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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一、推行范围

公务卡的推行范围暂定为全县县本级财政全额供给单位,根据条件逐步扩大到纳入财政管理的所有单位。

二、公务卡办理

(一)公务卡采用贷记卡。

(二)公务卡的持卡人为预算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各预算单位将各单位法人代表填写的“公务(信用)卡申请表”,报送财政局各归口股室,各归口股室收集整理后交国库支付中心。

(三)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集中到银行为各预算单位申请公务卡办理。

(四)银行按规定程序为各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主卡、副卡各一张)并经支付中心、各归口股室发放至每个预算单位。

三、公务卡使用

(一)预算单位的公务费支出,能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全部实行直接支付,确实不能实行直接支付的,用公务卡支付。

(二)刷卡消费。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在公务卡限额内进行公务刷卡消费。并取得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公务卡的额度以预算单位月平均公用经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具体使用额度以财政局开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为准。如有特殊事项,可到财政部门申请扩大限额,最高扩大额不能超过当年公用经费结余总额,如确须超额使用的,必须经县政府研究同意,追加预算单位公用支出后方可执行。

(三)提现。公务活动中,在刷卡消费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提取现金消费。

(四)透支。公务卡可以在批准限额内透支。透支资金在当月充值偿还。因清算不及时跨月造成的罚息由持卡人承担。

四、公务卡透支资金的清算

(一)公务卡透支的清算期限为一个月。公务卡透支消费后,单位将发生公务支出的原始发票送交会计核算中心。

(二)会计核算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开具支付申请到国库支付中心。

(三)国库支付中心开出支付凭证通知银行,并向国库股开具清算通知单,实现人行、银行与公务卡消费单位之间的清算。

(四)清算完毕,公务卡还原为原审定额度。

五、责任追究

按照银行规定,因清算不及时导致的透支、罚息全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持卡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