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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早稻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乡镇早稻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农业生产的指示精神,确保粮食安全,更进一步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全面遏制抛荒,落实早稻生产计划,确保我镇粮食生产任务圆满完成,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主要目标

杜绝耕地抛荒,稳定双季稻种植,全面完成我镇5000亩早稻种植任务。

二、强化组织领导

(一)镇成立粮食生产领导小组,由镇长同志任组长,同志任常务副组长,其他挂村领导任副组长,农经站、党政办干部为成员。

(二)各村要成立由支部书记任组长的粮食生产领导小组,明确目标,明确责任,充分调动种粮积极性,组织和引导广大农民扩大早稻种植面积,发展粮食生产。

(三)镇粮食生产领导小组将联合镇纪委组织粮食生产督查,分阶段对各村早稻浸种催芽、集中育秧、移栽和秧田管理等工作进行督查。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发动。各村要迅速行动起来,制定方案,村、组召开会议,张贴标语,通过广播、网络微信、电话、喇叭等开展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发展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意义,营造扩大双季稻种植面积的浓厚氛围,做好疫情防控和春耕备耕两不误。

(二)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籍贯机关干部(在我镇辖区内常住)必须落实5亩早稻,村干部、致富带头人带头落实10亩以上,森林“三防”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小组长、妇女小组长落实5亩以上,在家贫困户落实2亩以上,确实无劳力种早稻的,家有责任田土地无条件流转给其他农户种双季稻。

(三)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各村引导可能抛荒以及只种植一季的土地向种粮大户(合作社)流转或由村委会组织代耕代种代管,确保形成规模种植面积,坚决遏制抛荒,扩大双季稻种植面积,努力实现粮食生产由促耕促种向代耕代种转变。

(四)坚决遏制耕地抛荒。承包人、土地经营权人应按时令进行农业生产,不得抛荒。如承包人自己不能耕种土地,应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人弃地抛荒的,承包方可以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如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五)加大服务力度。实行挂村领导包村、村干部包组、帮扶干部包户,每个村落实若干个育秧点,实行一名主要负责人、一名技术负责人的“一点两人”制度,严把技术关口,切实规避和化解水稻集中育秧技术风险。各村调好田块,因地制宜统一品种、统一实时播种、统一育秧、统一水肥药管理,以便机械化耕作,提高种植效率。

四、加强调度

2020年3月18日前,各村要全面完成秧田翻耕和整理田块,3月23日前要完成种子处理和浸种催芽,3月28日前完成播种,4月30日前完成移栽。

镇里将在2020年3月18日、3月23日、3月28日分别调度秧田翻耕、种子处理和播种工作。在4月13日、4月20日、4月27日调度面积落实和秧苗移栽工作,分别完成早稻任务的40%、80%、100%。第一次调度未完成阶段任务且列全镇后三名的责任村干部在大会上作表态性发言;未完成阶段任务且列全镇最后一名的村,村书记在大会上作表态性发言。第二次调度未完成阶段任务且列全镇后三名的责任村干部在大会上作表态性发言;未完成阶段任务且列全镇最后一名的村,村书记、驻村干部在大会上作表态性发言。第三次调度未完成阶段任务且列全镇后三名的责任村干部在大会上作表态性发言;未完成阶段任务且列全镇最后一名的村,村书记、驻村干部、挂村领导在大会上作表态性发言。(另责任村干部每人处以300元罚款,用于奖励全镇第一名的村的相关责任干部)。未达到进度要求列全镇最后一名的村,在该村开促进会。

五、严格奖惩

(一)奖励

1、奖励土地流转(集中连片或相对集中连片)引进大户种早稻,凡引进大户种早稻50亩及以上的,按每亩奖励土地流转工作经费30元。

2、对早稻栽种面积300亩-500亩的村奖励5000元,对早稻栽种面积500亩及以上的村奖励10000元,对全面完成镇下达任务的村再奖励3000元。

3、双季稻种植30亩—50亩的大户按20元每亩奖励;种植50亩—80亩的大户按30元每亩奖励;种植80-200亩的大户按50元每亩奖励;种植200亩及以上的大户,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二)处罚

1、凡在省、市、县粮食生产考核验收中受到点名批评的,对驻村干部、支部书记、包组村干部启动问责程序,当年一律不得评先评优。

2、对未完成个人早稻面积落实任务的镇、村干部,视任务完成情况给予经济处罚(1000元乘以未完成比例)。对未完成任务的村扣罚转移支付(5000元乘以未完成比例)。

3、主要公路沿线出现2亩以上连片抛荒的,每处按1000元的标准扣减下拨经费;主要公路沿线出现5亩以上连片抛荒的,每处按3000元的标准扣减下拨经费。并对村支部书记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4、对抛荒耕地一律收回村组集体,未种水稻又未种其他农作物的,界定为全年性抛荒耕地;只种一季水稻且又未种作一次其他农作物的或种作其他农作物时间在一年内少于7个月的,界定为季节性抛荒,由政府组织村、组予以收回,重新发包,恢复耕种。

5、对抛荒耕地的耕地地力补贴一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