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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廉政档案是以文字、图表等形式记载党员干部在从政从教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思想认识、行为表现、工作成效等具有参考评析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二条廉政档案旨在为监督管理党员干部服务。廉政档案中所记载的内容,是对党员干部进行选拔、任用、交流、业绩评定、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廉政档案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有效、客观全面的原则;按照党员领导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的原则;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档案的建档对象。*市教育系统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建立的对象为:*市委教育工委、教育局机关、教师进修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科室负责人)、教师进修学校校级领导、全市完中校级领导干部(包括职业学校)、初级中学、中心小学、市直学校校长、书记。

第五条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

1、个人重大事项报告(附件1)。

2、半年收入报告(附件2)。

3、上交礼品、礼金、礼卡情况(附件3)。

4、廉政谈话情况(附件4)。

5、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两责”的情况,包括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情况等。

6、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岗审计、离任审计情况及有关材料。

7、干部党风廉政方面涉及其本人的信访件及查处结果,有关违纪政纪的处理情况或案件审理情况、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及本人认识等。

8、组织上认为需要存入廉政档案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廉政档案的资料填报及归档时限:

1、第五条中第一款、第二款内容由领导干部本人填写(附件1、2)并上报所属党组织。

2、第五条中第三款内容由受理部门填写上交礼品、礼金、礼卡情况(附件3),并上报所属党组织。

3、第五条中第四至七款由实施单位或组织提供,在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有关表格、材料上交监察部门。

4、第五条中第八款内容视具体情况定。

第七条廉政档案的归档要求:

1、廉政档案的归档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完整齐全、文字清楚。需要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必须盖章和签字后方可归入档案。廉政档案应由本人提供的内容,必须由本人如实填写,不得由他人,更不得隐瞒不报;廉政档案应由单位或有关组织提供的内容,有关单位和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指定专门部门或明确专人负责搜集和整理有关廉政档案资料,并及时做好上报归档工作。

2、廉政档案纸质材料一般应使用A4标准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墨水等书写。归档纸质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也可提供复制件,复制件应保持原件的真实性,注明出处和不提供原件的原因,加盖报送单位印章。归档的考核评议结论、奖励、处罚、诫勉、通报等有关纸质资料,应为有关机关的正式文件。无正式文件的,应当经有关机关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方可归档。

3、各中小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应在年度终了60日内将所有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资料统一报教育局监察室。

第八条廉政档案的管理

1、廉政档案由教育局监察部门建立,并负责归档和管理,廉政档案建档对象的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其廉政档案移交给所辖的监察部门管理。

2、廉政档案的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保证档案资料完整安全。

3、廉政档案做到一人一档,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整理,按年度装订成册。除有特殊规定外,廉政档案保存期限至该干部退休后2年止。廉政档案不存入组织人事档案。

4、廉政档案的使用必须严格、规范。有关方面需调阅、查询廉政档案材料时,应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调阅查询。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阅廉政档案。需依据廉政档案向有关方面提供情况和意见时,必须经廉政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并以档案管理单位的名义出具。

第九条因干部工作变动,廉政档案向有关单位移交时,需写《干部廉政档案移交单》(附件5)。

第十条经批准,廉政档案可适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私自放入、擅自修改、损坏、丢失或擅自销毁、私藏应当归入廉政档案的资料。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廉政档案资料,擅自将廉政档案材料向外借阅,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

3、扣押、抽换、隐瞒、涂改、伪造廉政档案资料。

4、隐瞒不报、不如实填报或拒不提供应当归入廉政档案的资料,或者故意妨碍有关资料归入廉政档案。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市教育局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