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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中心血站出差管理工作规定

红十字中心血站出差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站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节约经费开支,加强作风建设,现结合本站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差,是指我站工作人员赴市以外的省、市、地区参加公务活动,不包括因公出国。出差按时间长短分为当日往返和需要逗留24小时以上的出差。

第三条我站全体职工干部一切因公出差,包括业务、会务、培训、学习等,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条我站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应当坚持工作需要、严格审批、节约开支、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出差审批及差旅费借批、报销程序

第五条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按照出差审批权限办理出差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其中中层干部一年内出省最多2次,市卫生局、省卫生厅、省输血协会组织的会议必须全部参加。

第六条出差申报

我站工作人员出差,应当填写《市红十字中心血站国内出差审批单》(以下简称《出差审批单》),并明确出差的内容、时间、人数、接待单位等,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出差审批手续。《出差审批单》一式二份,一份作为在财务部门借款和报销差旅费的依据,一份报办公室留存。

第七条出差审批

(一)站各部门一般职工、部门副职出差1天以内,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出差2天或2天以上,经部门负责人核实,报站分管领导审批。部门正职以上干部出差1天,报站分管领导审批;出差2天或2天以上,先经分管领导核实,再报站长审批。

(二)站领导班子出省必须请示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同意后方可出差。

第八条因情况特殊无法事先书面报批的,可按出差审批权限先口头向有关领导请示同意,待出差结束后,再补办《出差审批单》。

第九条陪同站领导出差的,由公务活动牵头单位统一填写《出差审批单》,并按照出差审批权限办理出差审批手续;没有牵头单位的,由站办公室按出差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条站各单位将经站领导批准同意后的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差信息于每周五报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报站领导并发送各单位。出差信息包括出差人员、时间、地点、事由等;主要负责同志出差的,须明确一位在此期间主持工作的各部门领导。

第十一条差旅费借批、报销程序

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可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差旅费。其预借款额,须经由主管领导初审,呈请站长核准后暂付之,出差完毕,销差后应于三日内填具《差旅费报销单》,结清暂支款项,未于一周内报销者,财务部应将该出差人员预借差旅费在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待其报支时,再行核付。

第三章交通规定

第十二条市外(300公里以内)出差需自带车辆的,由出差人员填写申请单说明原因,报办公室审批,并由站委派司机驾车;产生费用按100元/百公里标准补贴(私家车享受),过路过桥费用据实报销。

为提高安全性,出差目的地超过300公里的,站不予派车。遇有特殊情况,确需站派车前往的,须经站长或站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十三条站主要负责人、高级职称人员以下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得乘用飞机、火车软卧、软座等座,特殊情况或遇紧急事由确须乘坐飞机(经济舱)的,须事前经站长或站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十四条站主要负责人或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省外出差,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省内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特殊情况或遇紧急事由确须乘坐飞机(经济舱)的,须事前经站长同意。

第十五条乘坐火车从20:00至次日7:00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硬卧票。

第十六条购买出差车票后,因工作原因取消出差的,应立即退票,退票产生的退票费,出差人员应写出书面说明,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给予报销。

第四章餐宿标准及补助

第十七条住宿标准

需在出差地逗留24小时以上的干部职工选择住宿地时,住宿费实行实报实销,并设定上限,二人(或三人)同行,同性别的同住一个标准间:一般职工及部门正副职出差,原则上应选择三星级以下酒店,尽量选择快捷酒店;因工作原因,站主要负责人(含高级职称)可以安排单独住宿,原则上不超过三星或四星级酒店,尽量选择快捷酒店。具体标准为一般职工及部门正副职300元/天,站主要负责人(含高级职称)住宿标准为400元/天;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可酌情考虑超过以上标准。

第十八条伙食及出差地交通费、通讯费标准及补助

(一)干部职工出差常规伙食费及出差地市内交通费标准按以下表格核准,若发生招待,则按餐次扣减当天的伙食补助,出差途中以目的地标准给予伙食补助。

(二)出差人员随站车辆出差,不享受市内交通补助,同时交通费不予报销,若夜间随站车辆出差的,20:00以后出发或00:00以后返回的,给予特别夜间补助30元。

(三)出差当日返还的,伙食补助标准为:

1、中午12:00以前返回或中午12:00后出发19:00前返回的,不享受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

2、19:00-00:00之间往返补助40元;

3、早出晚归的,给予全天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

(四)出差一天以上:

1、凡中午12:00以前返回的,当天不享受伙食补助;

2、下午18:00前返回的,当天给予伙食补助40元,无交通补助;

3、下午18:00之后返回的,给予全天伙食、交通补助;

4、12:00以前出差20:00以后返回的按全天补助;

5、12:00以后出差20:00以后返回的,只给予晚餐及交通补助;

6、20:00以后出差的,只补助交通补助。

第五章差旅费报销规定

第十九条出差费用报销仅限于规定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交际应酬费、电话费、传真费、会务费以及其他与业务有关的费用和站出差政策允许的报销项目。任何个人消费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所有报销费用均应出具合法的发票或收据,除非特殊情况并经批准,杜绝报销白条。

第二十一条干部职工出差可乘坐的交通工具,按照站规定的标准乘坐,如需超标准乘坐,事先应征得站长同意批准,事后按报支的有关程序到站长处特批。否则,超标准部分的费用自理。

城市间交通费包括旅程中必须的船车等费,按实际报支。

本站干部职工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按以下实际票额报销交通费:

(一)乘坐汽车及火车,原则上应出具公路局、铁路局或汽车公司的购票凭证;

(二)乘坐轮船应出具轮船公司的购票凭证或船票存根;

(三)搭乘飞机,凭飞机票存根报销交通费;

(四)搭乘或驾驶公司的交通工具者,凭车辆行使损耗及车辆行使必支费用凭证报销,不得再报支其他交通费。

凡遗失车、船票据者,须写书面说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证明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站长签字特批后,并附上其他发票方可作为报销依据由财务部门审核报销。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食宿、杂费(包括:公交出租车费、手机费)等,按标准核发(住宿费须凭票据报销),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外出参加会议、学习及培训费用报销

干部职工到外地参加会议、学习及培训,若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以会务费或者学费、培训费名义收取住宿、伙食费用的,出差人员在此期间不予享受伙食补助(出差途中除外),交通费、会务费或者学费、培训费全部报销,报销时将核准的会议通知作为附件。

第二十四条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按实报销:

(一)邮费等费用应以邮电局的收据为凭。凡因公拍发邮电及特别公务,临时雇用劳力、车马等所支出必要费用,经批准,可另列特别费用按实凭证报支;

(二)因公宴客的费用,应以正式统一收据发票为凭;

(三)因公携带的行李运费,应以正式的运费收据为凭。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补助标准

(一)驾驶员出差,必须由站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车辆出差期间发生的外购汽油费、车辆维修费等

,经出差人员证明,办公室备案后,给予报销。

(三)食宿费报销标准

驾驶员按一般职工住宿、伙食费标准报销;

(四)行车补助标准

驾驶员出差(指市区以外),行车补助按照预算标准执行,驾驶员出差行驶里程由办公室按实际里程核定,超出预算的不予核报;

驾驶员的行车补助标准按照0.1元/公里计算补助。

第六章出差纪律

第二十六条出差期间员工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注意言行举止,展示我站良好形象;

(二)避免与出差目的无关的活动;

(三)出差在外期间应与上级主管保持联系,通报工作进程。如有行程变动,应立即报上级主管批准方可执行;

(四)实行销差和汇报制度,出差人出差回来后要进行销差和汇报。销差采取口头销差方式,汇报要以书面形式简要汇报出差情况。部门干部职工、副职要向部门负责人销差和汇报,部门正职要向分管领导销差和汇报,站班子成员要向站长销差和汇报;

(五)出差任务完成后应及时返回。出差人员中途患病、遇不可抗拒原因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误,导致无法在预定期限返回销差,必须延长滞留,出差者需出具申请,经调查确定无误,方可支给出差旅费。出差员工不得任意改变起程日期、出差路线或应私事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旅差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在出差中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及有关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属于站办公室部,并由财务部监督,自下发之日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