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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办法

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靠实工作责任,量化目标任务,强化行业指导,规范考核工作,充分调动村级动物防疫员(以下简称“防疫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全市动物防疫工作水平,依据《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省兽医局有关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科学、客观、公平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全面,注重实绩,严格工作纪律,遵守廉政规定,坚持考核标准,做到实事求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考核所有聘任的防疫员。

第二章考核机构与方式

第四条县区畜牧兽医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动物疫病防控与畜牧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中心”)负责本辖区防疫员的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乡镇中心负责。

第五条考核实行平时督查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督查工作按照《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督查办法》执行,集中考核工作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

第六条考核采取查阅档案、现场检查、抗体检测、走访场户等方式对照考核内容进行。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七条考核实行百分制。

(一)落实责任10分:防疫员每年与乡镇中心、村民委员会分别签订《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得10分,缺一项扣5分。

(二)免疫密度40分: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各占20分。其中每季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集中免疫密度达到100%得20分,有一个指标低于100%扣5分,扣完为止。

(三)抗体水平20分:春秋两季各占10分,县级兽医实验室每季检测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抗体,合格率达到80%以上得10分,有一个病种抗体水平低于80%扣3分。

在国家、省、市级检查抽检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抗体,合格率达到80%以上者,部级加20分,省级加15分,市级加10分;有一个病种抗体水平低于80%者,部级扣5分,省级扣4分,市级扣3分,直至扣完为止。

(四)工作成效20分:猪、牛、羊耳标佩戴率达100%得5分;总结信息及各类报表、档案记录填写真实、准确、规范得5分;防疫物资和疫苗运输、储存以及疫苗空瓶回收制度落实得4分;完成抽检样品送达任务得3分;上级临时性工作安排完成好得3分。

(五)工作态度10分: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尽职尽责得4分;工作规范,作风正派,无吃拿卡要、乱收费等违规现象得3分;按要求参加培训、例会和学习,认真记笔记得3分。

第四章等级评定与应用

第八条考核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得分70分以下为不合格,70~80分为合格,81~90分为良好,91分以上为优秀。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免疫不到位或档案资料不健全发生疫情的;

(二)玩忽职守,未按期进行集中免疫的;

(三)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阻碍他人报告或不按规定程序报告动物疫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出让、转借《市村级动物防疫员上岗证》,由他人免疫的。

第十条考核结果作为发放防疫员补助经费的依据,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相邻等级间发放金额相差200~400元,具体按照《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考核成绩优秀者,符合申报优秀防疫员资格条件,可推荐上级部门表彰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各县区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详细的防疫员考核实施办法,并报市畜牧兽医局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