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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乞讨人员救助意见

市政乞讨人员救助意见

职责分工

市委政法委(综治办)。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综治工作考核内容。市发展改革委。指导全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体系建设,将此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和设施条件。市编委办。依照相关标准,合理设置救助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等。市教育局。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心理矫治、教育帮助工作。加强“防流控辍”和扶困助学工作,建立“防流保学”机制,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保障。市公安局。强化街头管理,加强对繁华街区、车站、桥梁涵洞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依法打击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及危险传染病人的,应立即拨打“120”并协助急救中心送至定点医院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智障人员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积极协助民政、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急救和救助管理机构的治安管理工作,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户籍查询、信息采集等工作。市民政局。充分发挥牵头职责作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措施,不断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劝导工作,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劝导和救助。积极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救助管理、调查取证、打击解救和医疗救治等工作。积极联系其他地区民政部门,做好受助人员返乡和护送工作。不断规范完善救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努力提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市司法局。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市财政局。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护送、救治、安置等经费保障工作。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民政等部门组织开展流浪未成年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民政部门为护送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提供汽车购票、进出站和乘车等方面的便利。市城管执法局。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及危险传染病人的,应立即拨打“120”并协助送至定点医院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智障人员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涉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市妇联。配合做好流浪乞讨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维权保护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总体计划。市残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询问、查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浪乞讨未成年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上海铁路局客运站。配合民政部门为护送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提供火车购票、进出站和乘车等方面的便利。

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市委政法委(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委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妇联、市残联、上海铁路局车务段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我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

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加强组织领导,主动沟通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真正将职责任务落实到位、场所设施配备到位、机构编制配制到位,确保我市救助管理工作健康运行。

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在全社会树立关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尤其是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意识。加强舆论引导,鼓励社会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努力营造关心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氛围。

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新时期流浪乞讨人员特点的研究,有针对性地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救助管理、社会福利、医疗卫生等机构的作用,不断完善救助管理和救助保护措施。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