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11/29 21:25:58 阅读: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露天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地下非煤矿山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县非煤矿山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原则
复工验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严格标准,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共同参与、企业积极整改”的工作机制,确保验收质量,保障安全生产。
二、部门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复工验收的牵头和综合协调,审核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超层越界开采等情况。
(三)公安部门。负责审核《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员培训等情况。
(四)工商部门。负责审核《营业执照》。
三、重点验收内容
各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要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县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进行验收。重点验收内容见附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验收:
1、不按设计开采和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
2、露天生产非煤矿山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的。
四、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复工验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复工验收申请书、《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安全标准化等级证明材料;
(五)反映实际情况的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
五、验收程序
(一)露天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纠后,将申报材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牵头组织国土资源所、派出所、工商所、安监办等单位组成联合审查机构,对申请材料、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复工申请材料和《非煤矿山复工验收审查表》报县安监局。
(三)县政府抽调国土资源、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人员组成联合审核组,对乡镇验收情况进行审核。合格的,准予复工。
六、工作要求
(一)停产整顿期间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彻底整改。
(二)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落实复工验收责任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注重效果,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把关,形成监管合力。对检查走过场、要求不严格、弄虚作假的部门和乡镇,县政府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文秘指导服务编辑一对一跟踪服务,不成功不收费
管理办法 工作规定
工作规则 办公室管理
公司管理制度 学校管理制度
员工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 医院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制度 党员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制度 考勤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
酒店管理制度 廉政制度
学校门卫制度 卫生管理制度
会议管理制度 销售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制度 食堂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 经济管理制度
保险管理制度 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