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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村级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规范和加强村级班子建设,促进村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加快推进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村级班子,指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简称村“两委”班子)。所称的村干部,指由财政发放工资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文书等村级工作人员,不包括省、市、县选派的挂(兼)职干部。本办法适用于村“两委”班子和村干部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的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二)真实准确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五)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原则;(六)量化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村“两委”班子和村干部的考核由乡镇党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宏观管理指导和检查督促,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村级党组织和村委会班子考核情况进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考核分平时工作考核和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

(一)平时工作考核。平时工作主要考核村“两委”班子和村干部对于乡镇党委、政府安排的各项阶段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由各乡镇党委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切实可行的平时工作考核办法,并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和平时掌握的情况,以百分制进行量化考核。

(二)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是指对村“两委”班子在本年度内推进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党的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包括实绩考核、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和民意调查等。民主测评、民意调查是指对村“两委”班子和村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调查、分析评价。

第六条各乡镇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县委、县政府和本乡镇工作部署以及各村当年经济工作目标和承诺办理的实事,进一步分解细化考核内容,明确评分标准及扣分加分项目,制定并签订工作责任书,下达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责任书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原则上按基层组织建设目标、社会事业发展目标、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经济工作目标、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五部分分村下达。加分项目及其赋分标准由乡镇结合实际具体确定。

第七条村“两委”班子的民主测评主要从思想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组织进行测评;村干部民主测评主要从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五个方面进行测评。

第八条村“两委”班子和村干部的民意调查指标为:依法办事和党务、村务、财务公开情况;服务群众和办事效率情况;公众形象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开展树文明新风情况;扶贫帮困情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群众信访处理情况等。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九条成立考核机构。各乡镇在对村级班子及村干部进行年终考核前,要成立专门机构,对考核工作做出专门安排,组织考核人员认真学习,掌握考核及有关计分办法。

第十条召开村级考核大会。村级考核大会由村党组织负责人召集,乡镇领导主持。参会人员包括联系包村的乡镇干部、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及在本村的各级“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任村干部代表等。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80%以上。

第十一条公开述职。先由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分别代表村“两委”班子在村级考核大会上公开述职,然后由其他村干部(副书记、副主任、文书)依次就履职情况进行个人述职。

第十二条民主测评。在总结工作、述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

参会人员对村“两委”班子按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对村干部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分别进行无记名投票(不识字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委托他人填写),再由考核组计算民主测评得分。其计算公式为:村“两委”班子民主评议得分=(“好”票数×1+“较好”票数×0.8+“一般”票数×0.6+“差”票数×0.4)/总票数×100;村干部民主评议得分=(“优秀”票数×1+“称职”票数×0.8+“基本称职”票数×0.6+“不称职”票数×0.4)/总票数×100。弃权票不计入总票数。

第十三条个别谈话。主要是深入了解村级班子建设状况和村干部德才素质及表现。

随机确定部分参会代表进行个别谈话,谈话面不得低于参会人数的30%,参会人数少于20人的,谈话面要达到50%以上。个别谈话的结果应作为考核组评分及最终村级班子和村干部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民意调查。在全村范围内,随机确定部分农户进行入户民意调查,了解村民对村“两委”班子和村干部履职情况的反映。一般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

接受民意调查的党员群众根据调查问卷所列项目,按照满意、较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等次,对村“两委”班子和村干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不识字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委托他人填写。民意调查得分的计分系数分别为1.0、0.8、0.2、0.5,其计算公式是:民意调查得分=(“满意”票数×1+“较满意”票数×0.8+“不满意”票数×0.2+“不了解”票数×0.5)×100/调查人数。

第十五条目标责任考核。对照村“两委”班子年初签订的工作责任书进行逐项考核。

第四章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十六条村“两委”班子和村干部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实行结构百分制量化考核,按平时考核占20%,民主测评得分占20%,民意调查得分占10%,目标责任制考核得分占40%,乡镇领导评分占5%,考核组评分占5%的比例计算。

第十七条村级班子和村干部考核等次按考核最后得分确定。综合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好班子或优秀村干部,70-90分的为较好班子或称职村干部,60—70分(含60分)的为一般班子或基本称职村干部,60分以下的为差班子或不称职村干部。各乡镇村级班子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超过全乡镇行政村总数的30%,村干部中优秀的比例不超过全乡镇村干部总数的20%。

县实绩考核工作办公室在每年12月底前,要将全年考核工作中掌握的存在突出问题或重点工作任务完成“空白”的村,函告相关乡镇党委,作为年终考核确定好班子或优秀村干部的主要依据之一。凡被函告村,班子和村干部一律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村级班子,年度考核评定为差。

(一)村“两委”班子内部不团结、严重影响工作并经整改没有明显改变的;

(二)因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恶性涉农案件受到查处的;

(三)水资源配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信访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四)村“两委”班子集体或个人有以权谋私、贪污挪用集体财务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村“两委”班子民主测评“差”的票数或民意调查“不满意”的票数超过三分之二的;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等次作为村级班子和村干部评先评优、奖励惩戒和组织调整的主要依据,并与村干部的年终考核和报酬待遇相挂钩。村干部工资中奖励工资部分,根据考核等次,按《县村干部工资报酬管理办法》规定标准计发。

对考核为优秀的村级班子和村干部,要进行大力宣传和表彰。对各乡镇评为“差”的或排名末位的村级班子给予通报批评,并确定为后进村,由乡镇党委负责进行限期整顿。对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村级班子,列入县级重点整顿的后进村进行集中整顿。考核等次在称职及以下的、民主测评优秀率低于50%的村干部,当年不得评优树先;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实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村级班子和村干部年度考核意见和结果经乡镇党委会研究定格后,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通报和反馈。村“两委”班子应将考核意见和结果作为组织生活会的重要内容,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束后,乡镇党委须于次年20日前将村级班子、村干部考核情况及后进村名单,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委组织部备案,由县委组织部直接掌握各乡镇村级班子建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