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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域名管理办法

公司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域名使用和管理,保障公司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所有公司总部和各分支机构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的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单位和个人以及所有其它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3条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顶级域的域名为。

第二章域名管理

第4条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域名实行分级管理制。

顶级域由总公司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会同总裁办公室(以下简称总裁办)共同管理。

各个二级及二级以下子域由其申请单位负责管理。

第5条二级及二级以下各级域名的具体规划、设置、申请、使用、注销、服务、管理等有关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由各域名服务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其内容不得违反本办法的有关条款。

第6条上级域的管理单位有权对其各下级子域的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其中所存在的问题,有权责令相应的管理单位予以改正。

第7条上级域的管理单位如认为必要,可直接对其下级子域进行管理。此时,被管理的下级子域的申请单位不对此管理的结果负责。

第8条各单位可委托其它单位代为管理其所申请的子域。

本条第1款中的受托单位对委托单位负责,委托单位对受托单位的相关管理结果负责。

第9条各单位若委托其它单位代管本单位所申请的域名或域名服务器,或借用其它单位的主机做为本单位的域名服务器,应予先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三章申请及注册

第10条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顶级域(以下简称顶级域)下为本单位申请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二级域(以下简称二级域)域名:

1.公司分支机构,包括:

2.至少有1台固定的、每日连续24小时通过网络提供域名解析服务的域名服务器

3.域名服务器必须使用由有关管理员正式为其分配的固定的网络地址连网

4.此域中至少包含1台计算机每日连续24小时通过网络对外提供除域名以外的其它公共信息服务

5.有固定的且具有相应能力的在职职工担任所申请的域名服务的管理员

6.有相应的技术人员负责所申请域及其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7.有关于域名服务器及域名申请和注册的管理制度

申请二级域域名的单位,必须填写《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域名服务申请表》)。

第11条域名拼写中的大、小写字母等价。二级域域名的拼写方案最终由总公司办公室(以下简称总办)按统一规范确定。

第12条《域名服务申请表》填写完毕后,须将有关域名服务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作为附件,由申请单位一并送交公司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进行初审。初审一般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13条通过初审的《域名服务申请表》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交总办审批。

第14条《域名服务申请表》在获总办批准并确定域名拼写、加盖公章后,由申请单位取回并按照所批准的域名对所申请域的域名服务器及其它相关的不间断服务的服务器进行配置。

第15条除非另有约定,在域名服务器配置中严禁经过公司或国内其它服务器转收本域E-Mail。

本条第1款中的“另有约定”是指上述转收行为已由所述服务器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同意并签有书面协议,此书面协议须作为《域名服务申请表》的附件报网络中心备案。

第16条所有域名服务器必须以dns做为其主机名或将dns作为其主机别名之一。

第17条申请单位在完成所申请域的域名服务器及其它相关的不间断服务的服务器的配置后,将获总办批准的《域名服务申请表》及相关附件送交网络中心进行技术审查。

网络中心对技术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申请单位指定的域名管理员提出改进要求。

技术审查工作应在最后一次改进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18条网络中心应在域名申请通过技术审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所申请域名在顶级域的注册工作。在其工作正常后,网络中心应向域名申请单位签发书面的《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使用通知》。此后所申请的域名即可正常使用。

第19条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计算机可以作为主机在顶级域中申请域名:

1.代表总公司提供信息服务,或者为整个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提供管理服务

2.有固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3.每日连续24小时连网运行

4.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在顶级域中为主机申请域名者,必须填写《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主机域名申请表》(以下简称《域名申请表》)。

第20条《域名申请表》填写完毕后,须将有关主机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作为附件,送交网络中心审批。

网络中心在收到《域名申请表》及其附件后应及早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批,并就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尽早通知申请者改进。

第21条网络中心应在收到《域名申请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拒绝相应申请的决定。

若拒绝申请,应将决定及其理由填在相应的《域名申请表》中,并将此表退给原申请者。

若批准申请,则将批准决定填在相应的《域名申请表》中然后由申请者取回,由其所在直属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所属单位公章后送网络中心备案。

第22条网络中心应在收到已获批准并加盖公章的《域名申请表》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所申请域名在顶级域中的注册工作。在其工作正常后,网络中心应向域名申请者签发书面的《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使用通知》。此后所申请的域名即可正常使用。

第23条二级域名管理单位的各下级单位(如系属各科、室、等),可以在其所在的二级域名管理单位所管理的二级域中,为本单位或本单位所属入网计算机及网络互连设备申请三级域名。依此类推。

第24条域名一般应反映相应的域特征、服务类型、主机的主要功能,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面向公司或面向社会的正式信息服务,应以正式的英文缩写、中文缩写、常用英文名作为域名

2.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cn、national、中国、中国人、国家等字样的域名

3.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

4.未经相应地方政府批准,不得使用县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全称或者缩写

5.未经相应机关批准,不得使用行政机关名称

6.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

7.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

8.不得损害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

9.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10.不得使用庸俗或有伤风化的名称

11.不应过分夸张或故弄玄虚

第25条域名注册采用“使用在先”原则,若所申请的域名已被他人使用,则申请者应变更其所申请域名的拼写。

第26条对于有特殊需要者,经公司主管部门和网络中心特别准许的,可以申请、注册所需的域名。

第27条跨越行政隶属、网络管辖及服务范围申请、使用域名的,必须事先报网络中心审批,获准许后才能实施。

第28条需要以公司或公司所属机构的名义注册非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的公司所属单位,必须事先按照本办法中申请二级域名的办法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29条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连网计算机需要注册非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的,必须事先按照本办法中在顶级域中为主机申请域名的办法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域名服务

第30条网络中心通过顶级域及其中所含各级子域为全公司提供域名服务。

各单位通过所申请的子域及其中所含各下级子域为本公司提供域名服务。

第31条需要跨直属单位提供域名服务的,必须事先向网络中心提出加盖所在直属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或在域名服务的申请中明确提出,经网络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32条所有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域名及其映射对象和域名管理单位的相关信息均属公共服务信息,网络中心和相关管理单位将根据需要对外公开。

本条第1款中的域名申请者和服务提供单位双方必须事先签订有关书面协议。

第33条各域名管理单位应该保证所管理的域名服务器每日连续24小时不间断地、连续、安全、有效、稳定地正常连网运行,应该监视、记录、制止、查处、防范涉及本域名服务器的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人或事,应该及时发现并尽快排除影响系统安全和正常运行的各种故障和隐患。

第34条域名服务的管理单位和管理员应该尽量保护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正当权益不受与所提供的域名服务及域名服务器相关的侵害。

第35条域名服务因故需要临时暂停的,应该尽可能安排在网络最少被使用的时间进行,并按有关规定申报及通知用户。

第36条各域名使用单位应根据上级管理单位的要求或有关协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第37条网络中心于每年12月份对顶级域中的二级域和主机进行一次全面的例行检查。

网络中心根据需要随时抽查公司网络中的所有域名。

网络中心对上述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向相应的域名管理单位发出书面改正通知。

第五章域名的变更、中止和撤消

第38条当一个域名因故不再符合有关管理办法时,此域名的申请单位必须向其上一级域名管理单位申请按本办法变更或撤消相应的域名。

第39条当一个单位因故需要变更或撤消其原申请的域名时,可向相应的域名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第40条变更二级域域名的申请必须以正式书面形式向校办提出。经总办批准后由申请单位送交网络中心实施。

撤消二级域域名或变更、撤消顶级域中主机域名的申请,必须以正式书面形式向网络中心提出。经网络中心批准后实施。

第41条顶级域中域名的申请单位,若欲变更在相应申请表中填报的除域名以外的其它项目的内容,必须以正式书面形式报请网络中心实施、备案。

第42条顶级域中域名以及相关参数的变更和撤消工作,一般应在其申请被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级域域名和顶级域中主机域名的注销工作,可以应申请单位的要求暂缓实施。

第43条域名管理单位按规定需要暂停对某些单位或主机的域名服务时,必须至少在5个工作日以前通知相应单位。

第44条域名管理单位按规定中止对某些单位或主机的域名服务时,必须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相应单位。

第六章责任

第45条与域名拼写相关的责任由其确定单位承担。

第46条违反本办法第26条的,经确认后应变更相应的域名拼写。

第47条违反本办法第16条,非法向他人转嫁本人或本单位应承担费用的,一经发现,网络中心将立即暂停其域名服务器连网,然后向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

本条第1款所述通知应由网络中心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完成。

第48条违反本办法第16条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在限期之内向网络中心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此情况说明在获网络中心认可后,网络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侵权单位单独或合并作出如下处理:

1.警告

2.责令补偿被侵权者的损失

3.暂停相应域名服务器连网7至93天

本条第1款所述单位可再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49条违反本办法第16条并已触犯刑法或治安处罚条例的,其有关责任人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50条违反本办法第29至第31条、第32条第2款、第33、第35条的,网络中心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警告

2.勒令改正

3.暂停相应域名服务器连网至改正以后3至93天

4.暂停相应计算机或有关单位与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连接至改正以后3至93天

第51条网络中心根据本办法第39条发出改正通知后,相应的管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网络中心将暂时中断其相应的域名服务。

第52条域名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45、第46条,在停止所述域名服务之前未通知相应域名使用单位,若使用单位提出要求,域名管理单位必须立即先行恢复被其停止的相应域名服务,然后再按本办法第45、第46条办理。

第53条网络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恢复应终止暂停的域名服务

第54条本办法第50、第52条所述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拒不改正或拒不接受处罚的,网络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侵权单位单独或合并作出如下处理:

1.限期改正

2.暂停侵权单位所在直属单位连网1至30天

3.建议有关责任人所在单位给其以行政和纪律处分

本条第1款第3项所述单位应采纳网络中心的建议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报所述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