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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意见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意见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办发号)精神,结合玉山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高度,全面加强新形势下的安置帮教工作,促进刑释解教人员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推进和谐平安玉山建设,为实现玉山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基本原则。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必须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维护权益的原则。

3.工作目标。健全党委、政府组织领导,综治委指导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财政、教育、税务、银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会舆论普遍支持的安置帮教工作体系,切实解决刑释解教人员衔接比例低、假身份比例高、重点人员管控不力、安置帮教难度大、重新违法犯罪率高等突出问题,做到刑释解教人员放出来有人接,接回来有人管,就业有人扶,创业有人帮,困难有人助,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二、进一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奠定基础

4.加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的核实工作。看守所接收服刑人员时,要对其基本信息逐个询问核实,并在1个月内将其《基本情况登记表》送达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帮办),县安帮办要与服刑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村(居)及其家庭核实基本信息,依托其家庭和所在村(居)委会,制定配合监管改造的帮教方案,确定帮教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志愿者,并在1个月内向看守所反馈。对假姓名、假住址、持假身体证的服刑人员,原侦查机关要在6个月之内查清其身份并反馈到看守所。

5.加强服刑人员的教育和心理矫治。看守所要切实把教育改造放在第一位,保证服刑人员学法、知法、守法。要建立健全心理矫治、心理辅导、心理咨询等工作的专兼职队伍,加强对服刑人员的心理干预,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危机干预等,重塑其健康人格。要在3年内形成常态机制,实现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教育的全覆盖,尤其对顽危犯的心理测试干预、心理动态跟踪分析要达到100%,对患有严重心理问题的顽危犯的心理矫治要达到100%。

6.加强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看守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措施。看守所要高度重视每一名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利用现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及社会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加大培训的针对性、适用性,增强培训效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培训规划,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扶持政策的落实,及时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对经技能鉴定合格的,要及时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在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保障培训工作正常进行。

7.加强看守所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建设。看守所要把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作为中心任务,对每个服刑人员在各个环节的教育改造效果进行评估、建立档案。在服刑人员刑释前1个月,对其在看守所的表现,主要包括认罪悔罪、服刑服法、遵守所规所纪及掌握劳动技能情况,刑释后可能遇到的生活困难、家庭变化、社会交往等问题,以及回归社会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将刑释人员分为重点帮教和一般帮教对象,对相关机构的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具体建议。重点帮教对象包括:经评估认为回归社会后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刑释前仍没有核实清楚姓名、身份、住址的人员和刑释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等。其他人员为一般帮教对象。

8.发挥社会、家庭帮教作用,促进看守所教育改造工作。看守所要坚持经常性地排查,掌握服刑人员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有未成年子女失学、家庭婚姻关系出现危机、长期无人探视等情况,应及时通知服刑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县安帮办,由县安帮办协调民政、教育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解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就学问题,帮助稳定家庭婚姻关系,动员家庭成员探视。县安帮办还要经常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社会志愿者到看守所开展帮教活动,向服刑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文化图书、医疗防疫、心理辅导、困难帮扶等服务;动员社会力量、鼓励有条件的家庭同服刑人员的家庭进行结对帮扶。看守所要利用亲情电话等方式,为亲人探视、志愿者实施帮教创造便利条件,增进服刑人员与家庭成员和社会的关系。

9.做好刑释前安置帮教政策的宣传教育。看守所对服刑人员进行出所教育时,要告知国家有关刑释人员衔接、就业、就学、帮扶、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地方安置帮教机构的职责和联系方式。

10.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数据库的管理与应用。看守所要在服刑人员刑释前1个月内,将其在所内的表现、综合评估意见、帮教建议等情况录入数据库。县安帮办、公安机关要通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数据库,查看、下载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名单,主动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安置帮教措施,并将衔接人员、日期以及安置帮教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到看守所。

11.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各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核心,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尤其要在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前1个月,做好与安置帮教组织的对接,使其顺利转入安置帮教环节,确保人员不失控,尽力防止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三、进一步落实衔接措施,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

12.做好重点帮教对象的衔接管控工作。对于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县安帮办和公安机关应立即将回执单反馈给监所,同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当地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将此类人员列为重点人口,制定管控方案。司法所要告知乡镇综治办动员其安置帮教责任单位、家庭成员和村(居)代表在此类人员刑释解教之日将其接回。责任区民警和安置帮教责任人在此类人员被接回后要立即与其见面,了解情况,落实帮教措施。对因假姓名、假身份、假住址等未能衔接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有关问题,及时落实衔接措施。

对于“三无人员”,县安帮办要在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监所。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派人将其接回,进行安置,并帮助就业。具有城镇户口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将其纳入“五保”范围。当地司法所负责落实后续帮教措施。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犯,在刑满释放前1个月,监管部门要将其教育改造等有关情况通报原侦查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对此类刑满释放人员要专门建档,列为重点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等级落实教育管控措施。原侦查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教育管控工作。

13.建设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等多种方式,在有条件的乡镇试点,建立集食宿、教育、培训、救助为一体的过渡性安置基地,用于安置“三无人员”等重点帮教对象。县安帮办在接到出监所通知书后,按照自愿、就近的原则,将其安置到过渡性基地,并与监所交接相关材料。此类人员可以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由司法行政机关落实帮教措施。

14.做好一般帮教对象的衔接工作。县级安帮办在接到出监所通知书后要在1个月内反馈回执单,同时通知当地司法所,负责联系服刑在教人员家庭成员及所在村(居)代表按期到监所将其接回。当地安置帮教组织要确定帮扶责任人,并签订帮扶协议书,落实帮扶措施。

15.做好安置帮教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司法行政、公安机关要紧密依托全省安置帮教数据库应用专网和管理平台,积极有效地开展入监(所)甄别、狱(所)政管理、刑罚执行、教育考核、心理矫治、出监(所)评估、人员衔接、社会帮教、就业安置、重新违法犯罪记录、个人表现、思想状态和信息核查等网上信息应用工作,实现服刑在教人员从入监所到刑释解教后所有信息的实时动态连接、网上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要负责牵头抓好安置帮教信息资源的整合工作,建立起科学完善的信息资源管理体系,推进安置帮教信息库、子系统和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将安置帮教的所有工作部门、工作环节纳入信息化管理渠道,实现安置帮教工作各成员单位间的网络互联和数据共享。

四、进一步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为刑释解教人员回归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16.认真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社会同等待遇。

刑释解教人员可以到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认定。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为登记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属就业困难人员的,列为重点援助对象,并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农村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原有责任田(林)的,应予以落实。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当地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临时救助措施。接收刑释解教人员的企业工会组织要及时对其进行教育和帮扶。

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办理证照、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统一的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录用符合用工条件刑释解教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

认真落实就学政策。对于符合就学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要做好其就学的有关工作。各级团组织要以多种形式,动员组织团员青年与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结成对子,帮助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促进服刑在教人员安心改造。各级工会组织要将刑释解教人员入学子女列入“金秋助学”活动助学范围。

17.认真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险政策。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刑释解教人员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帮扶

18.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各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组织要依托基层党政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对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政治、法制、道德和文化教育,广泛宣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努力减少和消除消极对抗情绪,激励引导遵纪守法、自食其力,顺利回归融入社会。

19.建立健全跟踪帮教机制。公安机关每月要将采取刑事拘留以上强制措施的刑释解教人员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每季度要分别将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失业登记、公益岗位安置就业、社会救助等情况,反馈到县安帮办,由县安帮办反馈到相关监所。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与县安帮办信息互通,适时掌握刑释解教人员及从事个体经营扶助等情况。

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要及时沟通了解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重点帮教对象的情况,一旦发现刑释解教人员有危害社会的苗头,应当互相通报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对外出务工或异地流动的刑释解教人员,户籍地和居住地安置帮教组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将教育、帮扶、管理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到人。

20.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帮扶。各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组织要整合社会资源参与安置帮教工作,推动安置帮教工作社会化。要积极开展社区帮扶,发挥村、居委会的作用,将安置帮教工作融入社区建设和社会管理中。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办、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帮教优势。积极联络社会爱心人士和慈善组织,使社会帮扶与政府救助结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要动员“五老”(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人员组建相对固定的社会帮教志愿者队伍,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专职社会工作者机构和队伍,推进安置帮教工作专业化。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措施提供有力保证

21.认真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更新理念,创新方法,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县、乡两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22.进一步加强安置帮教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机制和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司法所承担着安置帮教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县委、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司法所建设,保证安置帮教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把安置帮教工作落到实处。

23.加大对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的保障力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乡镇人民政府拨给司法所的安置帮教日常工作经费,每年不得少于5000元,并做到逐年有所增加。

24.加强安置帮教基层基础工作。乡镇党政组织要承担起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乡镇综治委(办)要协助党委、政府,通过综治工作中心平台和工作机制,加大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协调力度。村(居)党组织和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要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帮教责任制,把安置帮教工作成效与村(居)负责人和民警工作的实绩考核、晋级普职和奖惩挂钩。

25.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体制机制优势。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列入议程,研究部署,解决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级安帮办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综治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加强工作的协调、指导,落实各项措施,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形成整体合力,推动安置帮教工作深入开展。

26.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的检查考核。充实完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中的内容,在年度工作考核中,要把刑释解教人员管控、安置、帮教情况,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以及工作经费保障情况等列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重点,县、乡镇每年的考评结果要逐级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27.大力开展安置帮教的表彰奖惩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或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发生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甚至参与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对帮教责任人,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帮教责任民警,村(居)党组织负责人,乡镇党政领导以至监管教育改造环节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符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规定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28.加大舆论宣传。各级安置帮教办公室要认真总结推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树立安置帮教工作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树立和宣传刑释解教人员中遵纪守法、勤劳致富、服务社会的先进典型,消除社会偏见和歧视,从多方面引导、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并帮助刑释解教人员,使安置帮教工作得到社会的认同,努力为刑释解教人员融入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