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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建设教育培训管理意见

建设局建设教育培训管理意见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建委培训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各建设教育办学和培训机构的教学培训行为,理顺市场行为与行业管理的关系,加强对建设教育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有关指示精神,做好建设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结合*市的实际情况,现对规范我市建设教育的培训行为,维护建设教育的正常秩序提出贯彻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我市各从事建设教育的培训机构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相应的经费。在我市从事建设教育的任何机构和部门,都必须符合以上规定。

凡符合条件和有关规定的办学机构,可按建设部、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开展建设教育的相关教学培训业务。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和规定的单位的教学培训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实行建设教育培训机构网上公示制度

为了加强对建设教育办学(培训)机构的管理,确保教育培训质量和教学工作秩序的规范化、制度化,今后凡在我市从事建设教育办学(培训)的单位,都必须按规定将申报办学(培训)的有关资料,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属地建设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市建设委员会按程序初审后报省厅审核确认。我市对确认的建设教育办学(培训)单位在《*建设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对于不符合办学(培训)条件、弄虚作假的单位,将在网上进行通报,并取消其申报和确认的资格。凡受到两次及以上警告和取消申报确认资格的单位,今后不得再在我市从事建设教育的办学和培训的活动。

三、从事建设教育师资的确认和管理

从事建设教育的人员一般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国家教育机构核发的教师资格证书;

2、具有高级职称及以上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3、长期从事与建设教学相对应的各专业技术骨干。

各办学(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以上条件,在教学培训落实教师时,要按照上述条件聘请与建设教育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执教人员。各主管建设教育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从事建设教育的师资进行管理,建立建设教育培训师资库,并进行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对不符合执教条件的人员,要及时予以调整,确保建设教育的培训质量和正常的工作秩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职能,视情组织检查并通报。

四、进一步做好建设教育培训的计划管理

1、凡在我市从事建设教育的办学机构,必须根据市建委每年度下发的《关于申报建设教育计划的通知》要求,将本单位年内的建设教育计划由所在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到市建委(科技处)。市建委年度建设教育计划一经下达后,各办学(培训)机构,要严格按教育计划下达的培训项目实施。对于确实需要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必须按程序报批。

对未列入计划的有关教育培训项目,全市建设行业各相关单位均可有权拒绝参加培训。

2、*市建委《关于规范建设教育培训材料上报的批复》(甬建科[20*]195号)文件下发后,我市各从事建设教育的办学(培训)机构向省厅报送有关建设教育培训的文件、资料等,统一由市建委(科技处)负责,按有关程序审核盖章后上报。

五、坚决制止建设教育中的无序行为

要严格规范建设教育办学(培训)经费使用和管理,各从事建设教育的办学(培训)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和收费申报制度。符合开展建设教育培训主体资格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建设教育培训办班需要收费的,要事先按有关程序向物价部门进行报批,严格按审批标准进行收费。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组织举办建设教育指令性的培训办班,要严格按照*市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严肃党政机关培训办班及收费纪律的通知》(甬监[20*]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培训办班不得向培训对象收取费用。对于不具备办学(培训)条件,以赢利为目的,滥办班、乱收费的培训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坚决予以制止,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将结果在市建委信息网站上进行公布。

六、加强对建设教育培训办班的检查和指导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设教育办学(培训)的行业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建设教育工作适应我市建设事业的发展与需要以及建设教育培训计划的顺利实施,及时解决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市建设教育办学(培训)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促进我市建设教育工作向着积极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健康方向发展,确保教育培训质量。

市建委培训中心要按照委机构改革确定的职责职能和20*年4月11日市建委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充分利用现有的办学设施和条件,切实有效地发挥建设教育的资源优势,积极、优质地完成委下达的教育培训任务。同时也要主动加强与各地建设局培训中心(机构)、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沟通联系,适应市场的需要,积极开展全市建设教育培训和调研指导,在我市的建设教育工作中起好示范与主渠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