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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约服务制度

项目预约服务制度

为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延伸行政审批服务,切实方便服务对象,服务重大项目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预约服务是指申请人提前预约审批业务办理或指导服务时间,本委相关处室在约定时间提供相应服务的服务模式。预约服务分为现场预约和电话预约两种形式。

二、预约服务应充分体现主动服务、超前服务、上门服务及后续服务的要求。

三、对于一般审批事项或其它服务,申请人可向本委驻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窗口预约。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通过电话或当面预约的方式向窗口提出预约服务申请,并预留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窗口与相关处室对接确定服务时间后通知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携带的文件材料及有关要求。

(三)申请人持所需的相关材料,在约定时间到窗口或应约处室办理审批事项或其它服务。

四、对于需要上门指导、服务的事项,服务对象可采取电话、书信、邮件等形式与本委窗口或相关处室提出申请。预约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凡属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应及时安排工作人员上门做好服务指导;不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告知其向行政办事服务处或相应处室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委业务范围的,应详细告知办理途径及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五、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预约服务的,由窗口工作人员提前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窗口工作人员与相关处室应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前提下,另行确定服务时间。

六、对非工作日或非正常工作时间急需办理审批手续或提供指导服务的,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行政办事服务中心通知后要及时赶到窗口接待,并报告委领导通知相关处室协同办理。有关处室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安排人员到窗口协助办理。

七、本委办公室和行政办事服务窗口通过各种形式对外公布窗口和相关处室电话。

八、申请人如对预约服务不满意,可向本委监察室投诉,投诉举报电话

九、本制度由行政办事服务处负责解释,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