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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用地报批意见

乡镇企业用地报批意见

根据月日第次市土委会研究意见,为规范我市土地市场,妥善解决乡镇工业企业集体建设用地遗留问题,切实为企业办实事、办好事,增强企业自身融资发展能力,现就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报批有关事项拟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乡镇集体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

(一)根据摸底调查,目前全市乡镇范围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工业企业共有40家,占地面积782.57亩(不含城区和中庙街道,以最终核定为准,下同);长期占用建设用地,至今未办理土地手续及土地证件的企业329家,占地面积12155.39亩。

(二)从摸底调查情况来看,企业迫切希望政府将集体土地或已长期占用的建设用地,通过土地征收、依法报批后,出台优惠政策将这部分土地出让于企业,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土地报批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本着“尊重历史、先急后缓、分类处理、分批上报”的原则,由企业自愿、主动申报,所在地的乡镇经济发展办和国土资源所负责初审并及时上报,市经信委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把关,由国土部门按程序和要求分批上报。

三、土地报批核定范围和基本条件

(一)土地报批核定范围。仅限于已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及长期占用的工业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中庙街道的工业企业暂不办理,或依法申报但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土地报批的基本条件。符合上述核定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申报办理土地手续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企业所在地乡镇的村镇规划;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基本达到投资强度要求;

4、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且办理环评手续;

5、企业现在正常生产;

6、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土地报批的优惠政策和兑现方式

根据市土委会研究意见,本着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支持企业加快发展的原则,凡符合报批条件的企业,按每亩缴纳3万元供地保证金,土地出让时需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保证金),供地结束后,原则上除缴纳报批费用、业务费等必要的费用外,市财政将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全额及时予以返还。

对投资强度暂未达到要求的,企业在报批土地前需与政府签订双向约定承诺,在约定时间内通过技改、扩建和新上项目达到投资强度时,由企业主动申报,市直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及时向政府报告,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额予以奖励补助。

五、土地报批的时序安排和基本要求

(一)时序安排

对乡镇集体建设用地分批上报、分批供地。

第一批次重点上报已持有集体用地土地证的建设用地,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且供地基本结束后,再进入第二批次报批工作;

第二批次重点上报基本符合投资强度的建设用地,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且供地基本结束后,再进入第三批次报批工作;

第三批次重点上报其它建设用地。对暂不符合投资强度的企业,需与政府签订双向约定承诺,通过技改、扩建和新上项目,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投资强度,否则对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将不予奖励补助。

上报批次根据企业自身主动性、积极性和批后供地情况而定,原则上不限批次。对乡镇集体建设用地上报时间,原则上控制在年年底,逾期将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基本要求

1、企业申报材料需齐全(按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办理);

2、各相关企业要积极主动申报,逾期不报的,今后申报时将不再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3、为防止土地报批后供地不及时,凡申报企业均需按每亩3万元主动缴纳供地保证金(供地后扣除必要费用外予以返还);

4、暂未达到投资强度的企业要加大投资,在约定时间内达到要求,否则对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将不予奖励返还;

5、各地和各企业需如实上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借机将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地块搭车上报,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上报资格。

六、其它

本《实施意见》有效期至年月日。本《实施意见》由市经信委、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