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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投资审计监督办法

县政投资审计监督办法

为加强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增强审计监督的宏观性、时效性和建设性作用,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范围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含各类所有制的企事业项目)、非税收入资金、政府债务资金等政府资金的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政府资金,但政府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三)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项目(含政府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

(四)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县乡公路、桥涵、水利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等。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程序

(一)下发通知书。县审计局在实施审计前,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收集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组及时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完整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三)实施审计。县审计局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审计方式。1.对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2.对一般项目(2000万元以下)进行竣工决算审计;3.对与项目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四)审计复核。项目审计质量复核实行跟踪复核和结果报告复核。复核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项目选择进行一般复核或重点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书;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处罚事项,在作出审计决定前组织听证。

(五)审计报告。审计组向县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县审计局根据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县审计局的审计报告。

(六)审计结果处理。审计人员要树立“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的意识,以督促建设单位自行纠正为主,审计处理、处罚为辅的原则,对一般性违规行为,县审计局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予以纠正;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县审计局可向其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准备阶段审计

1.建设项目程序审计:主要对立项审批、各项许可、建设管理和竣工交付等内容审计,督促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业务,促进依法行政。

2.内控制度建设审计:主要关注内控制度是否建立、是否健全、是否落实,防止制度形同虚设,避免出现重大问题。

3.征地拆迁情况审计:主要对拆迁程序、拆迁承包合同的签订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

4.工程招投标及合同审计:主要对招投标程序、招投标文件、招标办法及施工招标中的工程量清单审计,对建设合同主要审查是否全面反映招标文件的精神、是否充分体现中标单位的投标承诺、是否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合同的执行风险、是否明确了国家审计条款等,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的审计建议,避免虚假招标或暗箱操作问题的发生。

5.工程造价预算审计:主要审查工程造价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准确。重点关注工程量的增减变动及真实性、合法性,杜绝虚假签证、重计工程量和偷工减料等行为;关注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内容增减变动及调整情况,防止不按图纸施工、不按规格、标准用材、随意变更项目等;关注增加工程情况,防止施工单位虚列增加工程、多计工程价款、随意增加工程项目、多加隐蔽工程量问题的发生;关注价格变化因素,遏制低价中标排挤出竞争对手后,采取软硬兼施手段向招标人“磨价”,如停工、拖延工期、贿赂等现象。

(二)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审计

1.合同履行情况审计:主要关注招标合同和监理合同的履行情况;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和施工合同中的隐蔽工程。重点加强对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环节的管控,防止损失浪费及腐败现象的发生。县审计局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政府投资跟踪审计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必须由现场跟踪审计人员认可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签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签证单”,未经县审计局签发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时不认可工程造价。

2.合同外工程审计:主要对合同外工程(变更工程、增加工程、额外工程、工程索赔等)、合同未涵盖或未明确的工程项目是否履行相关程序和涉及的工程费用进行审计。

3.建设经费支出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经费的支出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审查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经费支出的合规性、会计资料的完整性、支出进度和比例是否受到合同的约束等。

(三)建设工程竣工决算阶段审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包括从筹建到竣工的全部实际支出费用。主要包括: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

1.工程结算审计。重点审查工程类别划分是否合理,有无多计工程量、高套错套定额,采用的清单综合单价是否准确,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索赔等重大事项是否真实,材料差价调整、计算准确与否等。

2.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查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核实工程建设配套设施费用,有无挤占工程投资支出;建设资金使用的手续是否健全;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记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20日内,按县审计局书面要求提交真实、完整的工程决算资料,县审计局收到资料后要按照审计程序组织人员依法实施审计,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60日内(1000万以下30日内)提出审计局的审计报告。

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

政府投资审计资金量大,专业性强,涉及门类杂,变化因素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工作中坚持“以工程造价审计为突破口,以跟踪审计为主要形式,以计算机审计和设备仪器辅助审计为重要手段,以提高绩效为目标开展投资审计”的原则,加大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必审制。县审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建立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加强政府投资审计人员力量配备,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一是被列入审计监督范围之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决算,必须接受县审计局的审计,未经县政府同意和县审计局委托,中介机构不得审计。二是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工程价款以县审计局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三是县审计局出具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决定之前,财政和建设部门对工程拨款不得超过工程实际进度的80%。

(二)实施重大投资项目跟审制。对投资多、影响大的重点项目,县审计局要提前介入,采取阶段跟踪、环节跟踪、现场跟踪等多种方式,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一是建立审计组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定期联系制度。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定期将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对项目有重大影响的基础开挖、设备材料采购、隐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等情况及时通报给审计组,审计人员及时深入项目现场对重大事项进行跟踪审计,为后期竣工结算审计奠定基础。二是推行跟踪审计意见书制度。对在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出具《跟踪审计意见书》,建立起“即查即纠”的处理机制,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及时督促整改,发挥审计处理的前瞻性、预防性和时效性作用。三是落实阶段跟踪审计报告制度。定期反映项目建设阶段状况和资金管理运行情况,做到阶段性审计报告和最终审计报告有机结合,提升审计效益。

(三)实行政府审计主导与社会中介机构参审制。为保证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必审制的审计质量和效率,采取以政府审计为主导、中介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员参与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聘用投资审计专家、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加大对工程造价咨询的预算审计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力度。县审计局研究制定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质量控制与考核办法、参审人员行为准则等操作规章,加强对外聘审计人员和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县审计局要对所委托的中介机构业务质量和出具的审计结果负责。县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的费用,由县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证,或县政府依据审减金额的5%拨付县审计局,专项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五、责任追究

(一)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有截留、侵占、挪用、骗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擅自变更设计、虚假签证等行为的,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建立联动、协调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项目建设单位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竣工结算或决算审计的,县审计局将依照《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和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县审计局应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及聘请的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不当利益的;

2.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4.对委托中介机构或人员工作未尽督导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与聘请的专业人员或受托机构串通舞弊的;

6.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7.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