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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意见

建立健全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意见

为建立健全村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监会”),从组织和机制上保障和落实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不断完善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见》及中共省纪委、中共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监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村监会的重要意义

村民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村监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直接关系到村民自治的实施效果。村监会的建立,对于完善村民自治机制,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形成“党组织领导,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村民委员会执行,村监会监督”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对于保障村民民主权利,规范村干部用权行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对于保证党在农村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建立村监会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迅速建立健全村监会组织机构,提高村监会建设水平,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二、迅速建立机构,夯实村监会的组织基础

(一)规范组织设置。村监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为减少机构人员重叠,提高监督实效,要将现有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村纪检小组等监督组织统一纳入村监会。村监会一般由3至5名成员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提倡村党组织成员按程序兼任村监会主任,成员中应当有妇女同志。除主任外,村监会其他成员不得与“两委”干部交叉任职。村监会组成人数可根据村庄的大小、村民的多少和村级事务的繁杂程度具体确定。

(二)严格任职条件。村监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本村村民,且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政策法律意识强,有一定的政策水平,熟悉村情并热心本村公益事业;有履行监督职责的能力。村监会成员中至少应有1名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监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除兼任村监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村监会成员;村文书、村会计、村报账员不得兼任村监会成员;村监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三)明确产生方式。村监会的产生程序和推选办法参照村民委员会的产生程序及选举办法,其候选人由村民自荐或联名推荐,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其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原则上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举行,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推选工作在村党组织直接领导和乡镇(街道)政府指导下进行,推选结果报乡镇(街道)政府备案。村监会的产生和成员的罢免、辞职、补选以及职务终止或暂行中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清晰定职明责,规范村监会的履职行为

(一)明确工作职责。村监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同时协助乡镇(街道)纪委开展工作,并接受乡镇(街道)纪委的业务指导。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是对村级组织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特别是对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二是对村务决策和村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照“群众建议、党支部或村民委员会提议、‘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监会监督”的程序进行,决策执行过程中是否有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现象、是否出现偏差等情况。三是对村级财务和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协助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集体资产进行审计。四是对村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五是对村干部廉政勤政及工作作风等情况进行监督。六是与村民委员会一起对村级事务中形成的重要资料进行审查把关和梳理汇总,统一归档,建立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的村务档案。七是办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它事项。

(二)确定工作权限。村监会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的决策和管理,依法依规独立行使监督权。具体享有以下权利:一是知情权和建议权。村监会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经村党组织同意,也可列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村党组织会议。有权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决策执行情况。围绕村务事项,有权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当对村民委员会的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可建议提请村党组织或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协助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二是监督权和审核权。有权对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和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重大活动进行监管,有权对财务账目、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和其他集体经济合同,以及村务公开和相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审核,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村集体财务收支凭证等,必须由村监会审核后方可入账。三是质询权和组织评议权。有权对村务事项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等情况开展询问质询,要求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作出解释和说明。每年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和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至少组织一次民主评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终止其职务;对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解除聘用关系,两年内不得担任相同职务。

(三)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和程序。村监会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民主协商、民主表决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凡讨论和决定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原则上村监会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村监会主任召集,并形成会议记录,由参加会议人员签字后存档。村监会至少每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接受村民和村民代表监督。在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向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或村民报告工作时,村监会要同时报告监督工作的情况。村监会实施监督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收集民意。根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根据村党组织和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通过接待群众来访和反映问题、入户走访、个别访谈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意见建议,确定监督事项。二是整理分析。围绕监督事项,收集查阅资料,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并进行认真整理和汇总分析,形成监督的意见和建议。三是监督落实。将监督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同时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保证意见建议落实到位。四是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和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并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四)健全工作配套制度。一是要建立学习培训制度。通过专题培训、举办辅导班、研讨会等形式,加强对村监会成员的培训和工作指导,增强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提高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二是要完善日常工作制度。健全收集民意、调查核实、监督落实、申诉救助、工作台账等相关制度,使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三是要健全考核制度。结合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监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开。对考核中称职票数低于50%的成员,要终止其资格,并按程序推选新的成员。四是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村监会成员不认真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失职、引起群众强烈不满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可对其进行撤换;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四、切实加强对村监会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要把加强村监会建设作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纳入农村工作和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2013年6月底前,必须在所有村全部建立村监会。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要大力支持村监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尊重村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注意调动村民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支持村监会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其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二)形成工作合力。要健全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农牧局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各负其责,相互结合,形成工作合力。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要强化督促检查,建立完善考评机制。要将村监会建设情况纳入乡镇(街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对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措施落实不力,致使工作开展滞后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完善保障机制。各村要为村监会有序有力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按照“办公有场所、对外有牌子、工作有制度、运行有程序、监审有印章、村务有档案、经费有保障”的标准和要求,积极推进村监会建设标准化和运行规范化。村监会成员中除兼任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外,应享有一定的补贴和报酬,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具体发放标准和渠道。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