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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移民搬迁实施规则

县域移民搬迁实施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扶贫移民搬迁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扶贫移民搬迁安置建房资金筹措方案的通知》、《黄河沿岸土石山区扶贫移民搬迁规划》、《市扶贫移民搬迁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统筹城乡发展和扶贫移民搬迁工作实际,特制定《县扶贫移民搬迁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本地户籍,有移民搬迁意愿的农村人口。

第三条扶贫移民搬迁工作坚持以城带乡,统筹发展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坚持整村组搬迁与分散搬迁相结合,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原则;坚持资源整合,联合共建原则。

第四条“十二五”期间,全县规划搬迁安置1400户5500人。年度实施任务参照省市计划分配指标确定。安置小区实现居住城镇化、环境生态化、管理社区化、公共服务均等化。使搬迁户最终实现“搬得出、有房住、稳的住、能致富”的目标。

第二章安置方式和建设内容

第五条移民搬迁安置依据《县统筹城乡发展空间布局规划》,主要向县城、乡镇(社区)搬迁。凡进县城的搬迁户转为城镇户口的,享受城镇居民待遇,原有承包地、宅基地权属不变。

第六条移民搬迁安置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办法。集中安置小区住房建设以四层以上楼房为主,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0㎡,室内功能设施齐全。

第七条移民搬迁安置在确认搬迁安置对象时,要坚持“五优先”原则,即优先搬迁安置人均2500元以下的低收入户,优先搬迁安置住房有困难的贫困户,优先搬迁安置生存条件最差的困难户,优先搬迁安置搬迁愿望最迫切的贫困户,优先搬迁安置整村组搬迁的贫困户。

第八条搬迁人口中的特殊人群,按照以下办法安置:

(一)特困户由政府免费提供住房,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以内,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解决。

(二)智障、残疾、五保户和孤寡老人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不再重复建房。

第九条安置小区水、电、路、通讯、广电、网络、排污、绿化、卫生室、幼儿园、文化广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由县经发局统一规划,相关部门按照搬迁计划同步跟进实施。

第十条移民搬迁安置要因地制宜,针对不同搬迁对象,大力发展高效设施农业、舍饲养殖、加工运输、饮食服务、劳务输出等产业,积极开展技术、技能培训。

第三章搬迁资金

第十一条凡扶贫移民搬迁户进入集中安置小区的,建房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省市财政扶贫移民搬迁建房补助资金。

(二)县财政每户补助建房资金1.5万元。

(三)集中安置小区住房按每户60㎡、80㎡、100㎡三种类型,分别按省市标准承担建房费用,并按住房面积承担区域调节费。

(四)建房资金除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农民自筹以外,不足部分整合捆绑其它资金解决。主要整合捆绑生态移民、保障性住房建设、危窑危房改造、土地治理、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资金。

(五)搬迁户实际购房面积按照人均20㎡核算,超出面积由搬迁户自筹。

(六)依据住房的楼层、采光加收楼层差价,具体标准由扶贫办会同住建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建筑市场调节价格确定合理标准。

(七)县城及乡镇(社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优先用于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安置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产业配套资金,通过整合捆绑以工代赈、文化、教育、卫生、水利、林业、农业、畜牧、交通、能源、电力、通讯、城镇建设等涉农项目资金解决,与住房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和实施。

第十三条扶贫移民搬迁户转为城镇户口的,在享受搬迁建房补助政策的同时,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享受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政策。

第十四条分散安置补助。

(一)分散安置户建房资金,财政扶贫资金每户补助3万元。不足资金部分,由安置户自筹。

(二)分散安置户要向县扶贫办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户口迁移证、自购住房房产证,经审定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兑付补助资金。自购住房按照第六条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建房补助政策以户为单位。60岁以上老人原则上随子女立户。

第十六条对安置小区建设涉及的地方性税费,按照《省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和市政府《关于支持重点镇和新型农村示范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执行,不能减免的以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移民搬迁安置地政府负责办理安置户农村养老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籍迁移登记等手续,负责解决安置户子女上学、就业等问题。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搬迁对象确定和自筹资金收缴及配合服务等工作;县扶贫办负责搬迁对象的审定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县经发局负责移民搬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评审;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资金;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要求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各乡镇(社区)按照城乡统筹规划编报本辖区扶贫移民搬迁规划和年度计划,县扶贫办负责编制全县扶贫移民搬迁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县政府审核、省市扶贫部门审批后,下达各乡镇(社区)实施。

第二十条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小区的设计和建设,由县扶贫办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立项、招标等具体工作,按照城乡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县经发局负责整合捆绑有关项目,县财政局负责按照整合捆绑的项目筹措资金。

第二十二条安置小区建成后的管理工作,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征收、划拨安置小区建设用地。

(一)移民搬迁用地手续按程序报批。

(二)新型农村示范社区宅基地用地标准,按照国土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移民搬迁后的搬迁户,没有保留价值的旧宅基地要复垦为耕地,增加耕地指标,复垦的耕地权属不变。

第二十四条扶贫移民搬迁安置房属于政策性住房,原则上不得转让、出售。凡转让、出售的要足额补缴各级政府补助资金。

第五章考核验收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每年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签订移民搬迁目标责任书,建立年终考核问责制度。

第二十六条扶贫移民搬迁考核严格按照年度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执行。由县扶贫办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做好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建立督查通报机制。县政府每季度对移民搬迁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公示通报,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乡镇(社区)实行主要领导约谈问责,责成限期整改;对移民搬迁工作成绩显著的乡镇(社区)予以表彰奖励,对移民搬迁工作停滞不前的乡镇(社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加强移民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对于转移、截留、滞留、挪用、贪污扶贫移民搬迁资金等问题,由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为了加快我县统筹城乡发展步伐,使搬迁群众早日共享社会均等化服务,力争3年完成“十二五”规划搬迁安置任务。

第三十条“十二五”规划内的搬迁安置任务,集中向县城搬迁安置,无法向县城集中搬迁安置的,根据省市相关政策另行研究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县老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