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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工作实施规则

县政工作实施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县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高效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强监督,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学习型、为民型、高效型、务实型、责任型、法治型、廉洁型政府。

第三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树立和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法制意识、质量意识、效率意识,坚持以发展作为第一执政要务,用改革的思路、市场的手段、创新的精神想问题、办事情,努力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服从命令;牢记宗旨,执政为民;勤勉理政,廉洁自律;开拓创新,务求实效。

第四条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五条深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县标准统一、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构筑技术先进的办公自动化系统,不断提高政府及其部门的运转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

第六条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七条县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因公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按顺次递补原则,由一名副县长主持县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县长主持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条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县政府的日常事务,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交办事项。

第十一条县政府各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县政府工作部门受县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

县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全面落实宏观调控方针,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扩大出口。

第十四条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大力推进诚信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积极推进平安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健全完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加快社会公共事业改革,推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健全完善公共产品服务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健全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县长代表县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责确定或者由县长指定。

第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县政府依据《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的范围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

第二十一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论证,并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和互联网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前,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将方案提交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完善政务公开机制,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20日内须向社会公布,并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通过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制订年度学法计划,每年集体学法不少于4次。

第二十七条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县政府及其各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及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或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及部门规范性文件,一律由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及时修订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质量。

第二十八条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及时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第二十九条加强行政执法政府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政府权威。

第三十条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依法设置行政执法主体,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探索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一步完善综合执法工作。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每年应当把依法行政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汇报,并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第六章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十一条建立和完善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加强协作配合,提高行政效率,推进工作落实,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全面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十二条县政府组成人员及县政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要恪尽职守,做到到位不越位,注重研究新情况,学习新经验,解决新问题,打开新局面。重大工程、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报县政府集体决策;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产权变更、资金使用等问题必须按规定程序经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县政府组成人员及县政府部门要带头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快捷高效抓好落实。县长对县政府工作负总责;副县长、办公室主任按照工作分工,落实县政府确定的各项发展规划、年度任务指标和阶段性重要工作,对县长负责;分管副主任协助分管副县长抓好工作落实;县政府部门按工作职责落实县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对分管副县长负责。指标完成和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县政府组成人员及县政府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自觉做到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合理整合和有效配置各类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要强化协作意识,主动协调配合,部门之间能够联合办理的事情,不要提交县政府,由主办部门主动协调办理,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主任、副主任能够协调办理的事情,不要提交分管副县长协调;副县长之间能够协调办理的事情,不要提交县长协调。协调工作要讲究时效,提高质量。

县政府领导实行工作补位制度。县长、副县长出差(出访)、休假期间,由相对固定的其他县政府领导进行补位,代为处理临时性或紧急性的工作,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十五条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岗位目标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项制度,提高行政效率。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力度,严格执行效能考评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将行政效能监察作为行政行为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健全规范的约束机制促进行政效能的提高。

第七章加强行政监督

第三十六条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加强同县政协、各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建议和意见,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第三十七条县政府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查处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八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坚持“一岗双责”的规定,亲自阅批和办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第三十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整改查处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县政府及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设置县长公开电话,认真接受社会各界的批评和建议,及时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突发事件。

第八章工作安排布局

第四十一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四十二条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工作部署,县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出台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等事项,形成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四十三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由县政府办公室适时予以通报。

第九章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五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由一名副县长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县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十六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由一名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听取县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规定。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八)讨论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安排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十七条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由一名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

县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安排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为加强日常工作协调调度,每周六召开一次县长碰头会。

第四十八条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项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县政府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九条提交县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具体意见,报请分管副县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县长提出主导意见。

第五十条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拟定。部门、单位需提交研究的议题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分管副县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副主任审查把关。议题材料拟定后,报县长确定。

第五十一条县政府领导同志若不能出席会议,要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五十二条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其中,涉及资金、产权、机构及人员编制的专题会议纪要须经县长审定)。

第五十三条对县政府会议议定的需要办理的事项,由主办部门按照会议要求认真办理,并定期将办理情况向县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第五十四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五十五条以下全县性大型会议由县政府召开: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县性工作的会议。

(二)县委、县政府研究部署重点工作的会议。

(三)由县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特殊表彰会。

除上述会议外,其他会议由县政府部门召开。

第五十六条县政府大型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由一名副县长主持,副县长、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县长主持,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县政府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五十七条召开县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县长提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开会研究时,由县长确定。县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县政府二类会议,一般于会前3个工作日向县政府报送申请,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查,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副县长审批。

第五十八条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领导下,以县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县政府领导工作的副主任协调,以县政府部门为主组织,县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五十九条市政府部门通过县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召开全市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经批准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十章公文审批

第六十条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县政府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报县政府审批的公文,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应当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受理、运转,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县政府领导批示过的公文,交县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六十二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县政府办公室受理后,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并按程序送县政府领导签批、运转。属县政府审批事项,应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可以报县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应报县政府审批。对有特殊时限要求的公文,在严格程序的基础上,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处理,努力提高办理时效。

第六十三条各部门需要请示县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县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县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县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县政府报送公文。

第六十四条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县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六十五条县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报送县政府领导签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公文内容进行把关。

第六十六条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上级的决定、命令、规章和县委重要工作部署、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县政府向上级政府、县委、县人大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县政府的决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安排部署县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县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的工作作出指示。

(五)答复县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报请县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批转县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第六十七条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县政府名义向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县长签发。

(二)以县政府名义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县政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由县长签发。

(三)县政府序列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局级干部任免公文,由县长签发。

(四)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副县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县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各副县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县长审定签发。

(五)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县长或县长授权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六)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可报请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定签发。

第六十八条精简公文和电报。行文应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县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县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一)对市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属于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县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文稿。

第六十九条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草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签署意见。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应当听证的,由起草部门组织听证。

第七十条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需报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县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七十一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政府专网以电子公文传输下发,并及时在政府网站对外公布。

第十一章政务督查

第七十二条政务督查要遵循有令必行、归口办理、限时办结、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讲真话,摸实底,报实情,经常进行检查,实行跟踪督办的办法,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七十三条对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县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落实。

第七十四条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县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特别是重点工程、重大项目。

(三)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县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四)县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七十五条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县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县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报告县政府。贯彻县政府会议的情况,一般应于会后1周内报送。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县政府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县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七十六条收到上级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县政府办公室要立即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十二章作风纪律

第七十七条自觉维护县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县委请示报告:

(一)全县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县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以县政府名义上报上级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县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须向县委请示汇报的事项,先由分工副县长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并经县长同意后报县委决定。

确定向县委汇报的事项,由主办部门按照县政府研究的意见形成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应包括现状、问题、对策、建议等内容。

第七十八条县政府领导和县政府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一)学习内容: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科技、金融、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其它有关知识。

(二)学习形式:除坚持经常性自学外,县政府建立集体学习制度。每月20日原则上为集体学习日。集中学习期间,在抓好政策理论学习的同时,以聘请专家或专业人员举行专题讲座为主。

(三)建立学习笔记,不定期交流学习成果。

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也要建立学习制度,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

第七十九条县政府领导要坚持经常性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县长、副县长每年下基层调查研究的时间不少于工作日的三分之一,并撰写3篇以上有份量、有价值的调查报告。领导同志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准到边界迎送,严格按规定就餐,树立政府良好形象。

第八十条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应酬性活动;不出席乡(镇)政府、街道办、县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部门、地方的活动题词、题字、发贺信、贺电。

第八十一条邀请县政府领导参加的活动,一律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发送请柬。邀请县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原则上提前3个工作日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送办公室主任审示后,报县政府领导审定。

第八十二条县长出差(出访)、休假,要向县委请示;副县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请示县长;出差(出访)、休假返回后,应及时报告。县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请示分管副县长。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2天以上,或重大节日、特殊时期出差、休假的应事前请示县长。

第八十三条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议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八十四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属于县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审批程序、办事标准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第八十五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增强保密观念。

(一)对县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决定事项,在未公开前要严格保密。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擅自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对阅后的密级文件,要及时入橱落锁,或交文管人员保存。

(三)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会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四)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在出国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八十六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和县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