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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局车辆管理办法

资源局车辆管理办法

一、车辆使用管理

1、本局所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车辆的调度(执法大队、各基层所除外)、维修、例保、年审、保险等事项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安排。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主要做好车辆的日常协调、应急调度、维修保养、项目审定和费用结算、规费缴纳、油料管理、安全考核等具体工作。

2、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车辆安排本着先领导后股室,先急后缓、先公后私的原则派车,原则上首先保证局领导的工作用车,其他科室工作用车,应于用车前一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如果连续用车需提前报送计划,以便办公室统一调度。私人用车必须经局长同意后方可派车保证工作用车。

3、车辆调度实行派车登记制度,驾驶员出车须经办公室批准,任何人不得直接向驾驶员要车;休息日、节假日和特殊情况下局领导用车,来不及告知的,事后驾驶员应及时向办公室汇报。

4、车辆实行专人专车驾驶,司机不得私自出车、严禁擅自出借,凡因私自出车、出借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一律自负,并给予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特殊情况确需出借车辆的,须经局长同意。

5、工作日外(包括夜间、周末、节假日等),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局院内(出发未能返回等特殊情况除外)。不按规定时间停放在院内的,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一律自负,并给予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

6、严禁酒后驾驶,凡因酒后驾车而被相关部门处理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司机本人自负,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一律自负,并给予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

7、要爱护车辆,定期保养维修,按规定做好“三保”工作,及时更换“三滤”。搞好车辆清洁卫生,注意防抢、防盗;出车前要认真检查,确保车况良好,严禁车辆带病上路。

二、车辆费用管理

1、车辆燃油、保养、维修、年审、保险等事项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未经批准私自办理的,费用自理。办公室定期对车辆行驶里程、燃油及维修等费用进行统计考核,并按季度进行公布。

车辆用油实行凭卡加油。具体操作办法: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加油卡,驾驶人员根据本车实际用油情况及时向办公室提出加油申请,办公室经审核后确定加油数量并开具派车单,然后由专人持卡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如因外出加油须经当次用车领导签字并经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报销。

2、每年年初驾驶人员应根据车况提出维修保养计划,车辆需要维修时,先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办公室主任审核确认,报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开具派修单,司机凭派修单到指定维修厂家进行维修,并在实际维修开支细目表上签字。办公室具体负责修理费用的结算和计划控制工作;维修费用经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报经局长批准报销,未按以上程序发生的维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

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及车辆年审费、驾照年审费由办公室按程序报销。

3、车辆外出发生的过桥费、过路费,驾驶人员在回单位后应尽快整理,及时报经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报销,做到一次一报。

三、事故处理

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当事司机必须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并及时与交警联系和所承保的保险公司通报情况。非专业驾驶人员驾驶车辆出现交通事故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

四、奖励与惩罚

1、专职司机县外出车每天补助10元,由办公室根据当月出车情况在月底结算发放。

2、为奖励安全行车,对全局司机设立每月300元的安全奖,随出车补助按月发放,当月出现安全事故的,扣发当月安全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