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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费规定

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费规定

根据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结算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人口计生号)文件精神,为规范计划生育手术收费和报销行为,保证计划生育目标任务的完成,经研究,将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费下拨金额和报销标准办法通知如下:

一核定标准

按各村已婚育龄妇女人均14元,其中透环放取环引流产12元,结扎2元。

二适用对象

户籍在本镇的已婚育龄群众,农嫁农按男方统计,农嫁居居嫁居按女方统计的已婚育龄夫妇及常住在本镇的已接交对象。

三具体标准:

1白B超标准报销,每例20元;

2单纯放环或者取环报销标准每例120元;

3放环+取环术报销标准每例150元;

4人工流产报销标准每例230元;

5人流+放环(或人流+取环)报销标准为每例300元;

6药物流产报销标准同人工流产;

7引产报销标准每例700元;

8皮下埋植报销标准每例150元,皮埋取出报销标准每例80元;

9绝育报销标准每例800元(剖腹产绝育定额补助每例600元)。

四报销办法

1要求施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的已婚育龄妇女,术前与妇女主任联系,在指定的镇中心卫生院或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施术。遇特殊情况须转区人民医院或其他医院的,应与妇女主任与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联系。施术对象术后凭手术发票到所属村按标准报销。

2各行政村要按照每例实际产生的手术费用,低于报销标准的按实报销,超过报销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报销。

3镇政府每年按各行政村已婚育龄妇女的人数下拨四项手术经费。施行结扎手术和吻合术的对象统一到镇政府报销(病理性子宫切除术不列入报销范围内)。

4接受施术对象的镇中心卫生院在开展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时,应按照人口计生[]5号文件规定的结算标准收取费用。

5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已婚育龄妇女,其四项手术费由所在单位支出,支付额度可参照上述标准。

五其他规定

对持有《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本镇区域内居住一个月以上(以《暂住证》登记时间为准),且无用工单位的外来育龄妇女,施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的,按人口计生[]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实行免费施术。但术前须与村妇女主任联系,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开具的无用工单位的证明,到镇计生办领取《计划生育手术免费卡》,在指定的镇卫生院或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施术。遇特殊情况须转区人民医院或其他医院的,应经区人口计生局流管科同意。镇计生办应将受术人情况登记入册,并将受术人《身份证》《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存档,以备核查。外来育龄妇女的四项手术费,由各医疗卫生单位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凭《计划生育手术免费卡》和发票,定期到区人口计生局结算。

六要求

各村妇女主任在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费报销时,严格按照报销标准规范操作,做到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年底结余部分归各村保留,用于下年度的四项手术经费开支,超出部分年底根据情况镇政府作适当补助。镇财政文卫办将一年一次对四项手术费的报销情况予以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