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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完善土地市场管理意见

民政局完善土地市场管理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强化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使土地资源在政府的严格控制下有效运转,提高土地资产经营水平,实现土地资产收益最大化,对经营性用地形成“一个口子进地,一个池子储备,一个龙头出让,一个场所交易”的供地秩序,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充分发挥土地收购储备管理职能,重新明确县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为我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的专职机构,为县政府直属的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中心主任,人员从县国土局现有人员中选配调剂。

二、工作职责

土地收购储备是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趋向的改革创新,它既为实现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调控土地市场提供了可能,也为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新昌县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

1、开展土地市场供需情况调查,及时提出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建议;

2、根据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回收、收购、征收、置换等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做好县内其他国有公司投融资土地抵押担保工作;

4、管理储备土地并进行前期开发整理或临时利用;

5、负责筹集并按规定使用土地储备资金;

6、负责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资金管理

全县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由县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统一办理。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管理,并接受县审计部门的监督。

1、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来源:

(1)土地储备成本返还收入;

(2)政府拨款;

(3)银行贷款;

(4)储备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8%款项;

(5)储备土地的经营收入。

2、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只能用于下列用途,不得移作他用:

(1)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费用;

(2)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费用(包括土地平整费用、土地测量规划设计费用、储备土地抵押评估费用等);

(3)银行贷款利息;

(4)储备土地的管理、拍卖等费用。

四、运作程序

1、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根据城市建设及年度供地计划,在每年初制订本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2、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根据年度收储计划或企业申请,确定年度土地收储的地块。

3、实施土地收购储备。

(1)对确定收储的地块进行土地及地上物权属、面积、四至、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2)符合收储条件的,由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土地、房产及附属评估,核定收购补偿费用,制订收购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3)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与被收购对象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合同》,如需要拆迁的,由县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立项,经发改、建设部门审批后,委托拆迁。

五、工作要求

建立土地收购储备机制是县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要进一步扩大土地收购储备范围,拓展土地收购储备内涵,企业转制土地、旧城改造土地、城中村搬迁土地、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农转用后未批具体项目的土地,全部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县发改、财政、规划、审计、建设、监察、园区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