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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突发事故处置规程

区政突发事故处置规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推进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实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规范化、高效化、制度化,现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事件接报

(一)信息记录。区政府应急办(区政府值班室)接到突发事件发生报告时,值班人员要重点了解清楚以下信息要素,并做好记录:

(1)事件内容(时间、地点、单位、类别、伤亡人员、财产损失等情况);

(2)事件发展趋势(有无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3)事故现场周边是否有其它危险源,是否危及周边居民安全;

(4)已采取措施(报警情况,现场救援力量),下一步拟采取措施;

(5)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

(6)现场负责人姓名、单位、电话;

(7)现场方位、通行路线、主要参照物、事发地气象情况;

(8)报告人姓名、单位、电话。

同时,要求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在接报后30分钟内上报书面材料,并及时续报最新进展情况。

(二)信息核实与通报。全区各级各部门单位和公民发现危及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都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对于个人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值班人员应主动与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联系核实;对于区政府部门单位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应主动与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系核实;对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应主动与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联系核实。

(三)信息研判。由区级各专业指挥部或相关机构根据突发事件信息迅速确定事件性质、类别和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并将研判结果速报区政府应急办。遇有敏感事件,或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简化核实程序,直接进入应急处置阶段。

二、应急处置

(一)情况报告。

1.报告方式。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区政府应急办应采取电话报告、书面报告、短信报告或其它报告方式向区政府有关领导报告,同时报告区委办公室。

2.报告区领导。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将报告分为Ⅰ(特别重大)、Ⅱ(重大)、Ⅲ(较大)、Ⅳ(一般)四个响应级别。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区政府应急办应按照区级各专业指挥部或相关机构确定的响应级别,按程序迅速报告区政府有关领导。当启动某一级别响应时,该级别以下相关领导应同时响应。接到报告的各位领导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和要求,区政府应急办应迅速传达贯彻。

(1)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向区长报告:

①重大、特别重大、较大突发事件;

②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和具有危害衍生性的事件;

③分管副区长、办公室主任要求向区长报告的突发事件。

(2)启动Ⅳ级响应,向分管副区长报告:

①一般突发事件;

②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要求向分管副区长报告的突发事件。

其中,向区长报告的突发事件,要提前向分管副区长、办公室主任报告;向分管副区长报告的突发事件,要提前向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报告。节假日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除按上述规定报告外,要同时报告当日带班的区政府领导,带班领导应作出明确指示。

3.报告市政府。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经分管领域副区长、区长同意,接报后必须立即电话向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未经区政府同意各有关部门不得直接上报。同时,由区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形成书面材料,经区长、分管副区长审定后,在事发2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市对口部门的材料必须经区政府审定。

4.传达指示。区政府应急办要将中央、省、市、区领导指示迅速传达至有关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和现场指挥员,并要求及时续报事件最新进展情况。

5.通知新闻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区政府应急办要迅速通知本区新闻单位(区新闻中心、广播电视台记者站、日报社记者站)派记者赴现场采访。对外宣传报道内容,需按响应级别,报经该级别最高领导审定同意后刊发或播报。

(二)现场处置。

1.区领导赴现场。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区政府领导赴现场指挥处置分为Ⅰ(特别重大)、Ⅱ(重大)、Ⅲ(较大)三个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区政府应急办应按照响应级别报请区政府有关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当启动某一级别响应时,该级别以下相关领导应同时响应。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因故不能赴现场的,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或在家主持工作的副区长)安排相关副区长、办公室主任赴现场指挥处置。其中,敏感事件或影响重大的事件,应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1)启动Ⅰ、Ⅱ级响应,区长赴现场指挥处置:

①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②区长认为应赴现场指挥处置的突发事件。

启动Ⅰ、Ⅱ级响应时,分管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赴现场参与处置,按照市、区现场处置指挥部机构要求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2)启动Ⅲ级响应,分管副区长赴现场指挥处置:

①较大突发事件;

②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和具有危害衍生性的事件;

③区长要求分管副区长赴现场指挥处置的突发事件。

(3)一般突发事件,由分管副区长或委托分管副主任赴现场指挥处置。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单位领导赴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分级处置原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和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视情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靠前指挥。

3.成立现场处置指挥机构。根据上级要求和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部或应急领导机构,视情设置技术专家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治安警戒组、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社会动员组、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应急通信组、综合信息新闻组、涉外工作组、特种应急组、综合组等职能工作组。

4.跟踪报告。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应急办要做好处置情况跟踪和信息反馈,及时将各专业救援指挥机构报告的新情况汇总后报区政府有关领导,经分管领域副区长、区长审定后,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

5.舆论引导。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敏感事件,或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新闻宣传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视情协调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主管部门第一时间提供宣传材料,组织新闻,并加强网络和媒体的舆论引导。是否以区政府或政府部门名义召开新闻会,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响应级别和处置情况提出建议,连同内容报该响应级别最高领导审定。

(三)应急解除。

1.工作移交。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的情况下,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应当向区政府写出应急解除报告,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解除应急响应。经分管应急工作副区长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区政府应急办应将前期已开展的工作向专项指挥部或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等机构做好工作交接,及时转为常态工作。

2.后续工作。移交后,后续处置工作由接管单位或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区政府应急办将继续跟踪关注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直至事件处置结束。

三、事件调查评估

(一)形成总结报告。对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区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二)事件原因调查。区政府或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调查组,及时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或敏感事件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进行调查,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评估分析。区政府应急办召集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应急专家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分析评估,总结同类事件处置的经验启示,完善该类突发事件处置流程,为今后类似突发事件处置提供参考。

(四)整理归档。区政府应急办负责收集处置过程中的电话记录稿、单位报送情况、简报、领导批示、上报市政府材料、事件总结报告、事件原因调查、照片和声像资料等,汇总整理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