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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建设监管实施办法

县域建设监管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验收程序,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同时”定义、适用范围及监管分类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经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或者接受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投资方(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三)根据建设项目安全(含职业健康危害)风险程度、危害后果及应急处置难度等因素,将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分为A类、B类和C类(具体分类见附件)。

二、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工作程序

属A类、B类监管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建设单位在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包括选址)进行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安全预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设立安全审查,其工作程序如下:

(一)A类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安监局书面提出申请。

县安监局收到申请后,对于A类第1项露天开采设计能力在6万吨以下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由县安监局组织审查,并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设立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于A类第2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经县安监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转报省、市安监局,由省、市安监局按权限组织审查。

对于A类第3—7项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及立项部门的具体情况,由县安监局组织审查,或经县安监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转报省、市安监局,由省、市安监局按权限组织审查。

对于由县安监局组织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当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参加;不属于县安监局职责范围内审查的建设项目,县安监局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监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B类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向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等资料报县安监局备案。

县行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审查,并应当通知县安监局派员参加;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审查的,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建设单位在审查结束后,应将设立文书在报送县发改局或县经信局以及县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县安监局备案。

以上经县发改局或经信局立项(核准、审批、备案)的A类、B类建设项目,应将设立安全审查合格文书作为前置条件,未进行或未通过设立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立项、审批、核准、备案。

(三)C类建设项目

由建设单位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县安监局备案。

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程序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在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审查建设单位申请的,其工作程序如下:

(一)A类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向县安监局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县安监局收到申请后,对于A类第1项露天开采设计能力在6万吨以下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由县安监局组织审查,并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于A类第2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经县安监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转报省、市安监局,由省、市安监局按权限组织审查。

对于A类第3—7项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及立项部门的具体情况,由县安监局组织审查,或经县安监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转报省、市安监局,由省、市安监局按权限组织审查。

对于由县安监局组织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当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参加;不属于职责范围内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监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B类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等相关文件资料报县安监局备案。

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审查,并应当通知县安监局派员参加;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审查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建设单位在审查结束后,应将批准文书在报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县安监局备案。

以上未进行或者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A类、B类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C类建设项目

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报县安监局备案。

四、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其工作程序如下:

(一)A类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向县安监局书面提出申请。

县安监局收到申请后,对于A类第1项露天开采设计能力在6万吨以下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由县安监局组织验收,并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于A类第2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经县安监局初验并签署意见后转报省、市安监局,由省、市安监局按权限组织验收。

对于A类第3—7项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及立项部门的具体情况,由县安监局组织审查,或经县安监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转报省、市安监局,由省、市安监局按权限组织审查。

对于由县安监局组织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当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参加;不属于职责范围内验收的建设项目,县安监局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监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建设单位在审查结束后,应将合格文书报县安监局备案。

(二)B类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将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安全设施试运行(生产、使用)自查报告等文件资料报县安监局备案。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验收,并应当通知县安监局派员参加;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验收的建设项目,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验收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建设单位在验收结束后,应将合格文书在报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县安监局备案。

以上未进行或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A类、B类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C类建设项目

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报县安监局备案。

五、本《实施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