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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洁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洁管理办法

一、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的快车道、慢车道、步行街、人行道、街巷、桥梁、人行天桥、过街通道、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公园和各类车站、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

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中心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督办存在问题。

崆峒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心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监管和考评奖惩。

崆峒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环卫处)、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乡镇和其他责任单位负责各自责任区内的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及树穴)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工作。

市、区园林部门负责管辖的公园、花坛、绿地和绿化带的清扫保洁工作。

三、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划分、作业要求及质量标准

(一)等级划分

按照住建部《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和中心城市道路建设现状及发展趋势,所有城市道路实行四级清扫保洁。

(二)清扫保洁作业要求

1.道路清扫作业和冲洗作业必须在每天前完成。道路清扫及冲洗结束后开始道路保洁作业。

2.雨后及时进行路面积水清除作业。下雪及雪后及时进行路面除雪作业。

3.餐饮饭店、集贸市场和建筑工地等周边道路应适当增加各项作业频次。

4.一级路每天普扫一次,全天巡回保洁,气温30℃以上时,每天洒水不少于两次。二级路每天普扫一次,主要路段巡回保洁,气温30℃以上时,每天洒水不少于一次。三级路每天普扫一次,主要路段定时保洁。四级路每天普扫一次。

5.人行道、绿化带、树穴和桥面的清扫保洁与所在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要求相同。

(三)清扫保洁质量标准

1.道路整体清洁,无成片垃圾、污渍、积水和冰雪。

2.道路边角部位清洁,无积存垃圾。

3.路面呈现本色。

4.路边垃圾箱完好清洁,投放口无堵塞,周围无垃圾。

5.道路排水箅及周围无成片垃圾和积水。

四、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作业要求及质量标准

1.人民广场、西郊文化广场、新区绿地广场、南山公园、东湖公园、崆峒古镇等主要文化、娱乐、游览场所,要按照不低于一级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要求和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进行清扫保洁。

2.火车站、汽车东站、汽车西站等主要公共交通集散场所,要按照不低于一级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要求和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进行清扫保洁。

3.大型购物、展销商场要按照不低于一级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要求和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进行清扫保洁。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和马路市场的清扫保洁,与市场所在的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标准一致。

4.其他公共场所要按照不低于所在的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要求和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进行清扫保洁。

5.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设置足够的垃圾收集设备。垃圾收集设备应完好清洁,在垃圾收集、清运作业中,无垃圾暴露和污水滴漏。

6.公厕清扫保洁要达到以下标准:地面光洁无积水;内外墙面、门窗、天花板和隔离板无积灰、污迹;室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无明显臭味;大小便槽(斗)通畅无垢,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周边5米范围内,清洁无污。

五、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责任管理要求

1.城市道路和广场、公园、花坛清扫保洁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确定的保洁等级、作业要求和质量标准做好日常清扫保洁工作。

2.崆峒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细化配套督查、考评、奖惩办法,并与中心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责任单位逐一签订管理目标责任书,靠实工作责任,促进任务落实。

对新建、接交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要及时明确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和保洁等级。

要每半年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工作情况。

3.环卫保洁人员和“门前五包”责任人要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做好清扫保洁工作,不留卫生死角。发生争议、纠纷时,相关牵头单位要及时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