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县政促进物流产业发展意见

县政促进物流产业发展意见

工作重点

(一)努力培植物流龙头骨干企业。依托我县产业优势,坚持培育与引进并重,强化政策扶持,打造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洼地,促进物流企业做大做强,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力争5年内培植3家本地物流企业进入全省百强,引进2家国内及国际大型物流企业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加大对物流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推进物流企业创新物流服务模式,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向第三方物流的升级转型,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规模较大的物流企业集团。充分利用我县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吸引县外大型物流企业在我县建立地区物流总部或分支机构,设立采购中心、区域分拨中心及配送中心。

(二)加快物流业从企业主业中剥离。按照现代物流业发展理念,鼓励和支持制造企业采取供应链管理,实施业务流程再造和企业资源计划,将分散在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的仓储、运输、配送、流通加工、包装、物流信息等资源进行整合、集成,剥离经营,组建独立的专业化物流企业,强化第三方物流功能,提供社会化物流服务,促进理货、采购、仓储、分拨、配送等第三方现代物流企业发展。鼓励工商企业物流业务外包,逐步将企业原材料采购、运输、仓储等物流服务业务分离出来,让县内专业物流企业承担,努力为我县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创造必要的市场空间。

(三)加强综合物流园区建设。按照“定位清晰、突出特色、高效利用、优势互补”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全县产业布局、货物流量和流向,高起点编制物流园区规划,科学搞好园区布局,优化空间布局。积极吸引国内外大型物流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物流技术,提升物流服务水平,带动物流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物流园区的集聚效应和基础优势,强化政策扶持,大力引导物流企业向园区聚集,实现规模化经营。鼓励物流企业或物流园区申报建设保税仓库,大力发展保税物流,实现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大力实施项目带动战略。认真落实全县物流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物流业发展的支撑作用,着力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机制,加快引进和推进实施一批投资大、带动强、效益好的物流业大项目。加强项目策划开发,建立项目库,形成项目储备、建设、投产和新建良性循环的滚动发展格局,带动全县物流业加快发展。重点抓好运输、仓储、物流加工、货物配载、电子商务等物流业态发展,加快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

扶持政策

(一)鼓励物流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县内工业企业将物流业务优先委托给在我县纳税的专业物流公司承担,每年度按照工业企业委托给在我县纳税的专业物流公司业务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由同级财政给予工业企业奖励;同时,按照工业企业委托给在我县纳税的专业物流公司业务当年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选择前3家工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0万元、5万元、3万元。

2.对县内物流企业营业收入全额在我县开票、纳税,且年地方纳税额10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每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00%、75%、50%的比例奖励企业。县政府每年对当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列前3名的物流企业进行表彰,并分别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

3.对新成立注册资金超过500万元的物流企业,自成立当年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照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4.鼓励物流企业兼并重组。物流企业兼并重组符合条件的,其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营业税、契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补助;对县内物流企业之间兼并重组发生的审计、评估、转让等费用,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补助。

5.扶持物流企业项目建设。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含)的现代物流项目,由财政按照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经海关批准新建公用型保税仓库的,奖励50万元。对物流项目用地,按工业用地竞拍,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可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对属于依法应当出让的土地,可缩短出让年限,以降低成本。

6.物流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与工业企业相同的标准。

7.推进物流信息化建设。对物流园区、物流企业新引进建设的物流信息化技术项目(GPS系统、GIS系统、RFID无线射频识别技术、信息平台建设、物联网技术应用等),由同级财政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物流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9.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和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加强对物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根据物流企业的融资特点创新信贷产品,积极发展物流金融,以企业固定资产或企业股东的固定资产为抵押,为企业办理抵押贷款,或者用物流企业已有的应收账款为质押给予贷款;对实现代客结算、仓单质押、动产质押等新型金融业态的,一次性奖励金融机构5万元,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在物流园区或物流企业内设立分支机构,为现代物流业提供金融保障。

11.优化县域内物流专用车辆交通管理。县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交通状况和物流业发展情况,不断完善物流配送专用车辆在县域通行和停靠的具体措施。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优先进行处理,缩短办案时间,尽量不采取扣车的强制措施。

12.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专业物流人才。对物流企业引进的中高级物流技术人员与高级物流管理人员,享受县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培养现代物流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对县内物流企业依托各类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对在职人员开展物流培训的,经县商务、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认定后,由同级财政给予培训费50%的补贴,每个企业每个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二)鼓励企业剥离物流业务

13.对当年从工业企业剥离出来注册开办的物流企业,由财政根据注册资金给予一定的开办补助:注册资金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给予开办补助10万元,1000万元-1亿元(含)的给予开办补助30万元,1亿元以上的给予开办补助50万元。

14.对企业剥离物流业务过程中资产转让所发生的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房产税,由同级财政按财政收入地方留成数额给予补助;涉及资产、股权、使用权等变更过户的,免征或免缴相关费用,并免收因内部收益转移而发生的重复收费。

15.对剥离后新设立的物流企业,继续使用原企业土地的,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变更手续,若变更土地手续,免征相关费用。

16.鼓励新剥离仓储类物流企业建设多层仓库,建设容积率超过基准容积率(0.6)且建设双层或多层仓库的,按实际仓库验收二层部分的面积,由同级财政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按实际仓库验收三层及三层以上部分的面积,给予80元/平方米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加快物流园区建设

17.鼓励大型物流园区建设,对投资过1亿元的物流园区建设项目,三年内按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同时,税务部门批准物流园区的建设和管理主体具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质,可在园区内设立窗口为入驻园区的运输车辆开具发票。

18.鼓励物流企业向物流园区集聚。对进入园区从事配送、采购、经销、包装、仓储、运输和信息服务等的企业,自2013年起三年内,按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企业如果是从工业企业剥离出来的,则第一年只按规定享受开办补助);县内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储企业、货运场站等社会物流资源“退城进园”整合集聚发展的,搬迁企业建设规模在原有规模内的有关建设规费给予免除,超出原规模部分减免50%。

19.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各物流园区开发建设。物流园区内所有项目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扶持;

建设项目防雷图纸审核和竣工验收费减免25%。

20.鼓励县外物流企业将总部迁至我县或者在我县设立具有纳税资格的独立法人企业,鼓励县外物流企业进驻我县物流园区开展各项物流业务,鼓励县外企业在我县设立物流企业或投资项目建设,除享受我县的招商引资政策外,同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我县工业企业物流税费抵扣增值税的监管力度,鼓励企业以我县开具的物流纳税发票进行抵扣。

21.积极引导新建工业项目将仓储设施进入物流园区建设。原则上,今后对新建工业项目不再审批货物仓储用地。

(四)鼓励物流园区、物流企业争创服务品牌

22.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申报全国物流企业税收试点企业。除落实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对被新列入全国物流企业税收试点的,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3.鼓励申报各级园区和物流企业认定。对被新认定为部级物流园区的奖励50万元,省级的奖励3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全国先进物流企业、全国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示范企业、山东省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示范企业、省级物流企业的,各奖励10万元;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新认定为AAA、AAAA、AAAA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组织领导

(一)健全领导机构。县政府成立县推进物流业发展协调服务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物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统筹协调解决现代物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企业主辅业分离、物流园区及项目建设、政策保障、交通运输保障5个协调服务组,分别负责协调和推进落实有关方面的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服务机构,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物流业统计工作。县统计局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负责物流业统计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健全完善物流业统计调查制度,科学设立统计指标体系,保障基础统计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三)强化督查考核。自2013年起,把物流业发展及推进服务情况作为考核各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和县直有关部门的重要内容,列入专项督查,强化督促调度,严格兑现奖惩。