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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镇单位财务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某镇单位财务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总则;资产管理;资产处置;资产监督;附则;进行讲述。其中包括: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镇财政所是本镇负责公共财政、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镇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账务处理和监督、单位价值不满上述起点,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由镇政府统一管理和调配等,具体材料详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镇属**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资产管理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属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镇党政办公室是本镇负责**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镇财政所是本镇负责公共财政、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镇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账务处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核算单价在规定起点,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项设备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不满上述起点,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机械、交通运输工具、设备、仪器等。

第五条**单位固定资产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由镇政府统一管理和调配,**单位拥有、使用。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单位要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备管理人员,将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第七条对**单位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产权证由各单位负责保管,拥有、使用该不动产的**单位负责实物的管理及维护。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使用、保管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帐目,及时、准确记录**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情况。实物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除登记以外,还应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同时,还应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财产领发使用要登记领用卡,明确使用、维护保管责任,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要视不同情况追究赔偿责任。

第九条建立全镇固定资产网络数据库,运用资产管理计算机软件对固定资产进行动态管理。镇属单位固定资产经批准增减变动时,会计核算、实物使用(管理)等管理部门须同时进行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登记,全面地、系统地、准确地、真实地反映全镇固定资产状况。

第十条年度终了前,镇属单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镇财政所定期或不定期协调(组织)镇党政办公室、财产使用部门和镇财政结算中心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根据盘点结果详细填写固定资产盘点报告表,并与固定资产账簿(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相核对。发现账实不符的,应当查明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原因,分清责任,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呈交镇相关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根据“谁拥有,谁核算”的原则,有单独设账的**单位,固定资产在其账上登记反映,没有单独设账的部门,其固定资产全部统一集中在镇政府行政账登记反映。

第十二条**单位从事对外有偿的**服务、资产租赁等活动,其收入必须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超编定额的资产,由镇政府党政办公室进行调剂。

第三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拥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转让或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废、报损等。未经批准,**单位不得擅自对其拥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单位固定资产的转让,必须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由镇党政办公室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审批权限按镇政府财经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单位固定资产需要报废或报损的,应由有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报镇党政办公室会同镇财政所办理相关手续,审批权限按镇政府财经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单位因机构合并、撤销、改变性质或变更隶属关系的,由镇党政办公室、镇财政所对该**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造册登记,审批权限按镇政府财经管理制度执行,并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单位改变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其**资产,经评估确认后实行有偿调拨;

(二)**单位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属于同一系统、同一管理级次、同一性质的,其**资产可无偿调拨或并入合并后的单位;

(三)**单位撤销的,其固定资产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清查后,提出处理方案,报镇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后的收入统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单位按规定经镇政府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并取得处置结果的凭证后,镇财政所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并及时办理产权变动手续。

**单位对外捐赠资产的,需凭镇政府的批准及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进行账务处理。

镇政府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作为**单位制定资产购置计划、镇财政安排预算资金以及办理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资产监督

第十九条**单位必须自觉接受镇财政所的监督,定期报告**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按要求填制统计报表资料等。

第二十条镇财政所对**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拥有、使用的**资产是否登记齐全、帐物相符、帐帐相符,报告的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三)拥用、使用的**资产是否合理、有效、节约,是否进行了资产维护;

(四)**资产是否受到侵犯、损害,是否出现流失的现象;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镇属固定资产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镇属各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