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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有关学前教育的意见

县政有关学前教育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库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41号)和省、市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县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为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为宗旨,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坚持政府主导,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为适龄儿童提供公平的学前教育机会,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2.任务目标。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到年,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95%,0至3岁婴幼儿教育得到重视和加强;进一步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公办园比重,到年,全县公办幼儿园数、在园幼儿数分别占幼儿园总数、在园幼儿总数的80%以上;加快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办园条件,到年,镇(街、区)中心幼儿园全部通过省级认定,到年,全县幼儿园全部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标准。

二、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

3.建立以县为主、县镇两级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县政府负责研究制定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资金补助、规费减免、优先安排建园用地等扶持政策;负责县级实验幼儿园建设、公办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公用经费筹措等;负责各类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常规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管理和指导监督。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本辖区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责任,负责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建设并办好区域内中心幼儿园、社区幼儿园,扶持村集体办园。

4.建立政府主导、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办园体制。把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县实验幼儿园为示范,以镇(街、区)中心幼儿园为骨干,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为主体,多种办园形式并存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根据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和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情况,通过新建幼儿园、利用富余公共资源改扩建幼儿园、接收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资助利用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举办的具有公办性质的幼儿园等措施,努力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新增幼儿园以公办为主。县实验幼儿园、镇(街、区)中心幼儿园实行政府办园,成为由政府筹资举办、教育部门主管、编制部门核定的公益性独立法人事业单位。鼓励村(社区)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公办性质的幼儿园;鼓励镇(街、区)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设立分园,实行人员、经费、教学统一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附设公办性质的幼儿园。对现有公办幼儿园,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出租、出售、转让、抵押和改变幼儿园用途。政府通过购买服务、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和园长、优先土地出让、按规定减免建设规费等方式,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民办幼儿园,参照中小学校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规给予优惠和支持。

三、加快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

5.科学规划城乡幼儿园布局。将城乡幼儿园建设纳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做到有序推进、分步实施。在城区,重点抓好居民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基字〔〕10号)提出的要求,原则上每5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6-8个班的幼儿园;每10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12-15个班的幼儿园。在编制、审批居住小区建设规划或旧城改造方案时,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充足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抓好幼儿园的配套规划与建设工作,做到小区与幼儿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幼儿园建成后,无偿交给当地教育部门作为公办学前教育资源管理使用。现有居民区尚未配套幼儿园的,由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幼儿园专项用地,落实好新建、补建措施。在农村,原则上服务人口3000人以上、服务半径1.5公里以内设1所幼儿园,所有新规划建设的农村社区都要配套建设幼儿园。各镇(街、区)都要按照这一标准要求,于底前,编制完成年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6.严格按标准建设幼儿园。所有新建幼儿园,都要按照《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进行规划建设,新建园舍原则上都要建成楼房。对达不到标准的幼儿园要进行改造,特别是不符合抗震设防等防灾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幼儿园,要限期进行改造,使其尽快达到标准。要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保育教育工作要求,配足配齐幼儿园保教设施,尽快使所有幼儿园都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7.加快标准化幼儿园建设和认定。每个镇(街、区)都要按照省级示范园标准建设1处标准化公办中心幼儿园,确保年内建成投入使用,年之前全部通过省级认定。目前已开工或已规划的城镇居住小区、农村社区都要按规定配套建设标准化幼儿园,确保年之前建成投入使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资源,原则上通过改造、扩建,建成标准化幼儿园,到年基本完成小学改办幼儿园任务。到年,全县所有幼儿园全部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标准。

四、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投入和经费保障机制

8.以政府投入为主发展学前教育。各级政府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做到逐年增长。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确保教育费附加、土地出让金等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学前教育,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所占比例在未来3年有明显提高。尽快研究制定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和搞好幼儿教师、园长培训等。将学前幼儿资助纳入政府教育资助体系,建立经济困难家庭幼儿入园资助制度。

9.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发展学前教育。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园和出资办园。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学前教育的资助与捐赠,按规定享受免税等优惠政策。

10.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按类别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举办者根据办园成本自行确定,经教育部门审核后报物价部门备案。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向入园的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建园费、入园押金、被褥押金等费用,更不得利用幼儿正常在园时间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等“特色教育”为由,另外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收费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办园所需,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幼儿园的公用事业费(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

五、大力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11.配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各级各类幼儿园都要按照省定教职工配备标准,配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采取公开考录、培训转岗等措施,逐步增加幼儿园公办教师比例。新教师招考录用实行幼儿教师计划单列,每年幼儿教师招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招考教师总数的20%。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将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符合条件的公办中小学教师,逐步调整到幼儿园工作,到年全部调整到位。镇(街、区)中心幼儿园、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的园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选派公办教师担任,到年实现公办园长“全覆盖”。

12.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把幼儿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幼儿教师、园长继续教育和定期培训制度。年前完成对所有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全员培训。加强名园长、名教师的培养,发挥其骨干、引领作用。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等人员均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对已经在岗尚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到年,实现所有幼儿园长、教师持证上岗。

13.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按照学前教育机构配置标准,将公办幼儿教师纳入编制管理。建立幼儿教师权益保护长效机制,公办幼儿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体系;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不得低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不断增长,逐步实现与公办幼儿教师同工同酬。研究制定非公办幼儿教师聘任管理办法,幼儿园聘用教职工必须依法全部签订聘用合同,并依法为非公办幼儿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落实幼儿园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和评聘标准,逐步实现职称与工资相挂钩。完善幼儿教师人才市场,建立合理流动机制,稳定幼儿教育师资队伍。

六、强化学前教育规范管理

14.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和动态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幼儿园审批及年检制度,对幼儿园进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类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工作;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证后方可申请办园资格。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幼儿园年检制度,将师资配备、持证上岗、学历达标、继续教育、工资待遇、安全卫生等内容一并纳入幼儿园年检范围。不具备办园条件、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建立以各级政府牵头组织,综治、教育、公安、住建、安监、卫生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未经审批和达不到标准的幼儿园予以取缔。

15.强化安全监管。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综治、住建、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安监、质监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搞好协调配合,依托镇(街、区)、社区组织建立无缝隙、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承担辖区内幼儿园治安、安全的主要责任,负责及时整顿或关停非法举办及达不到安全标准的幼儿园。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放在工作首位,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配足配齐安全保卫人员及设施,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严防儿童伤害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16.强化幼儿园质量监管。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全面提高保教质量。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深化园本教研。完善家园共育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学前教育阶段“亲子共成长”工程的实施。建立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加强幼儿园与社区、家庭的沟通与交流。推行幼儿园园务公开制度,加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查力度。

七、建立完善学前教育工作推进机制

17.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发展教育、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切实承担起对学前教育进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等职责。各镇(街、区)要结合全县学前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适龄人口分布、变化趋势,科学测算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确定发展目标,分解年度任务,落实经费投入,健全工作机制,把学前教育发展的任务目标落到实处。

18.明确部门职责。建立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教育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完善学前教育发展的有关政策,加强学前教育的科学指导,负责幼儿园审批注册和日常监管工作。发改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完善投入机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省定标准尽快核定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人社部门要加大公办幼儿教师补充力度,依法落实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政策。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要落实城市居住小区和农村社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和建设。公安、综治、卫生、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卫生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等方面的监督和指导,为学前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19.建立学前教育发展考核评价机制。将学前教育纳入对各镇(街、区)的工作目标考核和教育督导评估。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筹措、幼儿教师工资待遇与社会保障、幼儿园保教质量与管理水平等进行专项督导,督导评估结果纳入考核内容,并向社会公示。加强对学前教育先进典型的宣传和推广,对为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县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