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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存放银行管理规定

财政资金存放银行管理规定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创新管理模式,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银行信贷资金的激励机制,在不改变专户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前提下,对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实行“指标管理,预算总控,资金集中,统一调度”,对商业银行按考核量化打分所占比重进行存款分配,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确保财政资金保值增值。

二、改革内容

(一)财政专项资金范围

本方案所指的专项资金包括以下两类:

第一类是由中省财政或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列支,并核拨到专户管理的专项用于支持某项事业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二类是依据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征收或向社会募集,具有专门用途并在财政专户中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外资金以及社保基金等。

(二)账户设置及资金管理

本方案通过设立专项资金集散账户(以下简称“集散账户”),对专项资金进行统一归集、统一支付、统一调度、统一核算,实现财政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和规范运作。集散账户的主要功能为:

1、统一归集市级各项专项收入汇缴户收入。对市级各项专项收入汇缴户收入,包括预算外收入以及社保基金收入,采取按月划缴的方式进行集中。即市级财政部门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各收入汇缴专户内的资金划缴至集散账户,实现收入汇缴专户按月清零。

2、统一集中纳入专户管理的各项预算内资金。将目前由中省或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拨付到各个财政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统一调入集散账户。

3、统一调度各类专项资金。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各专项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及年度实际执行情况,对纳入集散账户的各项资金的收支活动实行指标管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当集散账户现金存量超出专项资金支付需求时,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考核确定的存款分配比例,以定期存单的形式存入各商业银行;当集散账户中的现金存量不足以满足专项资金支付需求时,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事先确定的存款分配比例,从各商业银行调回定期存款,以满足专项资金支出需要。

4、统一核算各类专项资金。市级财政部门对纳入集散账户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均按其资金性质、会计科目或预算单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考核评价激励机制

按照《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激励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进行考评,确定各商业银行的存款比例,保证财政专项资金向银行进行存款分配时透明、公正,并确保存放商业银行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1、建立考核评价指标。

考核评价指标划分为以下三大类:

(1)安全性指标,反映银行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情况及内部控制水平。包括流动性、管理和内部控制、上级分行支持度、盈利性、资产安全性五个分指标。

(2)贡献度指标,反映银行对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包括纳税规模、贷款规模、在宝营业网点数量、创新性四个分指标。

(3)服务质量指标,主要反映银行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包括支付结算水平、信息反馈质量、管理协调水平、人员业务素质和支付系统性能五个分指标。

2、核定各商业银行总评分。

采用评分办法对各商业银行进行评价。首先每项分指标确定一个权重并分为多个类别,每个类别确定一个分值。其次根据各银行相关指标的评定等级,按照指标权重,计算该行的各指标得分。最后将各银行的分项指标得分加总,计算出该银行的总得分。

对商业银行的考核评分原则上一年一次。

3、核定财政存款在各商业银行的分配比例。

计算各商业银行的总得分在各商业银行评分总和中所占的比重,以此作为财政存款在该商业银行的分配比重,从而确定该商业银行能获得的财政存款分配数额。

(四)预警机制

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市财政要与银行业管理部门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当商业银行流动性或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出现问题时,随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收回财政存款。

三、实施步骤

为确保改革平稳过渡,存放商业银行的财政专项资金,应根据《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激励暂行办法》确定的存款分配比重逐步调整到位。

(一)财政专项资金第一次存放商业银行时,均按照各商业银行的现有存量存放。具体做法为,先将各财政专户中的资金划入集散账户,然后按照各商业银行财政存款的现有存量,以定期存单的形式存入各商业银行,同时将那些不涉及收入汇缴的财政专户予以撤销。

(二)财政专项资金以后存放商业银行时,按照《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激励暂行办法》对各商业银行进行评价之后所确定的存款分配比例,采取不定期分配存款的方法,逐步调整到位。

(三)当支出账户出现头寸不足时,市级财政部门将按照事先确定的存款分配比重,从各商业银行调回定期存款,以满足专项资金支出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