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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村卫生的工作意见

促进农村卫生的工作意见

农村卫生是农村公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保护农村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广大农民身体健康、维护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为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市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坚持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履行政府对发展农村卫生和维护农民健康的责任,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体系,增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使广大农民群众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总体目标。到年年底,力争完成全市农村地区乡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建设、维修改造和基本医疗设备的配置,普及合格村卫生室,实现全市农村地区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全覆盖,并同步完善适合农村卫生需要的医疗救助制度。

到年年底,在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成甲级卫生室,基本完成农村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用房建设以及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业务骨干的培养;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制度;完善以县为中心、乡为枢纽、村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体系,实现配置合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服务优良、运行良好、管理体制顺畅的目标。着力解决农民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的问题,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地方病等在县区级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使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从整体上得到提高。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三)加强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政府举办的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中心,县区政府要对县区医院、县区中医院和县区妇幼保健院医疗部分的大修大购、基本医疗服务亏损和离退休人员工资给予定项补助;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区卫生监督所和县区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分的业务经费由县区财政给予全额拨款。落实我市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改革政策,原则上分别按每万人口1人的比例配备县区疾病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人员。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突出面向农村基层的服务功能,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真正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四)完善农村乡镇(街道)卫生院管理体制。农村地区的乡镇(街道)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主要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培训任务,同时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卫生院统一由县区政府举办、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各县区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发展,规范管理。由市、县区编制部门根据职责,按照服务区域、服务人口、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等因素核定乡镇(街道)卫生院的编制。卫生防疫和妇幼保健人员配备,要符合当地人口、财政等实际情况,卫生技术人员应占编制总数的90%以上。县区政府按有关规定落实人员和业务经费。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街道)卫生院人员、经费和业务管理,要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绩效考核制度。院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五)规范村卫生室的设置与管理。村卫生室主要承担本行政村范围的公共卫生和常见病诊治服务,必须按规定切实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置一个村卫生室,同时,要按照村民就医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实际需求,对村卫生室进行合理布局。村卫生室可由具备从业资格的乡村医生举办,也可由村集体或乡镇卫生院设点举办。要强化对村卫生室的规范化管理,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做到建设有标准、诊疗有登记、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防保有卡册、疫情有报告。

(六)发展农村中医药事业。县区中医医院要突出中医药特色,加强中医药的专科(专病)建设,开展对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中医药技术指导,不断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乡镇卫生院要按照《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规范》的标准,进一步完善中医药服务功能。村级卫生室要运用中西两法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同时鼓励农村卫生机构因地制宜,合理的自种、自采、自用当地中药资源。

三、加快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七)大力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依据国家有关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和医疗设备配置标准,按照“年度计划、整县推进、优先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区”的原则,保证经费投入,到年完成乡镇卫生院的业务用房建设,基本消除危漏和年久失修的业务用房。按照合理布局、控制规模、核定编制的原则,对非建制的乡镇卫生院及时予以撤并,其资产变现收入可用于乡镇卫生院建设,不再纳入省市建设补助范围。对列入国债项目的乡镇(街道)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的地方配套经费,除省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由市财政负担。市级承担的配套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统筹安排,房屋建设的前期费用由县区政府解决。

根据“功能实用、填平补齐”的原则,按照每个中心卫生院平均25万元、一般卫生院平均10万元的标准,为每个乡镇卫生院配置基本医疗设备。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区县卫生机构建设和大修大购及乡镇卫生院维修、设备更新维护等补助。县区财政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的设备更新和维护资金。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切实加强项目监管,确保建设质量。

(八)健全全市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一村一室”的原则,用3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市行政村卫生室的设备配置,使全市村卫生室实现诊断、治疗和药房三室分开,药品器械齐全,制度统一健全,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得到完善。按照我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到“十一五”期末,为全市1000个新农村示范村各建设一所甲级卫生室。村卫生室配置标准为每个甲级村卫生室0.5万元、每个合格村卫生室0.4万元,其中0.3万元用于基本医疗设备的配置,其余部分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对内部布局改造、统一印制医疗文书等予以补助。除省财政按照每村0.1万元补助外,其余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四、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九)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年,在继续做好户县、临潼、长安、高陵4个县区合疗工作的基础上,在蓝田、周至、阎良、未央、灞桥5个县区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时,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进一步研究解决雁塔、新城、莲湖和碑林4个区的农民医疗保障问题。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试点县区工作的支持和督导力度,各县区政府也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工作责任。

(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范化管理。随着国家对农民补助标准的逐步提高,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和报销比例也要同步提高。同时,要提高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统筹水平,逐步设置统一的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要建立宣传群众、引导群众、服务群众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强化对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相关政策和管理技能的培训,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和科学的补偿管理模式,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推行和完善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和报销直通车制度。

(十一)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编制、人员和工作经费。按照各县区实际情况合理设定经办机构编制。县区经办机构人员以卫生技术人员为主,做到人员结构合理,能满足工作需要。人员和工作经费要列入县区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证,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工作补助经费,促进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开展。

(十二)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发挥两项制度的互补优势,确保五保户、低保户都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五保户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农村医疗救助政策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对低保户给予适当补助。(原文:按政策规定由当地政府予以审核报销;低保户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应采取分段计算累积救助的办法享受医疗救助。)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机构应加大对农村生活无助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

市、县区政府要加大农村医疗救助的投入。市财政根据区县财政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救助资金市、县区负担比例:县区人均财力2万元以下的补助比例调整为70%;县区人均财力2—3万元的补助比例调整为60%。由市财政在年初按40%进行预拨,其余资金待中省补助资金到位后据实测算并及时下达县区。

(十三)设立扶贫病房。凡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都要设立扶贫病房,建立优先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就医的制度。扶贫病房的床位数不少于医院总床位的10%,对扶贫病房的患者采取最基本、最经济的医疗措施,使用基本药品,减免床位费、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20%,并逐步提高减免比例。各级政府要提高并落实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经费补助标准,加大基本建设和设备配置力度。

五、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引进

(十四)实施农村卫生人才振兴战略。各级政府要加大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力度,“十一五”期间,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全市乡、村在职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全面轮训;为每所县区级医疗机构的内、外、妇、儿、传染科等专科各培养1名学科带头人;为每所乡镇卫生院的内、外、妇、儿、中医、传染和公共卫生等专业各培养1名主治(管)医师以上业务骨干;为每个村卫生室培养1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

(十五)建立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制度。“十一五”期间,由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与省财政安排的培训补助资金统筹使用,重点用于乡、村卫生人员的培训。以城市医院为培训基地,每年接收一定数量的农村县区、乡两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为期一年的脱产进修学习;以乡镇(街道)卫生院为依托,通过专题讲座、上级医师带教、见习和网络教育等方式,对全市村卫生室乡村医生进行系统规范的实用技术培训。具体培训计划由市卫生、财政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同时,各县区财政也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乡、村卫生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十六)加快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引进和管理工作。市、区县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事医疗服务。按照《市“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通过定向培养、奖励、助学贷款偿还、在省内高校设立从医助学金和建立人才投身基层的导向机制等措施,每年选拔、引进一批医学专业毕业生到农村乡镇(街道)卫生院工作,努力营造人才投身乡镇医疗卫生事业的机制与环境。由各县区人事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编制等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乡镇卫生院的编制工作和无从医资格人员的清理清退工作,对乡镇卫生院编制定员外超配的管理、工勤人员,予以调整分流,并实行编制内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总额包干的管理办法。

六、不断完善农村卫生人员经费补助政策

(十七)推行村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政策。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每个行政村1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劳务补助,以保证农村疾病控制、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任务的落实。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村,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其他村每人每月补助120元。除省上补助部分外,由市、县区财政共同负担。市、县区负担比例由市财政按区县人均财力分档确定:对人均财力在3万元以上的区县,由区县财政全额承担;对人均财力在2—3万元的区县,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对人均财力在2万元以下的区县,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对于因特殊原因一个行政村确需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卫生室,应报经所在县区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市财政、卫生局备案。增设的村卫生室的建设经费和乡村医生劳务补助费由所在县区财政承担。

(十八)切实解决乡镇卫生院人员待遇和工作经费。从年起,县区财政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新增财力安排等途径,全额安排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对其编制内职工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费用单位负担的部分及按国家标准核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农村乡镇(街道)卫生院的公共卫生等经费,列入县区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业务收入主要用于保证各项医疗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转。

七、努力提高重大疾病的防控能力

(十九)做好农村各项疾病综合防治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以县区为主的原则,全面承担农村公共卫生工作责任。进一步完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和救治机制,努力提高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能力。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采取有效措施,重点控制艾滋病、结核病、乙型肝炎、出血热等严重危害农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和地方病。以乡为单位计划免疫覆盖率要达到95%以上。提高住院分娩率和出生人口素质,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继续开展创建卫生县城、卫生村镇活动,加强以改水改厕为重点的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推进农户沼气建设和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大力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全面提高农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有效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等重大疾病。

八、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的长效机制

(二十)进一步完善城市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政策措施。“十一五”期间,每年组织50所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对50所乡镇卫生院开展以技术扶贫为主的对口支援工作。根据各受援单位的实际需求,每年选派一定数量高素质城市医疗人员常驻农村,向农村卫生人员传授适宜技术,为农民群众开展义务服务。援赠适宜设备,改善服务条件,提高管理能力。开展城、乡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技术协作,建立和完善双向转诊制度,不断提高乡镇卫生院的综合服务水平。

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职称前到农村服务的制度,市属及市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生在晋升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必须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对下乡服务的城市医务人员采取优先晋升技术职称的鼓励政策。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卫生支农补助经费,对城市医院医生到农村服务给予适当补贴。

九、依法加强农村医药卫生的行业监督管理

(二十一)加强农村卫生的行业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卫生行业的管理,严格农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准入监督管理。按照权责统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大力开展农村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医疗服务市场等卫生综合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行医、危害公众安全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二十二)加强农村药品采购供应和使用的全程监管。各县区政府要对县、乡、村医疗机构的用药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建立和完善药品集中配送网络。鼓励符合资质的医药企业通过竞争到农村建立药品配送中心和药品销售网点,方便群众就近购药。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联系和配合药监、物价、计生等部门,加大对农村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健康相关产品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向农村销售假劣、过期、失效、高价等药品和一次性医疗器械等非法行为,切实保证农民群众用药安全。

十、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政府要对农村卫生工作负总责。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对于维护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将农村卫生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各级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分级责任,建立保障机制,强化监管措施,保证全市农村卫生工作目标的如期实现。

(二十四)切实加强政府部门的协同作用。市政府成立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事权划分,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履行责任,主动服务,抓好落实,切实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市、县区政府每年要对农村卫生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农村卫生工作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