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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则

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减少工程建设中环境污染,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根据国家七部委《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等四单位《关于限期禁止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以及《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亦称商品)混凝土,是指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集中拌制后,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出售给用户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县住建局负责对本县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散装办)负责预拌混凝土管理的具体业务。

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经市住建局、省住建厅进行资质审查,并按资质条件申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要根据建筑市场的需求和方便供应的原则而设立,未经许可不得设立。

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应针对各种不同用途的预拌混凝土,定期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性能检测,保证原材料和混凝土产品的质量,由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达不到质量要求,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工程设计单位应按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要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并标明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和数量。

第七条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定期检测和随机抽检以及建筑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要根据建筑市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建设工程有关定额指标,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销售价格的调控和监管。根据成本变动适时调整预拌混凝土最高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含各县区)同类产品的最高销售单价。

第九条以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在县辖区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公路、工厂、水利、码头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村民自建自用三层以下低层住宅除外);

(二)上述区域外的混凝土使用总量100立方米以上(含100立方米)构筑物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

已开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体的项目,在本规定颁布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后,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照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散装办核实后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方可在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三)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

现场搅拌混凝土应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规定。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有上述情形不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应当向县散装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申请报告;

2、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县散装办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停工整改,并依法对该工程项目经理、施工员、质安员等有关人员作出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对施工单位处以停止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处罚或在资质年审时给予扣分的处罚。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环境卫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城监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并切实加强质量管理,重视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和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提高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第十三条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筑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必须有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条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有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条款并已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协议),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以办理报建手续,并于开工后定期向县散装办报送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与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所签订的供需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供需合同条款,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提供预拌混凝土。

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为工程特种车辆,由县住建局开具证明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进入城区的特种车辆通行证。

第十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应按规定完善车辆报批手续,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并采取相应的渗漏措施,不得对周边及沿线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每次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