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综治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规定

综治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双基工程”的通知》(县委办发〔〕27号)文件精神,努力提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整体水平,结合街道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生育全程管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作如下规定:

1、各村(居)、管理区的主要干部负总责,根据此规定逐项抓落实。

2、实行定点引产,确定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保院、城关中心卫生院、县计划生育指导站等5家为定点引、流产单位,严禁非定点单位开展引、流产手术。

3、对要求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妇女,尤其是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者),施术者应在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的身份证、医学诊断证明、街道计生办出具的证明,认真填写《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否则不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4、育龄妇女应如实提供孕情,自觉接受街道服务站及计生办人员、村计生服务员等人员随访。

5、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或《生育证》,拟实行中期以上非医学需要引产手术的经县计生局批准,方可到指定机构引产手术。

6、对利用B超或其他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及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有关人员,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者,实行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街道完善生育全程管理服务制度。对生育对象,街道计生办人员、计生服务站人员、村计生服务员要定期进行随访服务,全面掌握生育对象的情况,发现有擅自引、流产、弃婴、溺婴、胎儿下落不明的对象,要严格进行逐一查处,经查属实,则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不再安排生育或者暂不安排生育,并从严、从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全面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对再生育对象每季度进行一次孕检,定于2月、5月、8月、11月中旬。

9、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合同规定,可安排的再生育对象,在未批准前怀孕4个月(含4个月)以上的,按夫妻双方年收入的40%收取违约金。于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10、各村(居)要建立完善的婴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如实填写胎儿性别。

1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违者将严格予以从重处理。

12、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根据年初的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要求,通过年终考核,严格进行奖惩,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13、举报奖励制度。凡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弃婴、溺婴、胎儿下落不明等违法行为,经查属实,予以举报者每例1000元,同时,严格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