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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金融机构业绩考评办法

全县金融机构业绩考评办法

为调整经济结构,优化贷款投向,提高货币信贷政策的执行效果,鼓励全县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信贷总量、拓展融资渠道、创新金融业务,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评对象

第一条县人民银行、银监办、银行业各金融机构、各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二条新增贷款奖励标准:

(一)对全县经济发展的信贷投放,每新增本外币贷款日均余额或新增表外业务的敞口部分(包含票据、贸易融资、国际业务)1亿元奖励3万元。项目贷款当年结算奖励资金。

(二)辖内金融机构引进辖外信贷资金的奖励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每自主化解不良贷款1000万元奖励1万元。

(四)金融机构为全县重大项目建设或争取政策性资金做出突出贡献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第三条工作创新奖励标准:因金融工作经验做法被省、国家主要领导批示或在相应大会上做典型经验发言的,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奖励。本项标准只采用具有书面证明原件的最高级别进行奖励,不予累计。

第四条工作考评奖励限制:

(一)年底贷款额较年初净增量不低于1.5亿元、不低于各银行资金投放平均增长率、全年存贷比不低于70%等三项指标均未达到的不予奖励。

(二)大力支持工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发展,投放资金占比不低于50%。

(三)针对出现临时生产经营困难、但具备较好发展前景的企业,经县政府或监管部门协调后,相关措施未执行落实并擅自抽减贷款的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四)实行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银行资金运行保障预警机制,对违反预警机制的不予奖励。

(五)对投放不积极、行风评议差的单位酌情扣减奖励。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五条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金融办、人行、财政局为成员的考评小组,负责对各银行金融机构的调度考核,具体数据以县人行统计数据为准。

第六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任务进度情况实行季度调度,半年通报排名。

第七条县金融办和县人行负责依据本办法核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考评数据资料,汇总计算出年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奖金总额并提出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八条根据奖励标准和考核结果,确定对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一)奖励资金的50%奖给各单位有关人员,其余50%由主要负责人支配。

(二)县金融办、人行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新增贷款指导性任务,且辖区内金融秩序良好,各奖励6万元。

(三)银监办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不良贷款控制计划,且完成贷款投放计划,奖励3万元。

第九条县委、县政府每年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表彰,并颁发奖牌。

第十条全县财政可调控资金根据考核结果,按新增贷款比例存入各金融机构;对贷款数额小的金融机构减少或取消全县财政可调控资金的存入。

第十一条县政府每年向各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考核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起施行,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