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劳动局规范信访办理意见

劳动局规范信访办理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信访工作,明确局信访办与信访问题处理责任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与协作,切实处理好群众向我局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工作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信访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信访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局信访办应安排专人负责办信、接访和接电。对来信、来访、来电实行首接负责制,必须及时登记、分类,对需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必须及时转办、交办,不得拖延;对需反馈的信访事项必须督办,并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书面反馈上级部门和信访人。

二、局信访办在信访工作中,发现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信访事项的,应初步了解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分类后及时转送相关承办部门。

局信访办在转送信访事项时,应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对承办部门明确答复时限,当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未能答复时,局信访办应及时发出《督办通知书》予以督办。

三、局相关部门在办理信访事项进行书面答复时,应直接以答复信访人的内容和格式行文,由部门负责人审定签发后送局信访办,由局信访办加盖局信访业务处理专用章送达信访人,同时局信访办应在收到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登载到信访系统或信访电子信箱,方便信访人查询。

四、局信访办对来访人反映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经过初步了解,发现存在劳动争议问题的,应开具《劳动保障来访事项告知书》,告知来来访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处理。但如果来访人要求局信访办进行行政调解的,应告知来访人填写《劳资纠纷调解申请表》,由局信访办决定是否受理行政调解申请。

五、行政调解可采取现场电话调解、约谈双方当事人来信访部门面对面调解、开具《劳动保障来访事项调解函》由来访人带回用人单位自行协商处理等多种形式。行政调解期限为7日,凡超过7日还未能调解成功的,局信访办应及时引导来访人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处理。

六、对存在劳动争议问题的来访人,如果来访时,其争议申请时效已临近最后期限,局信访办则不能接受其行政调解申请,应当场开具《劳动保障来访事项告知书》,引导其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处理。

七、局信访办在接访工作中,对来访人投诉举报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初步审查来访人的相关证件和证据材料,并按照事权划分的规定作如下分类处理:

(一)凡属我局管辖的,应予登记,并开具《劳动保障来访事项登记回执》,告知投诉举报人,信访办将从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材料转送监察处,由监察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处理。

(二)凡属区级劳动部门管辖的,应开具告知书,引导其到相关区级劳动部门反映;

八、局信访办在接访工作中,发现来访人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信访事项,而属于我局相关业务部门依法应予办理的业务事项时,应当场开具《劳动保障来访事项告知书》,引导来访人到有权处理的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九、局信访办应建立信访事项办理定期通报制度,对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定期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