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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方案

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方案

为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最优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号)、县县委、县政府《年纵深推进“三化”建设总体工作安排》(县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政办发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权力行使依法、程序正当、运行公开、高效便民、监督到位”的要求,推动我县行政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合理行使,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树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开、公正、公平、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为我县“三化”建设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目标

着重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三个方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进一步改革,通过改革工作,进一步科学制定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进一步压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空间,进一步合理简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程序与时限,强化行政执法制度建设,确保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三、工作内容

1、梳理行政自由裁量的依据

对行政许可项目和投资项目、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特别是有自由裁量权内容的行政许可项目和投资项目、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要按照列明名称、许可条件、审批环节和时限、许可方式、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包括具体条文)的形式,进行全面梳理,按照《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汇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政办发〔〕39号)和《关于继续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办发号)的要求,汇总编制目录。

2、压缩行政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

在梳理行政许可依据的基础上,按照精简、效能、便民的原则,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投资项目的承诺时间和审批环节进行削减、压缩。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面,要按照《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汇编》最低下限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处罚标准,使自由裁量的弹性降到了最低。对行政收费自由裁量权方面,要明确收费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具体要求是:

(1)核准前置条件。从核准的前置条件查起,找出表述模糊、文字有歧义或可作多种理解以及存在“量身定造”倾向、在规定之外抬高或降低“门槛”的部位。然后,按照能量化的予以量化、不能量化的予以明确定性或定义的原则,本着一视同仁的态度,进行重新设置,以统一前置条件。规范前存在“弹性空间”的前置条件和统一后的前置条件,并以项目为单位对比列出明细表。

(2)核准执法程序与标准。从核准执法程序过程查起,找出可以在一定幅度内自主判断事实、作出或不作出决定的部位,然后予以明确判断事实的标准,明确规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情形、程序、时限以及告知、反馈方式。对行政审批项目和投资项目,要在承诺时间和审批环节上进一步精简60%以上。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面,要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和标准,即将自由裁量空间细化为轻、中、重三个等级,罚款数额也相应确定“坐标”;处罚裁量标准实行“表格化、规范化、数量化”,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由“弹性”变为“刚性”,消除“同案不同罚”的现象,同时,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按最低标准执行。对行政收费项目,要严格按照收费依据,严格执行《县涉企政策(收费)一本通》和《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政发号)文件要求,按最低收费标准收费,不得超标准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项目,在进行时限和环节的优化精简的同时,分类编制项目流程图。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文书要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法制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政办字号)文件要求执行,进一步规范我县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行为。

(3)核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要素。在作出行政自由裁量决定时,必须向当事人说明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采纳合理要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载明给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尤其要遵循调查与决定职能分离制度,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权、审查权和决定权要分别由不同的管理人员行使,避免调查主体、审查主体和决定主体的混同而造成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

(4)完善报备听证制度。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政办字号)的要求,认真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听证制度。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和重大行政处罚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作出机关应当在15日内将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文书上报备案。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体制和双重领导体制的驻县有关部门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也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对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没收违法所得金额超过3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超过10000元和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一次实施罚款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一次实施罚款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行为一次实施罚款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重大行政处罚,应严格遵守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

3、建立相关制度

(1)建立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各单位应将本单位行政自由裁量标准,通过政府、办事窗口等向社会公开。行政自由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2)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理由,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

(3)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合法性审核制度。对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除依法当场处罚外,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交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律专业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核。

(4)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责任追究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执法责任制及依法行政工作评议考核内容进行考核,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四、实施步骤

1、动员布署阶段(年3月25日至4月10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下发后,各单位积极开展动员布署,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4月10日前报县监察局、县机关效能办、县政府法制办。

2、细化梳理阶段(年4月11日至4月31日)。各单位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在法定范围内,行政处罚内容按《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汇编》、政办发〔〕39号和政办发〔〕24号的要求,将每个裁量项目划分为数个等级,并列明给予每个等级处罚的具体情形。行政许可、行政收费项目,按照《县涉企政策(收费)一本通》的要求,对年梳理的项目进行“回头看”,查找自由裁量弹性空间,规范自由裁量程序,细化自由裁量标准。梳理细化结果4月底前报县监察局、县机关效能办、县政府法制办

3、量化确定阶段(年5月1日至6月30日)。各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所划定的裁量等级,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对每一等级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相对固定的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力求达到科学、准确、详尽;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必须能够执行、便于操作。量化结果经认真审核后,在6月底前各单位要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

4、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阶段(年6月30日至9月30日)。各单位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政处罚自由裁量合法性审核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责任追究制度等监督制度和相关的执行措施,保障行政自由裁量权合法、公正行使。9月底前各单位要将相关制度汇编成册。

5、检查验收阶段(年10月1日至11月20日)。结合绩效考核对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考评验收,评价各单位工作成效。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规范权力行使,预防执法腐败,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各职能部门要扎实做好具体工作,确保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顺利开展,扎实推进。

2、把握原则,夯实基础。规范行政自己裁量权工作要求高、专业性强,各单位要明确目的,把握好“七项基本原则”,即:合法规范原则、公开公正原则、简便易行原则、服务群众原则、预防腐败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教罚结合原则。要研究新情况、探索新问题,大胆实践,努力开拓,从每一项具体工作抓起,采取有力措施,克服薄弱环节,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确保行政执法规范化。

3、加强监督,务求实效。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定期了解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开展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难于处理的疑难问题要及时与县监察局、机关效能办、政府法制办等单位沟通。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及细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县政府将把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和依法行政目标考核体系,采取明查暗访、调阅行政执法案卷等各种形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相关制度。年7月和11月,县监察局、县机关效能办、县政府法制办要组织人员对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年底将由机关效能办统一组织考评检查,各次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主要依据。对工作不力或者不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要追究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