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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渔民陆上安居意见

市政渔民陆上安居意见

管理服务

在实施渔民搬迁安置过程中,各地要与渔民签订座家渔船处理、旧房拆除等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凡拆旧建新的渔民,由当地政府参照当地农民拆迁安置政策执行,原宅基地由当地政府收回,防止出现搬新留旧。

渔民陆上安居后,各地要按照建设美丽乡村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创新渔村社会管理,推进渔村文明创建,为渔民创造美丽和谐的居住环境。

开辟绿色通道。各地各部门要为渔民陆上安居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工程建设涉及的规划编制、立项、用地保障、建筑报建、招投标、工程监督验收等各个环节,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工程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参照农民建房政策处理。

各地各部门要以解决渔民陆上安居为契机,切实抓好渔民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子女就学、转移就业等工作,真正实现渔民安居乐业。

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湖州市加快推进渔民陆上安居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财政、农业、发改、农办、建设、国土资源、民政、交通运输、公安、人力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

明确工作责任。区政府为加快推进渔民陆上安居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在市制定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各区、有关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市、区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渔民陆上安居工作。

加强监督检查。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区政府要以每月简报和半年专报的方式,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切实把渔民安居工程建设成为优质工程、廉政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