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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意见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安全责任

实行“党政同责”,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第一要务的首要位置,纳入党组、行政的总体目标,纳入党建工作内容,纳入年度考核,同规划、同部署、同考核、同推进、同落实。实行“一岗双责”,就是要求相关股(站)室干部职工按岗位职责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责。各级负责人要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坚持“三个必须”就是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即“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和事权相一致的要求,认真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抓好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区水务局党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全区水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各股(站)室负责人是本股(站)室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股(站)室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一)区水务局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是负责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水务系统的贯彻落实;组织落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督促班子成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与分管领导和各股(站)室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严格考核奖惩。二是组织制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水务系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经常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水务系统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明确水务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并保障工作开展。三是每月至少主持召开1次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贯彻上级有关要求,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四是组织并参加水务系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汛期不少于2次。五是领导水务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限期整改。六是建立健全水务系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照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

(二)区水务局各分管领导主要职责。

一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与所分管股(站)室及下属股(站)室职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二是督促分管业务股室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三是参加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建立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制度、巡查制度、督办制度。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汛期不少于2次。四是水务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

(三)局属各股(站)室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在本股(站)室及所监管单位的贯彻落实。二是组织落实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股(站)室业务范围及所监管单位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三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台帐,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制定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并加以落实,每月28日前将当月安全检查台帐、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局安办。每月开展日常安全检查不少于2次,汛期不少于3次。四是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与股(站)室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同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定人定岗,建立每人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切实强化工作职责。五是本股(站)室所监管单位及区域发生安全事故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相关善后工作。

(四)各股(站)室人员主要职责。

一是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二是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按职能职责和岗位职能切实履

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强化应急管理

各级负责人要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做好应急救援组织领导工作。

(一)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相关股(站)室负责人和区水务局分管业务的领导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特大事故、较大事故和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特别大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相关股(站)室负责人和区水务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三)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股(站)室的,由该项工作牵头股(站)室对应的分管领导赶赴事故现场。特殊情况按区水务局主要领导批示办理。

(四)相关领导及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后,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组织领导,全力配合做好伤员抢救和事故善后工作。

(五)事故发生地的乡镇及相关股(站)室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四、严格考核,强化监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奖惩制度。

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在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以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的权重,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省、市、区有关规定,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诫勉约谈制度。

各股(站)室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存在不具体、不落实、不负责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示通报、诫勉约谈等处理。被警示通报或诫勉约谈后未按照要求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未按要求整改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依纪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度。

对失职、渎职,导致所监管单位、监管区域发生重大事故等严重问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