、服务效率、服务效果四个方面。

服务态度(20分),包括服务的主动性、热情度和开放度,重点是主动服务社会、热情服务群众、推进办事公开等情况。

服务能力(20分),包括能否有效整合服务资源、优化服务流程、回应公众诉求,增强服务系统性、科学性、回应性的情况。

服务效率(20分),包括落实首问责任、坚持限时办结、减少办事环节、畅通服务渠道等方面的情况。

服务效果(40分),包括工作成效和服务满意度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条社会公众评价与推行部门服务承诺制结合进行。被评价单位年终形成《加强和改进服务的情况报告》(不超过500字)报县政府绩效办,由县政府绩效办汇编作为社会公众评价的参考依据。凡当年向社会公开作出服务承诺的部门,应在提供材料中充分反映承诺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

第四条社会公众评价人员主要是了解被评价单位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众代表和被评价单位的服务对象,其中,服务对象要占50%以上,测评有效样本数全县不低于300个。

第五条社会公众评价采取集中评价或信函了解等方式进行。评价人员参考被评价单位《加强和改进服务的情况报告》,集中评价可由县政府绩效办委托乡镇具体实施。评价人员参考被评价单位《加强和改进服务的情况报告》,按“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档进行有记名评价,并填写《社会公众评价表》。县政府绩效办对评价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

第六条评价人员对被评价单位绩效指标均不作评价的,视为无效评价,不计入该单位的评分;对个别指标未作评价的,在计算分值时剔除。

第七条计分标准(满分100分)

“满意”:按项目分值的100%计分。

“比较满意”:按项目分值的90%计分。

“一般”:按项目分值的80%计分。

“不满意”:按设计分值的50%计分。

第八条社会公众评价得分=社会公众评价总分÷社会公众评价人数。

第九条社会公众评价结果按20%权重纳入被评价单位绩效管理得分。

第十条县政府部门绩效管理社会公众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县政府绩效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