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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改进劳动保障监查意见

强化改进劳动保障监查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等法律法规,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对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劳动保障监察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主要法律手段,是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最主要的措施手段,关系到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发展与稳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就业和社会保障形势的日益复杂,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利益格局分化,利益主体多元,利益诉求多样的态势更为明显,使得劳动保障监察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改革的攻坚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在当前的形势下,突出表现为群众就业和社会保障利益诉求日趋强烈,表达方式日益多样化,劳资矛盾多发、群发,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难度不断加大,一些用人单位用工意识淡薄,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还时有发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协调劳动关系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劳动保障监察面临的任务更加繁重。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

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是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事业发展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转变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的重要措施。各县区要按照“两网化”建设“三步走”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和完善“两网化”管理工作方案,不断健全与本地实际相适应的科学、规范、高效的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工作管理体系。加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理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职能,加强对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的监督指导,形成“覆盖城乡、统一规范、高效便捷”的监察执法信息和监控平台,逐步实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由被动反应式向主动预防式、由以城镇为主向统筹城乡的转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将“两网化”管理工作经费及装备纳入财政预算,为乡镇(街道)“两网化”管理提供保证。要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从大中专毕业生中公开招聘并择优录用,来充实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定期开展职业规范、业务知识和信息系统操作技能等培训,努力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制建设

(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一体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劳动保障监察“一体执法”是整合内部资源、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是服务企业发展,保障职工权益的具体体现。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实施劳动保障“一体执法”,落实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提高社会保险覆盖率、劳动合同签订率、解决企业欠薪欠费和规范用工行为等方面的执法主体地位和牵头、协调作用,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检查,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实现大执法、大就业、大社保、大维权,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提高联合执法能力。加强同公安、工商、住建、金融等部门和工会的沟通联系,形成“上下联动、相互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增强协同作战的能力,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率。同时,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作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发挥好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对本行业主管项目和企业的监管职责,确保各项防止拖欠措施落实到位,处理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欠薪逃匿、使用童工、强迫劳动、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妥善处置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黑恶势力参与的“恶意讨薪”行为依法予以打击;工商部门要依法对无证照违法经营主体进行取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使用童工、强迫劳动、妨碍执行公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各部门共同努力,进一步推动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健康、科学发展,促进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监管机制,提高执法维权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各项监察执法制度,坚持“执法和服务、查处和预防、教育与处罚”的结合,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专查等不同执法方式的特点和作用,实现多种执法方式相互支撑和良性互动,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一要充分发挥日常巡查和书面审查的基础作用,提高源头预防和主动查处的有效性;二要完善群众来访、来电、来信等举报投诉处理措施,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提高举报投诉案件查处效率;三要针对不同时期、不同领域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四要加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查处,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内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及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总责,完善工作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快速应对,依法查处;五要加大对侵害劳动报酬权益行为打击力度,建立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对符合《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情形的案件,公安部门要依法处置;六要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和工资保障金制度,不断完善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长效机制;七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和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八要加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体系,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指导和帮助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四)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经费保障机制,确保监察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办公经费、办案经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断改善办案条件,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快速反应和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依法高效履职尽责,提高监察执法效率。

(五)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机制,严格依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工作目标管理,提高监察人员依法行政、秉公执法的能力,规范执法行为。严格实行案件调查、审核、决定分开制度和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决定制度、重大处罚决定听证制度,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陈述权、申辩权。进一步完善从严管理措施和管理监督机制,加强纪律约束、作风建设和廉政风险防范,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以权谋私、越权执法和行政不作为。加强制度建设,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用制度管权的工作运行机制,确保权力依法规范运行。加强基础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注重工作质量。坚持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理等制度,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四、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树立劳动保障监察的新形象

按照“机构标准化、执法规范化、人员专业化”的要求,高度重视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和帮助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整合现有执法资源,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配齐配强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员录用、培训、考核、管理和激励制度,保持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相对稳定,切实解决目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不足和任务重的问题。要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培训考核,不断提高监察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和政治业务素质。始终把加强监察队伍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抓住提高执法能力、严守执法纪律、提升服务质量、改进工作作风和廉洁勤政等关键环节,努力打造一支“服务宗旨牢、法规政策熟、工作作风廉、运转效率高”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不断提升劳动保障监察为民执法、规范执法、公正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