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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促进供销社革新意见

加速促进供销社革新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4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政发〔〕3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政发〔〕5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定位,明确新时期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新时期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全区供销合作社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扎实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经营领域不断扩大,发展活力日益增强,经济实力快速提升,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已成为经营性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作用不断体现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促进全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我区正处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统筹城乡发展的关键时期,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新形势下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加快发展为主线,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中心城区作出新的贡献。

二、突出重点,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

(一)全面推进农村现代日用品流通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网络健全的优势,以资本和品牌为纽带,以信息化和标准化为支撑,大力推进联合与合作,做大做强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加强区域物流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和村级便利店建设,进一步提升网络运营质量,努力实现网络全覆盖,逐步形成“城区有配送中心和中心店、镇有连锁超市、村有加盟(配送)店”的连锁经营新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业务。

(二)扎实推进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根据全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发展规划,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都市农业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围绕蔬菜、果品、畜禽、粮食等主要农副产品,积极组建农副产品经营公司和交易中心,加快培育带动作用明显的专业市场,搭建农产品信息、合作、交易平台。努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与大型连锁超市建立直接采购关系,实现“农超对接”,建立从基地到市场终端的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

(三)继续推进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统一采购、跨地区配送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龙头企业,建设区域物流配送中心,上联生产企业,中抓统一配送,下建网络终端。大力发展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农资直营店,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经营,积极开展以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防治为重点的技术服务,将农资经营和生产服务紧密结合。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不断拓展经营服务领域。

(四)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着眼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积极探索建设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加工利用基地,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经营服务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五)稳步推进以经营性服务项目为主体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根据全区农村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将日用品超市和农资超市等经营性服务项目进入农村社区发展,积极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供销合作社主办、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逐步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各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可依托供销合作社主办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满足农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六)探索推进农村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安全统筹统保业务。驻地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的合作,探索建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之间的资金合作机制。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法人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搭建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服务的融资平台,创新农村融资服务。

三、改革创新,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一)加强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基层供销合作社是植根农村、贴近农民、强化为农服务的基本环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根据区域经济特点和农村社区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着力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要将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发展。

(二)加快社有企业发展。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适应“三农”需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打破行政区域和供销合作社之间的层级界限,以产权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推进联合合作,培育壮大主营业务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骨干龙头企业,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控制力,同时积极推进供销合作社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其进入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日用品、农产品、农资、再生资源和信用担保等公司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加大重点项目和产业基地建设力度,积极参与物流园区建设,大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

(三)增强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积极支持区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区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推动纵向联合和横向合作,推进开放办社,积极吸纳和联合各类经营服务主体,构建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区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内农业生产资料、成品油、再生资源以及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强化社有资产监管,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逐步健全理事会和监事会机构设置,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区供销合作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四、加强领导,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各镇、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供销合作社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加大公共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区财政要设立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并不断增加规模,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在区政府用于发展服务业的专项资金中,要尽量安排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设立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区财贸局会同区供销社,按照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的相关要求,积极组织申报。支持区供销合作社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补贴。驻地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法人参与农村金融体系创新。

(二)支持供销合作社强化为农服务功能。要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综合服务功能,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对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区财政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要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并将其纳入当地农民培训总体规划,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国家和省、市、区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项目和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等涉农科技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申报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将供销合作社系统信息化网络建设项目列入区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商业储备和救灾储备任务。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依法承接政府委托的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三)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问题。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土地权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的登记和颁证工作。在划拨土地上建设经营性服务项目,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需要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土地有偿使用的收益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纳入区级财政供销社扶持资金专户,全额用于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为镇、村经营网点配套建设的生产基地、生产性附属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地方政策性收费。对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项目用地,应纳入各级用地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四)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特别是对特困企业和停业企业的呆坏账要尽快处置。严格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

(五)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区供销合作社是我区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处置、权益转让及重大投融资计划等事项,须报经区供销合作社审批,其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区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应按原有的规模和性质予以回迁和重建,确不能回迁和重建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六)加强供销合作社队伍建设和文化建设。实行“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吸引高校毕业生到供销合作社就业,广泛吸纳各类人才加入供销合作社队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供销合作社干部职工队伍。发挥联合合作优势,发扬艰苦创业精神,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加强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确立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核心价值观,促进供销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