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信访局信访联络员制度发展意见

信访局信访联络员制度发展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长信访联络员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函〔20*〕28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现就建立区长信访联络员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选聘对象及方式

(一)选聘对象:选聘常住*区,能向区政府各部门实事求是地反映信访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的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党代表、社区工作者、公道正派且热心公益事业的群众、退休人员中的行风监督员等。

(二)选聘方式:区长、各副区长暂聘1-2名信访联络员,聘期一年。经镇、街道推荐,由区信访局根据区领导分工和联络员情况,制定配备方案,经区领导审定后,由区政府委托区信访局向受聘人员发放聘书。

二、区长信访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一)实事求是地反映基层群众需要政府解决的民生问题及热点、难点问题;

(二)协助做好《信访条例》以及有序信访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反映基层群众对区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包括对公务员队伍的监督;

(四)向基层群众宣传相关政策,起好政府与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工作流程

(一)岗前培训。由区信访局组织信访联络员就信访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等开展短期培训,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二)收集、提供信息。信访联络员要及时收集各类倾向性、苗头性的信访信息,特别是涉及民生问题的信访信息。对一般信访事件,信访联络员应先向属地职能部门或信访部门反映;对重要的倾向性、苗头性信访事件,信访联络员可通过信函、电话或见面等形式,第一时间直接报联系区长或副区长。

(三)落实反馈情况。区长或副区长对信访联络员提供的信息作出批示后,由区信访局及时交办、督促、检查,抓好落实,并向区政府领导和信访联络员反馈办理情况。对其他信访信息,由区信访局及时交办(转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或参阅,抓好落实,并向信访联络员反馈有关情况。

(四)定期联系。区长和副区长定期电话联系或当面约见信访联络员,直接听取群众对民生等问题的意见、建议等。

四、工作要求

(一)区信访局负责信访联络员的聘用、培训、组织、指导等工作。原则上每季组织召开一次座谈会,分析情况、交流经验、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同时,要做好区长信访联络员制度的完善、总结和推广工作。

(二)信访联络员要在区信访局的具体指导下,及时、客观、真实地提供信访信息,敢于讲真话,遇到问题及时向区信访局进行汇报。信访联络员为公益性身份,应义务提供信访信息为主,不得利用其身份谋取私利。聘期内如信访联络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或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由区政府授权区信访局予以解聘。

(三)建立保障奖励机制。对提供重要信访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信访联络员,由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给予物质奖励。奖励经费在区信访稳定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