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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事业单位资产经管办法

县级事业单位资产经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切实加强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提高运营效率,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条例》)、《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31号)、《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及闲置资产(以下简称“经营性及闲置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并能以货币计量的经营性和闲置的资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宾馆、酒店、培训中心、商店、门面等资产;(二)出租、出借、合作或承包经营的资产;(三)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四)暂未利用的国有闲置土地、房屋等资产。

第三条经营性及闲置资产由县政府依法收回,授权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委托县弘丰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弘丰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第四条经营性及闲置资产的经营管理实行以下原则:(一)产权统一原则,将经营性及闲置资产的产权全部划拨给县弘丰公司;(二)经营权统一原则,经营性及闲置资产由县弘丰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三)收益权兼顾原则,县弘丰公司向县财政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中政府分成部分),资产占用费和处置收入优先用于原资产占用单位清偿债务、弥补经费不足;(四)原单位协管原则,由原单位继续负责对租赁户的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等进行管理,督促承租人遵纪守法,按照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及时足额交纳租金。

第二章资产移交管理

第五条经营性及闲置资产的产权和经营权按以下方式进行移交:(一)国有出让土地由产权单位直接转让给县弘丰公司,国有划拨土地由县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划拨给县弘丰公司;(二)具备整体移交条件且完全独立的经营性及闲置资产的产权和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由原单位提供相关资料,依法无偿划拨给县弘丰公司,同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三)尚未办理但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由原单位完善产权手续,按本条第(一)项规定进行移交;(四)经营性及闲置资产与办公楼不动产混合一体,无法在产权上进行分割的,资产所有权保留在原单位,不办理产权移交变更手续,只将经营权移交给县弘丰公司;(五)已签约租赁、承包、合资、合作和出借的经营性资产,原资产占有单位必须将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原件移交给县弘丰公司,由县弘丰公司在充分考虑经营业户合法利益的基础上,重新依法与其办理相关续签或变更手续。以后新增经营性及闲置资产的,以及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由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经县国资中心审核后,将资产所有权办理到县弘丰公司。

第六条经营性及闲置资产的产权或经营权移交县弘丰公司后,原资产占有单位在购建资产时所形成的债务不变。

第七条县弘丰公司负责对已经接收的经营性及闲置资产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八条县弘丰公司要建立资产管理档案,妥善保管经营性及闲置资产的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制定妥善的权证保管制度,确保证照安全。第九条划拨给县弘丰公司的经营性及闲置资产,须按规定进行评估,核实其价值量,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和考核保值、增值的基础依据。

第十条县国资中心按照《条例》的规定对县弘丰公司实施监管,并负责对其进行年度业绩考核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县弘丰公司的考核和审计结果要书面报告县政府。

第三章资产经营

第十一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改变经营性国有资产性质,也不得随意处置经营性及闲置资产。

第十二条经营性资产以公开招租、投资、抵押贷款、融资等方式进行经营。

第十三条公开招租经营性资产,要成立由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原产权单位、县政府采购中心为成员单位的招租小组,由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公开招租,县国资中心负责制作标底,县弘丰公司与中标者签订承租合同。县监察局、县财政局负责对招租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租赁店面的,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租赁房屋兴办各类娱乐场所、茶楼、酒楼、大型商场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租赁房屋兴办宾馆等大型经营场所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年。因特殊情况超过上述规定的租赁期限的,报县国资中心批准后方可延长,其中租赁期限超过十年的,须报县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变现处置经营性及闲置资产,须由县弘丰公司提出申请,经县国资中心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处置资产应当按规定评估,并采取招标、挂牌、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无偿转让、置换、报废或报损经营性及闲置资产,须由县弘丰公司提出申请,经县国资中心审核后,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处置经营性及闲置资产时,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经县国资中心审批、报县政府备案;价值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经县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县弘丰公司根据经济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投资计划,经县国资中心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以投资入股方式壮大公司实力,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如需融资的,县弘丰公司要根据承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提出融资方案,经县国资中心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融资,优先用于承担的项目建设。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经营性资产租赁费,由县弘丰公司依据合同或协议收取,原单位协助收取。

第十九条县弘丰公司按占用的经营性资产评估额的2%,于每年的前向县财政缴纳当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划拨给县弘丰公司的土地,已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再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二十条进行资产处置的,县弘丰公司应在在资产处置后10日内将处置收入上缴县财政。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占用费和经营性及闲置资产的处置收入,要全额上缴县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纳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和处置收入,优先用于清偿购置被处置资产所形成的债务,其余部分政府统筹30%,另70%纳入原资产占用单位的部门预算。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监察局负责对经营性及闲置资产在清查、移交、招租、处置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依据《条例》规定,对县弘丰公司的运营情况及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管和考核,规范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县审计局负责对县弘丰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没收该单位不正当及非法所得,按违反财经纪律予以处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对经营性及闲置资产隐瞒不报或漏报,拒不进行移交管理的;(二)对新增经营性资产隐瞒不报、不移交管理的;(三)擅自或私自将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售、抵押、质押、对外投资的;(四)为擅自处置经营性及闲置资产提供方便、办理权属证件及手续的;(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经营性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六)因管理疏漏,严重失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七)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弘丰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监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资产占用费和处置收入不及时上缴县财政的;(二)未签订租赁合同,无偿让业主经营,不收取租赁费的;(三)签订了租赁合同,但不按规定收取租赁费或者以收抵支的;(四)未经县国资中心批准同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或在对外招租、处置资产时不公开招租、拍卖,搞暗箱操作的;(五)在经营性及闲置资产管理中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办事,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