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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意见

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决策部署,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和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通知》(政发明电号)、全省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综合治理的原则,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劳资矛盾为核心,完善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长效机制,深化企业拖欠工资源头治理工作,全面推进我县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努力形成多方联动、齐抓共管局面,建立具有特色的欠薪应对机制,做到发现早、处置快、效率高,切实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社会稳定。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联动机制

1、建立领导小组。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县人劳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人劳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法院、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县司法局、县信访局、县经贸局、县法制办、县总工会、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劳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研究制定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措施,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开展专题调研和专项活动,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执行和落实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及任务完成情况,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并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领导。

2、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按照“统一领导、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快速处理”方针,出台《县处置企业欠薪逃匿事件应急预案》,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职能和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对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综合处理能力,有效解决社会普遍反映的“欠薪逃匿”处置难和一些企业“欠薪老大难”等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抓好各乡镇(街道)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落实。县政府每年与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签订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列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平安”考核内容。实现欠薪投诉少、发现早、处置快、效率高的目标,最终实现“零欠薪”。

3、健全失信惩处机制。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有关规定,人劳部门查实有欠薪逃匿、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或拖欠工资总额超过50万元的,人劳部门要及时将欠薪业主基本信息提交县人民银行,在业主征信系统中予以披露,县人民银行应对其相关信贷行为作出严格限制。对企业拖欠工资金额在60万元以上或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恶意欠薪或“欠薪逃匿”案件,人劳部门查实后,在省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中予以披露,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限制市场准入与招投标活动、降低或取消资质、吊销营业执照等。同时,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介入,及时查处,维护社会稳定。

(二)健全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1、建立完善建筑、交通、水利等特殊行业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为切实解决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企业无故拖欠、克扣、逾期拒付和无力支付职工工资等违法行为,根据《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筑、交通、水利等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内,根据工程总量,存入一定比例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工程结束后六个月未发生工资拖欠的,经劳动保障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予以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由行业主管部门、县人劳局等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和监督。

2、建立实行租赁经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1)凡租用他人厂房、房屋等经营场所或设备经营的企业(含在商场、超市等场地内租赁、联营的企业,以下统称“租赁经营企业”),均应遵守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2)租赁经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按“谁得益谁负责,谁租赁谁连带”的原则,按租赁经营企业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倍缴纳。新注册成立的租赁经营企业,按其工商注册资金的10%缴纳,但最低不得低于用工总人数乘以当地城镇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总额的3倍。(3)租赁经营企业应将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银行开设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专门账户内,租赁经营企业到期或停止租赁,三个月内未发现拖欠工资的,经所在地乡镇(街道)和人劳部门同意予以退还。租赁经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专门账户设在所在地乡镇(街道),实行专款专用。

(三)健全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为了有效解决因企业经营者拖欠职工工资造成其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政府在财政部门设立专门账户,用于垫付职工工资或临时生活费、路途费等。应急周转金由同级财政筹措,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上年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应急周转金的具体额度标准为:县本级不少于200万元,乡镇、街道不少于50万元,并根据省市的要求和社会发展,适时提高应急周转金的额度,进一步增强应急周转金支付能力,完善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对发生企业主欠薪逃匿情形的,不局限于仅垫付生活费,可以包括对全额工资进行垫付。发生群体性欠薪事件时,出现欠薪应急周转金不足以垫付工资情形的,由财政在机动经费中及时追加安排资金。垫付以后一时难以收回的,要及时追加财政预算。

(四)完善农民工记工考勤卡制度

为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建筑、交通、水利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与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建筑企业推行农民工记工考勤卡制度的基础上,在交通、水利等企业全面实施。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建筑、交通、水利等农民相对集中的各类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农民工记工考勤卡制度,各工程项目必须自开工之日起向直接从事工程的农民工和其他劳动者发放记工考勤卡,建立健全记工考勤与工资支付管理制度,把这项制度落实到每一个工程、每一个项目部、每一个班组的、每一个员工。

(五)完善企业欠薪预警和处理机制

1、深化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各乡镇(街道)要按照管辖区域内用人单位的数量,划分为若干网格,每一网格配备一定数量的监察工作人员,明确职责和任务,实时采集和监控网格内用人单位招用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信息及情况,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更加实时、有效、动态的企业工资支付监管网格化管理。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跟踪及时的覆盖城乡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网络。

2、健全欠薪预警制度。乡镇(街道)作为企业欠薪预防处置、信息收集和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第一责任单位,要深入基层,开展经常性的排查摸底,把经营状况不佳和投诉较多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及时上门教育,督促限期整改违法行为,对不能按期整改的企业向县人劳局、总工会等主管部门通报,一旦企业发生倒闭、业主逃匿或职工集体停工、罢工、上访、阻断交通、围堵政府机关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性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事发地乡镇(街道)要及时启动应急程序,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3、健全行政司法联动应急协同机制。强化公安、劳动、法院、监察、工商、司法、法制、信访、工会、发改、经贸、建设、交通、国土、水利等部门之间的联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惩恶意欠薪行为,严防事态扩大。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本地区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办公机制,妥善处理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实现举报投诉以乡镇(街道)为主的“多点受理、统一管理”的监察信息系统。确保工资得到及时支付,欠薪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置。

(六)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建设

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机构实体化建设,完善12333专线咨询服务功能,全方位提供政策咨询、办事指南和投诉举报等服务。进一步增加县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编制数,使其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建设,适当增加中队工作人员,推进我县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向纵深发展,不断夯实劳动用工管理基础。要增加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经费,改善监察执法装备和办案条件,切实保障和落实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的经费和各项待遇。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把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的一项民生工程,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共识,狠抓落实。要研究制订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的具体应对措施,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任务要求,提出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县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将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先进的予以表彰。确保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本《意见》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