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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局务会议议事准则

司法局局务会议议事准则

为使局务会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会议效率,促进局机关勤政建设,制定本规则。

一、局务会时间:局务会每季度一次,定于季度后第1个月的15日前召开。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召开的,局务会议时间可视具体情况顺延。

因特殊需要,局长可临时召开局务会。

二、局务会主要内容:

1、总结每季度工作情况和政治思想工作,部署下季度工作任务。

2、讨论决定全局性、专项性的事项,研究部署重要工作。

3、需协调有关股室(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

4、局领导认为有必要集体讨论的其它事项。

三、局务会参加人员:局班子成员,各股(处、室)负责人、司法所所长。负责人因出差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可指定副职参加。

四、局务会由局长主持。局长可委托副局长或其他班子成员主持。

五、局务会议事实行集思广益、集体办公、集中决策的原则。

六、局务会就所议事项视具体情况作出决定:条件具备,可以执行的,由有关责任股室负责落实。部分条件尚不具备的,暂缓施行,由有关责任股室创造条件,待条件准备充分后,下次局务会讨论是否执行;或分步实施,由有关责任股室先执行可施行的部分,其余部分待条件成熟时,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再执行。关键性条件不具备的,所议事项予以否决。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由局务会指定专门股室或人员就该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七、局务会发言要求:

1、下属单位和各股室在汇报工作时,应在会前做好发言准备。要求简明扼要,忌冗长空泛。

2、各股室提出审议事项时,应同时提出处理该事项的初步意见,供局务会审议参考。

3、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5分钟。

八、局务会纪律:

1、非特殊原因不得请假,不得缺席、迟到。

2、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

3、不准在会议室抽烟。

九、办公室负责组织局务会,并做好会议的记录和整理工作,便于下次会议检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