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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强化农资管理意见

县政强化农资管理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切实加强各项强农惠农富农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强农惠农富农资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强农惠农富农资金项目多、金额大、涉及面广,加强强农惠农富农资金的监管,确保中、省、市、县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到位,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农村基层政权和农村社会稳定,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务必充分认识加强强农惠农富农资金监管的极端重要性,不折不扣地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使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真正惠及农村,惠及人民群众。

二、加强强农惠农富农资金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确保强农惠农富农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管理、有效使用为目标,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以切实解决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纪检监察和纠风部门组织协调、涉农部门各司其职并密切配合、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强农惠农富农资金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确保中央和省市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走样、不衰减,确保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三、强农惠农富农资金监督管理的对象和范围

监督管理对象:涉及强农惠农富农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重点是县级强农惠农富农资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乡镇及其工作人员、村(社区)及其干部、实施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个人。

监督管理范围:中央、省、市和县级财政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资金投入,包括财政、发改、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扶贫移民、农机、供销、交通、人社、教育和科技、民政、国土、房管、城乡住房和建设、商务、文化、卫生、人口计生、广播电视、环保等有关部门分配下达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救灾资金、救助救济资金、扶贫资金、土地租金补助等强农惠农富农资金。

四、加强强农惠农富农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把好责任明确关,落实项目资金监管责任制

县纪委、县监察局、县纠风办负责强农惠农富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强农惠农富农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等资金综合管理监督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到位。县财政监督局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强农惠农富农资金使用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县审计局加强强农惠农富农资金的专项审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县纪委、县监察局、县纠风办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强农惠农富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各强农惠农富农资金主管部门、乡镇、村(社区)组织负责本地和本单位强农惠农富农资金项目的立项申请、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各单位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监管原则,层层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二)把好政策知晓关,让人民群众掌握强农惠农富农政策

资金主管部门、乡镇、村(社区)要把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宣传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廉政文化进农村的重要内容,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把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宣传到千家万户,让人民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政策。

(三)把好申报审批关,确保享受对象准确真实

强化申报审批三级责任。一是村(社区)的初核责任。未经村(居)民代表评议和公示的享受对象,村(社区)不得向乡镇申报。二是乡镇的审核责任。乡镇对村(社区)申报的相关材料,要组织农业、民政、计生、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从严审查,审查结果经驻村(社区)干部签字后,再由经办人员签字,最后由乡镇相关领导签字确认。三是强农惠农富农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在享受对象审批上,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把好最后一道关,将已经审批的享受对象名单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乡镇、村(社区)、学校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四)把好资金管理关,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

资金拨付。县财政局按照强农惠农富农资金计划下达资金,确保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对个人的直接补贴资金,凡能通过“一卡通”发放的都要通过“一卡通”发放。严禁任何部门或单位以直接补贴资金抵扣农户的任何税费和债务。

资金使用。坚持“专人、专账、专用”的原则,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将强农惠农富农资金挪作它用,变更资金用途,或违规将资金通过所属单位划转它用;严禁以编造虚假补贴对象、虚增工程量、多报少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套取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将强农惠农富农资金(含保证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

(五)把好执纪执法关,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纪委、监察、财政、审计、司法部门要把严肃查处强农惠农富农资金违纪违法案件作为推动监管工作的有力抓手,建立健全部门相互通报、移送案件线索制度。注重在监督检查、审计、信访举报和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贪污、侵占强农惠农富农资金的行为,以及在资金管理使用中失职渎职、以权谋私、营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行为,并及时追回资金。

五、严格强农惠农富农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追究

对强农惠农富农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强农惠农富农资金的管理、监督和使用,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二)对在审计、专项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且未按审计决定、检查决定进行纠正、整改的乡镇和部门,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因监管不力,工作不实,底子不清,导致截留、滞留、转移、挪用、挤占、套骗、贪污、瞒报、冒领强农惠农富农资金等行为发生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有关直接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纪检监察机关对在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提出监察建议,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限期纠正,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五)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对违反强农惠农富农资金管理使用行为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进行严肃处理的,要依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